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3日
兩名越南籍非法勞工於十月一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調查人員於九月二十九日進行的「曙光行動」中,在佐敦一幢商業大廈及元朗一間食肆內拘捕兩名越南籍女子,年齡為四十一及四十五歲。被捕時,她們分別在商業大廈從事清潔工作及在食肆內洗碗。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其中一名女子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而及後的調查發現她為免遣返聲請人士,而另外一名女子則為非法入境者,她亦涉嫌使用及管有懷疑偽造香港身份證,以及違反遞解離境令。兩名涉嫌聘用該兩名非法勞工的僱主亦被拘捕,其案件仍在調查中。
該兩名被捕人士於十月一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她們承認控罪,各人被判監禁十五個月。其中一名女子亦同時被控行使及管有偽造香港身份證,及違返遞解離境令,分別被判監禁十五個月及十八個月,部分控罪監禁同期執行,合共被判監禁二十一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
發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年。另外,受遞解離境規限的人士違反該令乃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七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及罰款三十五萬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的。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及罰款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