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6日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一連兩日(一月四及五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一連串的反非法勞工行動,包括「曙光行動」以及聯同警務處執行的「風沙行動」。行動中,執法人員共拘捕二十六名非法勞工及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
於一月五日進行的「曙光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共搜查了六個目標地點,包括回收場、食品工場、住宅單位及裝修中的工廠大廈,共拘捕九名非法勞工及一名涉案僱主。被捕的非法勞工為八男一女,年齡介乎二十四至六十五歲。而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則為一名男子,年齡為五十六歲。
於一月四及五日進行的「風沙行動」中,執法人員於上水彩暉街、嘉富坊及落馬洲青山公路新田段共拘捕十七名涉嫌非法從事水貨活動而違反逗留條件的內地旅客,分別為兩男十五女,年齡介乎二十一至五十九歲。該批懷疑用作水貨用途的貨物包括奶粉、日用品、食物、紅酒、手提電話及其他電子產品等。
由二○一二年九月至今,入境處採取了多次「風沙行動」,並拘捕了一千七百五十二名涉嫌從事水貨活動的內地人及十四名香港居民。其中二百一十二名內地人被控違反逗留條件,三人仍在調查中,餘下的一千五百三十七人已被遣返內地。二百一十二名被檢控人士當中,二百零二人被判監禁四星期至三個月不等,十人被撤銷控罪。
入境處發言人說:「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入境處會繼續聯同其他執法部門採取有效行動打擊有關罪行。」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