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物及新聞公報

兩名越南籍非法勞工被判入獄

2016年8月29日

兩名非法入境的越南籍非法勞工於八月二十六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於八月二十四日進行的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在牛池灣一間食肆內拘捕兩名分別為四十一及四十五歲的越南籍女子。被捕時,她們正在食肆內清洗碗碟。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調查人員發現該兩名女子為非法入境者,並於現場發現載有她們樣貌的偽造香港身份證副本。調查期間,該兩名被捕人士均承認在港非法工作以賺取金錢,並承認在有關店鋪的求職面試中出示偽造香港身份證以作求職之用。該兩名女子在被捕後提出免遣返聲請。另外,兩名涉嫌聘用該兩名非法勞工的僱主亦被拘捕,有關案件仍在調查中。
             
兩名被捕的非法勞工於八月二十六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分別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她們承認控罪,各被判監禁十五個月。二人亦同時承認行使或管有偽造香港身份證,各被判監禁十五個月,所有控罪同期執行。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
 
發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30-0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