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在处理特区事务包括出入境管制方面,则享有高度自治权。《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区政府可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人士的入境、逗留和离境事宜实施出入境管制。换言之,在回归后,香港仍可处理本身的出入境管制事务,并且在制定出入境政策方面享有自治权。
香港入境事务队致力实施有效出入境管制和采取执法行动,同时亦注重为游客、商务访客和本港居民提供方便的出入境安排和设施。因此,本处在执行签证管制方面的目标为:
没有香港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如欲来港旅游(根据现行入境政策可免签证入境的人士除外)、就业、投资、受训、居留或就读,均须申领签证/入境许可证,方可来港。这个在来港前预办入境检查的制度卓有成效,不但可确保只有符合现行入境政策的人士才获准来港,亦可防止不受欢迎的人物进入本港。
签证及政策部由一位助理处长掌管,负责制定和推行有关签证/入境许可证及延期逗留的政策。该部由签证管制(政策)科和签证管制(执行)科组成,每科各由一位首席入境事务主任领导。签证及政策部的主要工作范围包括:
香港特区政府一直以来对访客实施开放的出入境政策。约有170个国家和地区的国民可免签证来港作商务探访、探亲或观光旅游7至180天。
内地访客的入境事宜,须受另一套安排规管。欲来港探亲或观光的内地居民,须向内地有关当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适用的赴港签注。他们可来港逗留7至90天。
透过「个人游计划」来港的内地访客,每次入境可获准逗留不多于七天。目前,广东省所有21个市及其他省份的28个市,即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宁波、台州、福州、厦门、泉州、成都、济南、沈阳、大连、南昌、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石家庄、郑州、长春、合肥及武汉的居民,均可以个人身份来港旅游。
国家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已向深圳户籍居民签发「一周一行」签注。该签注的的往来港澳通行证持有人可在每个周一至周日前往香港一次,每次可在香港逗留不超过七天。
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内地商人如欲来港作商务探访,可向内地当局申请商务签注。
持有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俗称「台胞证」)的台湾居民,可以访客身份来港并逗留最多30天。
合资格的台湾居民可自行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网页的「台湾居民预办入境登记」电子服务平台,免费预办入境登记。电脑系统会处理有关登记,并即时显示结果。预办入境登记的有效期为两个月,其间登记人可获准以访客身份进入香港两次,每次逗留最多30天。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有超过320万人次办妥登记。
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游证(商务旅游证)试验计划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开始实施,并于一九九九年三月成为常设计划。现时有19个亚太经合成员地区参加并全面推行这项计划,当中包括澳洲、文莱、智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香港、印尼、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秘鲁、菲律宾、俄罗斯、新加坡、中国台北、泰国及越南。
商务旅游证持证人可于该证的有效期内多次免签证前往已获预先审批的成员地区,而每次可逗留长达两至三个月。来港的商务旅游证持有人可使用香港出入境管制站的专用柜枱办理出入境检查手续。获得香港预先审批的持证人亦可登记使用e-道服务。
商务旅游证持证人前往所有参与此计划的成员地区,不论有否获得该成员地区的预先审批,均可在指定管制站特别通道过关。
美国及加拿大亦在其国际机场内设置特别通道,让商务旅游证持有人办理入境手续,但持证人仍须遵守一般入境规定,包括出示有效的护照及适用的美国或加拿大签证(如适用)。
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港已签发超过10万张商务旅游证,并处理了超过654 000宗由其他成员地区转介的预先审核要求。
「工作假期计划」在二零零一年四月推出,旨在促进香港与各参与国在文化及教育方面的交流,从而加强彼此的双边关系。持有参与国护照的人士,如年龄介乎18至30岁并通常居于其原居地,而其主要入境目的为度假,均合资格根据这项计划来港。目前参与这项计划的国家包括澳洲、奥地利、加拿大、法国、德国、匈牙利、爱尔兰、日本、韩国、荷兰、新西兰、瑞典及英国。参与计划的人士可在香港逗留最多12个月,并在留港度假期间从事短期工作。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处共批准了超过14 000宗申请。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除某些类别人士获豁免预办入境登记而继续享有免签证访港待遇外,印度国民须预先在网上申请和办妥预办入境登记,才可继续享有免签证前来香港旅游或过境不超过14天的待遇(乘搭航机直接过境及不会离开机场过境候机室者除外)。印度国民须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网页的「印度国民预办入境登记」平台申请预办入境登记。预办入境登记费用全免。电脑系统会处理有关登记,并即时显示结果。预办入境登记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在登记有效期内,登记人可多次免签证来港旅游,每次最多可逗留14天。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有超过964 000人次办妥登记。
本处不时检讨签证管制的制度及审批程序,并在有需要时实施新措施,务求使游客和商务访客来港更为便利。
现时,须持有效签证访港的旅客如确实有需要经常来港,而在过往12个月内曾访港三次或以上,其间并无不良纪录,或本处信纳其访港有利香港,可申请签发多次来港旅游签证。
为了使澳门非永久性居民出入境更加便利,澳门非永久性居民如年满11岁并持有有效的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旅游证),可于办妥登记后,持有效并已登记的旅游证于香港各管制站以访客身份使用e-道服务出入境香港。
政府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推出「为来港参与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便利先导计划」,方便合资格的外国国民以访客身份短暂来港参与仲裁程序。
香港欢迎世界各地的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来港工作及定居,他们可以根据不同的入境计划来港,包括「一般就业政策」、「输入内地人才计划」及「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等。本处实施以下一系列优化措施,以提升香港吸引和挽留外来人才及专业人士的能力:
