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8日
一名持擔保書的越南籍非法勞工昨日(七月七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調查人員七月五日進行的「劍魚行動」中,在筲箕灣一間餐廳內發現一名四十八歲越南籍女子任職廚房雜工。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該名女子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而及後的調查發現她為免遣返聲請人士,她在警誡下承認以偽造香港身份證作求職之用及在香港非法工作以賺取金錢。此外,同案涉嫌聘用該名非法勞工而被捕的一名僱主,其案件仍在調查中。
該名被捕勞工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首項控罪為行使偽造香港身份證,被判監禁十五個月,第二項控罪為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被判監禁十五個月,其中第二項控罪的兩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即合共被判監禁十七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
發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