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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香港居民僱主及兩名巴基斯坦籍非法勞工被判入獄

2016年8月12日

一名香港居民僱主因聘用非法勞工及兩名持擔保書的巴基斯坦籍非法勞工,昨日(八月十一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調查人員於三月八日進行的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在青衣一間食肆內截獲兩名內地女子,她們因從事洗碗工作而被捕。該兩名女子於今年三月十日被控違反逗留條件,各被判監禁兩個月。而該名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兩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兩項控罪合共被判監禁四個月。
 
另外,入境處調查人員於八月八日進行的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在尖沙咀及沙田截獲兩名年齡分別為二十六歲及三十六歲的巴基斯坦籍男子,他們因從事收集垃圾的工作而被捕。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該兩名男子均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及後的調查發現他們為免遣返聲請人士。而涉嫌聘用該兩名非法勞工的僱主的調查仍在進行中。
   
兩名被捕的非法勞工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分別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他們均承認控罪,兩人各被判監禁十五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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