2016年10月18日
一名香港居民僱主因聘用兩名非法勞工,昨日(十月十七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調查人員早前接獲警方轉介,跟進調查一宗有關非法勞工的案件。執法人員在大埔拘捕兩名從事收集垃圾工作的印度籍男子,年齡分別為二十五及二十八歲。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該兩名男子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而及後的調查發現他們為免遣返聲請人士。他們因涉嫌從事非法工作而被捕,有關案件仍在審理中。
涉案的一名香港居民僱主昨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兩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他承認所有控罪,合共被判監禁三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及罰款三十五萬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的。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及罰款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