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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處實施新措施遏止外籍家庭傭工濫用提早終止合約轉換僱主的安排

2013年8月30日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發言人就早前公眾對個別外籍家庭傭工(外傭)濫用提早終止合約轉換僱主安排(慣稱「跳工」)的關注作出回應。

根據聘用外傭的標準僱傭合約第12項,僱主及外傭須於合約終止日期的七天內各自向入境處提出書面通知,亦須將對方作出關於終止合約的書面確認副本遞交該處。入境處會保留有關紀錄,作為日後審核該外傭再次申請工作簽證或延長逗留期限時的考慮因素。

按現行政策,外傭在兩年合約期內提出在香港轉換僱主的申請,除特殊情況外,通常不會獲得批准,特殊情況包括原來的僱主因外調、移民、逝世或經濟原因以致不能繼續履行合約,或有證據顯示該外傭曾遭受苛待或剝削。外傭如欲受僱於新僱主,須離開香港,及向入境處重新申請工作簽證。在審批外傭在提早終止合約後受僱於另一僱主的工作簽證申請時,入境處會確定外傭已離開香港,才會發出新的簽證。

入境處發言人說:「入境處一直嚴格審批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若申請人有不良紀錄或違規行為,入境處會考慮拒絕有關申請。對於有外傭涉嫌濫用提早終止合約轉換僱主的安排,入境處已採取相應措施,加強審查經常轉換僱主的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在新措施下,入境處在處理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時,會詳細審查申請人的情況,例如申請人在十二個月內提前終止僱傭合約的次數及原因,以考慮是否涉及濫用提早終止合約轉換僱主的安排;入境處若有此懷疑,將會拒絕有關申請。此外,如發現僱主未能履行標準僱傭合約的規定或剝削其外傭以致僱傭合約提前被終止,日後他們聘用外傭的申請將不獲批准。入境處在過去兩個月已拒絕45宗涉及濫用提早終止合約轉換僱主的安排的簽證申請。入境處相信這項措施可有效遏止有關濫用的情況,並會不時檢討措施的成效。」

06-1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