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7日
一名內地司機因在香港開辦提供跨境運輸服務的業務,被控以一項違反逗留條件及一項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的罪名。被告今日(七月十七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告就第一項控罪被判入獄三個月,而第二項控罪則被判罰款3,000元。
四十三歲的被告於三月二十七日曾協助運載一名沒有預約分娩的內地孕婦來港產子,被入境處鎖定為調查對象,由於他當時沒有入境香港而未被截獲。於三月二十九日,他駕駛一輛客車在深圳灣管制站入境時被截查。當時車上載有兩名外籍乘客,因此被告涉嫌經營跨境運輸服務的業務。調查顯示,被告受雇於一間內地手袋公司,負責駕駛該公司的客車,間中需要接載公司的客人往返深圳及香港。自本年二月一日開始,他使用該公司的客車私下營運其個人的跨境運輸服務業務,每程收取人民幣500至550元作酬勞。被告承認於三月二十七日曾運載該名內地孕婦來港,其後因怕惹上麻煩,故他於皇崗口岸放下該孕婦後便折返,沒有進入香港。他亦承認於三月二十九日收取人民幣650元酬勞,接載兩名旅客來港。
入境處發言人指出:「本處非常關注沒有預約分娩的非本地孕婦來港產子,並已在各管制站加強檢查,包括車輛管制站。本處亦會密切留意是否有不法分子利用客車運載沒有預約分娩的內地孕婦來港產子,並會致力打擊有關違反入境條例的罪行。」
發言人警告,任何訪客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不得接受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續稱:「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士如干犯駕駛或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的罪行將被檢控,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