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物及新聞公報

反非法勞工行動拘十人

2016年6月2日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昨日(六月一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一項代號名為「曙光行動」的反非法勞工行動,共拘捕六名非法勞工及四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
 
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九個目標地點,包括貨倉、住宅、餐廳、裝修中的村屋及住宅單位,共拘捕了六名非法勞工,分別為五男一女,年齡介乎二十八至四十五歲,其中四男一女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而其中一名男子亦同時涉嫌使用及管有懷疑偽造香港身份證。而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則為三男一女,年齡介乎二十九至四十三歲。
 
入境處發言人說:「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
 
發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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