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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籍、孟加拉籍及巴基斯坦籍人士非法工作被判入獄

2016年6月3日

三名非法勞工,包括一名越南籍非法入境者、一名孟加拉籍人士及一名巴基斯坦籍人士昨日(六月二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調查人員於五月三十一日的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在屯門一個屋苑內發現一名二十四歲越南籍男子任職清潔工人。經查核紀錄後,證實該名男子為一名非法入境者。調查人員並於現場發現載有該男子樣貌的偽造香港身份證的副本。
 
入境處於二月接獲一間清潔公司對其前員工持有的香港身份證有懷疑而作出的查詢。經查核紀錄後,發現該張香港身份證載有的資料與本處的紀錄不符。本處調查人員跟進調查後,於五月三十一日拘捕了一名二十六歲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的孟加拉籍女子,而及後發現她為免遣返聲請人士。
 
另外,入境處調查人員於五月接獲警方轉介,跟進調查一宗非法勞工的案件。執法人員早前於落馬洲一個貨倉內發現一名三十歲巴基斯坦籍男子正在搬運貨物。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該名男子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而及後的調查發現他為免遣返聲請人士。
 
三名被捕人士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分別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他們均承認控罪,各人被判監禁十五個月。其中兩人亦同時被控使用偽造香港身份證,分別被判監禁十五個月。所有控罪同期執行。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
 
發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16-0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