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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非法勞工行動拘十五人

2016年9月7日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一連兩日(九月五日及六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代號名為「曙光行動」的反非法勞工行動,共拘捕九名非法勞工和六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

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多個目標地點,包括餐廳、酒吧、菜檔、排檔及住宅單位,共拘捕九名非法勞工及六名涉案僱主。被捕的非法勞工為五男四女,年齡介乎二十八至六十一歲,當中一男一女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此外,兩男一女亦涉嫌使用及管有懷疑偽造香港身份證。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則為一男五女,年齡介乎三十至五十五歲。

入境處發言人說:「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

發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09-0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