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6日
五名內地居民(包括三男兩女)因藏有偽造護照、作出虛假申述及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今日(十一月二十六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
五人各被控一項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申述以及一項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的罪行,首被告另被加控一項管有偽造旅行證件的罪行。他們早前於十月十九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所有控罪,今日在區域法院首被告被判監禁28個月,另外四名被告被判監禁22個月。
案情指,首被告於今年七月十日在香港國際機場登機櫃位意圖辦理前往迪拜航班時,被入境處人員截獲,並於行李檢查時,發現其記事簿的內頁夾層藏有一本載有其照片的偽造日本護照以及四本分別載有另外四名被告照片的偽造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其後,其餘四名被告亦於該航班的登機閘口被捕。在警誡下,五人承認於落馬洲管制站辦理入境手續時,向入境處人員訛稱過境香港到印尼的峇里島觀光,但其真正目的是前往阿根廷尋找工作。化驗結果證實該日本護照及四本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均為偽造證件。
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士管有或使用偽造旅行證件乃屬違法。違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入獄十四年。此外,根據《盜竊罪條例》,任何人士以欺騙手段而不誠實地取得另一人的服務,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判處監禁十年。另外,根據現行香港法例,任何人士如干犯串謀欺騙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十四年。
任何人士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亦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十五萬元及入獄十四年。協助及教唆者同樣會被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