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4日
五名持擔保書的非華裔非法勞工,包括一名孟加拉籍、一名巴基斯坦籍及三名越南籍人士於六月三十日及七月二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及粉嶺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人員於六月二十九日進行的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在沙田及銅鑼灣共搜查了兩間食肆,共拘捕三名越南籍非法勞工。被捕的非法勞工為一男二女,年齡介乎四十至四十七歲。被捕時,他們正在食肆廚房內任職洗碗工。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三人均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而及後的調查發現他們為免遣返聲請人士。調查人員並於現場發現載有該批越南籍非法勞工樣貌的偽造香港身份證副本。調查期間,該三名被捕人士均承認在港非法工作以賺取金錢,其中一名被捕人士更承認以偽造香港身份證作求職之用,並在有關店鋪的求職面試中出示該偽造身份證。
此外,入境處調查人員分別於去年十二月及今年一月接獲警方轉介,跟進調查兩宗有關非法勞工的案件。執法人員於元朗一個回收場及觀塘一幢大廈發現一名三十三歲孟加拉籍男子及一名二十八歲巴基斯坦籍男子正在操作鏟車及搬運垃圾。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兩名男子均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而及後的調查發現他們為免遣返聲請人士。
五名被捕人士分別在六月三十日及七月二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和粉嶺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各人分別被判監禁十五至二十一個月不等。其中一名被捕人士亦同時被控行使或管有偽造香港身份證,被判監禁十五個月。所有控罪同期執行。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
發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