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 28日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非常關注近年巴基斯坦及孟加拉籍非法入境者偷渡來港個案急升的情況。同時巴基斯坦及孟加拉籍非法入境者在被捕或自首後提出免遣返聲請以抗拒即時遣返的數字亦有增加,嚴重濫用處理免遣返聲請的機制。
有見及此,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馮毅華今日(八月二十八日)率領由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人員組成的代表團出訪巴基斯坦及孟加拉兩國。是次出訪旨在向有關當局介紹香港在打擊非法勞工及人口販運方面嚴格的法例條文,以及實施統一審核機制的目的。此外,亦會就執法行動的情報搜集和聯絡事宜與上述兩國有關部門商討彼此的合作。
入境處重申,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