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7日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發言人今日(四月二十七日)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政府被指對酷刑聲請人士採取「近乎零甄別保障」一事,與事實不符。
發言人表示:「要審視任何審核機制是否公平,應以機制的實際程序及為聲請人提供的支援而論。酷刑聲請確立與否,完全取決於聲請人個案的個別情況。純粹將已確立聲請的數目和審核機制是否公平或有效掛鉤,並不合理。我們拒絕接受任何有關現行審核機制對酷刑聲請人不公平的指控。」
現行的機制是根據過往法庭裁決,審核機制須達至「高度公平的標準」而制定,聲請人均有合理機會及獲得所有所需支援,以確立其聲請。當聲請人於酷刑聲請表格內提供聲請理由及相關事實資料後,入境事務主任須為聲請人安排會面,讓其進一步提供關乎該聲請人的酷刑聲請的資料以澄清疑問和回答關乎該聲請的問題。酷刑聲請的決定及該決定所基於的理由必須以書面方式通知聲請人。
審核過程中,聲請人會按需要獲提供合資格傳譯服務。如聲請人的身體及/或精神狀況關乎其酷刑聲請,並受爭議,聲請人會被安排由合資格的醫生進行醫療檢驗。同時,聲請人可獲公費法律支援,支援由已接受有關處理酷刑聲請培訓的大律師和事務律師提供。
聲請人若不滿入境處的決定,有權向由退休法官及裁判官組成的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覆檢聲請後,若聲請人仍感到不滿,可進一步提出司法覆核。如有需要,他亦可向法律援助處尋求法律援助(香港法例第九十一章)。
發言人強調:「酷刑聲請被拒絕的唯一理由,是聲請人未能確立有充分理由相信他將有遭受酷刑的危險。事實上,我們注意到,在數宗近期有關審核酷刑聲請的司法覆核案中,法院駁回所有對改進機制的質疑,並維持改進機制下的酷刑聲請決定。」
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公約》)自一九九二年起適用於香港,根據《公約》第三條,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國家將有遭受酷刑的危險,則不得將該人驅逐、遣返或引渡至該國(免遣返保障)。在香港根據《公約》第三條提出的酷刑聲請,由入境處負責處理。現時,於香港將被遣送離境的外籍人士,包括非法入境者和逾期居留者,如提出酷刑聲請,該等人士將暫時不會被遣送至存在風險的國家,直至其聲請被裁定為不確立。
自二○○九年十二月實施改進機制至二○一三年三月,入境處已處理3 110宗聲請,5宗已被確立,另外4 348宗有待處理。入境處估計於二○一三至一四年度可處理大約2 000宗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