香港是一个国际金融及商业中心,具备香港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别技能、知识或经验的专业人士和能够对本港经济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家均可申请来港工作/投资。
本处已放宽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逗留安排。根据「一般就业政策」和「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获准来港的人才和专业人士,他们的首次留港年期已由一年改为两年,而往后的延长逗留期限亦已由「2+2+3年」模式放宽至「3+3年」。此外,顶尖人才如已获准在港工作不少于两年及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不少于200万港元,可在申请延期逗留时获准延期逗留六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另外,为便利有意来港创业的企业家,本处已清楚列明投资类别申请人的相关考虑因素,包括业务计划、财政资源、营业额、投资金额、在本地开设的职位数目,以及引入香港的新科技或技能等;而本处亦会考虑批准有意开办或参与已获政府支援计划支持的初创业务者的申请。
在二零二零年,逾100个国家/地区合共14 617名来自不同行业的专业人士,获准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来港从事长期或短期的雇佣工作或投资业务。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旨在吸引一些具有认可资历的内地优秀人才和专业人才来港工作,以满足本港的人才需要,提高香港的竞争力。此计划没有设定行业限制。上述有关放宽留港年期及顶尖人才的安排亦适用于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的专业人士。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有超过141 000名内地优秀人才和专业人才透过此计划获准来港工作。
当局实施一项容许居于海外的内地专业人才来港工作的政策,申请人必须在海外递交申请,而且在紧接申请前必须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在二零零零年十一月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期间,已有超过8 300名居于海外的内地专业人才获准来港工作。
本处推出「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以进一步吸引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及回港工作,从而提升香港的人力资源和竞争力,以及加强香港对非本地学生的吸引力。
非本地毕业生是指在香港修读经本地评审全日制本地课程并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的非本地学生。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四日起,本安排已扩展至涵盖在香港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非本地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的非本地学生。
非本地毕业生如在毕业日期(即毕业证书所载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内根据本安排申请留港工作,均属于应届非本地毕业生类别。他们无须在提出申请时已觅得工作。回港非本地毕业生是指在毕业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后递交申请的人士。他们须在提出申请时先获得聘用。只要受雇从事的工作通常是由学位持有人担任,以及薪酬福利条件达到市场水平,有关申请便会获得考虑。
成功申请人士如能符合一般入境规定,可获准留港12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他们在获准逗留期间可自由从事及转换工作,无须事先取得入境处的批准。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有超过98 000名非本地毕业生获批准根据此安排在港工作。
政府于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推出「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旨在透过快速处理安排,让合资格科技公司/机构申请输入非本地科技人才到香港从事研发工作。合资格科技公司/机构须先申请配额,获创新科技署发出配额的公司/机构可相应地于配额有效期内为合资格人士向本处申请工作签证/进入许可。
政府在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推出优化措施,包括扩大「科技人才入境计划」的适用范围至涵盖全港所有进行13个指定科技范畴(即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网络安全、数据分析、金融科技、材料科学、机械人技术、5G通讯、数码娱乐、绿色科技、集成电路设计、物联网和微电子)研发活动的公司,以及把配额的有效期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共有215名申请人根据此计划获批来港。
当局推出「补充劳工计划」,有限度地输入劳工,使无法在本地聘得合适雇员的职位空缺得以填补,以纾缓劳工短缺问题。这项计划由成员包括雇主及工会代表的劳工顾问委员会监察。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有50 000名劳工透过这项计划获准来港工作,其中仍在港工作的约有5 100人。外地劳工须在合约届满时返回原居地,而合约的有效期通常最长为两年。
当局准许外籍家庭佣工以受雇两年的合约形式来港工作,以减轻本港许多家庭的家务负担。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港约有374 000名外籍家庭佣工,当中来自菲律宾及印尼的人数分别约占55%及42%。
从外地来港的学生,可获准在根据《教育条例》及《专上学院条例》注册的私立学校就读。他们亦可申请来港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专上课程(包括短期课程)或兼读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研究院修课课程;修读为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副学位交换生课程或为期不超过一年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或非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换生课程;或修读于非本地高等教育或专业课程的注册纪录册上的全日制课程,而该纪录册是根据《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设立。
