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3日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於八月十二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一連串的反非法勞工行動,包括「曙光行動」以及聯同警務處執行的「冠軍行動」及「風沙行動」。行動中,執法人員共拘捕十三名非法勞工及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
於「曙光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共搜查了三個目標地點,包括珠寶店及美容店,共拘捕四名非法勞工。被捕的非法勞工為兩男兩女,年齡介乎二十六至三十九歲。
於「冠軍行動」中,執法人員於青衣共搜查了十六個目標地點,包括貨櫃碼頭及洗衣工場,共拘捕兩名非法勞工及一名涉案僱主。被捕的非法勞工為兩名女子,年齡分別為三十一及三十九歲,其中一名女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另外一名女子就涉嫌使用及管有懷疑偽造香港身份證。而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為一名女子,年齡為三十七歲。
於「風沙行動」中,執法人員於上水貿易廣場及新運路共拘捕七名涉嫌非法從事水貨活動而違反逗留條件的內地旅客,分別為五男兩女,年齡介乎二十三至六十五歲。該批懷疑用作水貨用途的貨物包括奶粉、食物及電子產品等。
由二○一二年九月至今,入境處採取了多次「風沙行動」,並拘捕了二千四百四十名涉嫌從事水貨活動的內地人及十五名香港居民。其中二百一十九名內地人被控違反逗留條件,二千二百二十一人已被遣返內地。二百一十九名被檢控人士當中,二百零九人被判監禁四星期至三個月不等,十人被撤銷控罪。
入境處發言人說:「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警告:「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接受僱傭工作,開設或參與業務,均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有關條例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判刑作基準。」.
發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