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8月 2日
一名香港居民僱主因聘用一名非法勞工,昨日(八月一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調查人員在今年三月十七日進行的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在觀塘一間餐廳內截獲一名持有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的越南籍男子,他因從事洗碗工作而被捕,及後的調查發現他為免遣返聲請人士。他於三月十九日被控在香港受遣送離境令規限,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被判監禁十五個月。而該名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在昨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被判監禁兩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