内地、澳门特区及台湾的中国居民可申请来港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或非本地专上课程(就非本地课程而言,自二零一六/一七学年起,内地学生可申请来港就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非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兼读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研究院修课课程(内地学生修读的课程须由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开办);为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副学位交换生课程或为期不超过一年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或非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换生课程(内地学生修读的课程须为本地课程);或符合相关条件的全日制短期课程。内地学生亦可在内地老师陪同下,来港修读经教育局批准为期不多于两星期的中学短期交换生课程。
非本地学生如符合相关资格准则,可从事与学科/课程有关,并经他们就读的院校安排或批准的实习工作。此外,非本地学生如符合相关资格准则,亦可在有关学年的整段期间于校园担任兼职工作和从事暑期工作。
在二零二零年,已有35 330名非本地学生获准来港就读(包括31 123名内地学生),大部分非本地学生都是修读专上学院的课程。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目的是让那些把资金带来香港投资但不会在港参与经营业务的人士来港居留。经检讨后,该计划已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暂停。
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有35 000名申请人获正式批准来港居留,合共为香港带来多达3,168亿元的投资。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是一项设有配额并采用计分制的移民吸纳计划,旨在吸引世界各地的高技术人才或优才来港定居,藉以提升香港在全球化市场的竞争力。自二零二零年起,计划的配额由每年1 000名增加至2 000名。获批准的申请人无须在来港定居前先获得本地雇主聘用。所有申请人必须首先符合基本资格的要求,才可根据计划所设两套计分制度的其中一套获取分数,与其他申请人竞争配额。两套计分制度分别是「综合计分制」和「成就计分制」。
本处已放宽此计划下的逗留安排,经「综合计分制」来港人士的首次留港年期已由一年改为两年,而往后的延长逗留期限亦已由「2+2+3年」模式放宽至「3+3年」。已获准来港定居不少于两年及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不少于200万港元的顶尖人才,可在申请延期逗留时获准延期逗留六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至于根据「成就计分制」获准来港的人士在首次入境时可获准在港逗留八年。此外,本处亦已优化「综合计分制」下的计分制度,以吸纳更多拥有优秀教育背景或国际工作经验的年青人才来港发展。
政府于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公布首份香港人才清单,共包含11项专业。符合人才清单要求的申请人经评核后,可在「优秀人才入境计划」下的「综合计分制」获得30分额外分数。
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有7 100名申请人根据本计划获发配额(包括99名符合人才清单要求而获得30分额外分数的申请人)。
为吸引已移居海外的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第二代回港发展,本处推出「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此计划不设配额,而申请人亦无须在来港前已获得聘用。成功申请人士可获准在港逗留12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处共批准了478宗申请。
按照现行入境政策,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不受逗留期限约束的香港居民、获准来港就业(外籍家庭佣工及根据「补充劳工计划」获准来港工作的外地劳工除外)、就学(在本港颁授学位的院校修读全日制本地学士学位或研究生课程)或根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或「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来港的人士,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以及其18岁以下的未婚受养子女,均可申请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此外,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不受逗留期限约束的香港居民亦可申请其60岁或以上的父母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受养人来港政策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是受养人须依靠保证人供养。保证人必须能够把受养人在港的生活条件维持在基本水平以上,并为他/她提供适当的居所。二零二零年,本处共批出17 383个受养人签证/入境许可证。
《基本法》第二十二条已就香港特区政府对内地居民来港定居所实施的入境政策作出规定。该条文订明:「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内地居民可透过单程通行证计划来港定居。该计划主要为协助内地居民来港与家人团聚,能有效规管内地居民来港定居。
单程通行证是由内地公安机关的有关单位所签发。现时每日的名额为150个,当中60个是分配予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凭借父亲或母亲的血统拥有香港居留权的内地出生人士,而30个则分配予长期分隔两地的配偶。二零二零年,有10 134名内地居民透过单程通行证计划来港定居。
凡声称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享有香港居留权的人士,必须经有关当局核实其资格,并获发给居留权证明书及将证明书附贴于单程通行证/有效旅行证件上,方可确立他们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有超过235 000人根据这项计划来港。
申请人反对入境处处长不发出居留权证明书或经核证副本的决定,可向入境事务审裁处提出上诉。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处从入境事务审裁处接获超过1 530宗有关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