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9日
一名持擔保書的印尼籍非法勞工於八月十八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調查人員於本月接獲警方轉介,跟進調查有關一宗非法勞工的案件。執法人員於元朗一所洗車店中發現一名三十八歲印尼籍男子正在清潔一輛私家車。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該名被捕男子出示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而及後的調查發現他為免遣返聲請人士。涉嫌聘用該名非法勞工的僱主的調查仍在進行中。
該名印尼籍人士於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他承認控罪,被判監禁十五個月。同時,由於他在緩刑期間觸犯相關法例,另被判四星期監禁,並分期執行,一共被判監十五個月和四星期。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