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1日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一連四日(八月二十九日至九月一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一連串的反非法勞工行動,包括「曙光行動」以及聯同警務處執行的「風沙行動」。行動中共拘捕二十三名非法勞工和七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有關行動仍在進行中。
於「曙光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多個目標地點,包括餐廳、地盤、住宅大廈、辦公室、菜檔及裝修中的鮮魚檔,共拘捕十四名非法勞工及七名涉案僱主。被捕的非法勞工為九男五女,年齡介乎二十至五十九歲,當中兩名女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此外,四男二女亦涉嫌使用及管有懷疑偽造香港身份證。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則為四男三女,年齡介乎三十六至六十八歲。
於「風沙行動」中,執法人員於上水卓運街及新運路一帶共拘捕九名涉嫌非法從事水貨活動而違反逗留條件的內地旅客,分別為五男四女,年齡介乎二十三至五十六歲。該批懷疑用作水貨用途的貨物包括食品、電子零件、電子產品、護膚品、日用品及奶粉。
由二○一二年九月至今,入境處採取了多次「風沙行動」,並拘捕了三千零五名涉嫌從事水貨活動的內地人及十七名香港居民。其中二百三十一名內地人被控違反逗留條件,一人仍在調查中,其餘二千七百七十三人已被遣返內地。二百三十一名被檢控人士當中,二百二十一人被判監禁四星期至三個月不等,十人被撤銷控罪。
入境處發言人說:「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
發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