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送审理及诉讼部
遣送审理及诉讼部
个案主理人员在传译员的协助下,与由代表律师陪同的免遣返声请人进行审核会面。

个案主理人员在传译员的协助下,与由代表律师陪同的免遣返声请人进行审核会面。

遣送审理及诉讼部

遣送审理及诉讼部于二零一六年六月成立,由一位助理处长管辖,其下的遣送审理及诉讼科则由一位首席入境事务主任掌管。

遣送审理及诉讼科负责审理没有权利进入和在香港逗留的人,根据所有适用的理由1提出的免遣返保护声请。该科亦支援政府全面检讨处理免遣返声请的策略,处理关乎免遣返声请及执法的上诉/呈请及诉讼个案,以及制定并推行有关递解和遣送免遣返声请不获确立者离境方面的措施。

 

所有负责审核免遣返声请的个案主理人员,在就任前均须接受专业训练课程,内容包括由联合国难民署人员、律政司代表、衞生署及医院管理局的医学专家主讲的讲座、个案主任的经验分享等。

所有负责审核免遣返声请的个案主理人员,在就任前均须接受专业训练课程,内容包括由联合国难民署人员、律政司代表、衞生署及医院管理局的医学专家主讲的讲座、个案主任的经验分享等。

 

统一审核机制

凡非法入境、逾期逗留或抵港时遭本处拒绝入境者,均无合法身份在香港逗留。为实施有效的出入境管制和维护公众利益,应根据《入境条例》尽快遣送该等人士离港。

根据多宗法院裁决,将被遣返至另一国家的人,如声称遣返至该国后会面对酷刑、《香港人权法案》下的绝对及不容减免的权利受到损害,或迫害等风险,本处须在合乎「高度公平标准」的审核程序下,在最终决定其声请不获确立前,暂缓遣返声请人到有关国家。

为履行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香港人权法案》和《入境条例》下的责任,以及执行法院的有关裁决,政府于二零一四年三月实施统一审核机制,根据所有适用的理由审核免遣返声请。《入境条例》第VIIC部于二零一二年七月经立法会详细讨论后获得通过,并于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开始生效。统一审核机制乃按照该条例所订的法定程序而实行。

根据统一审核机制,声请人有合理机会确立其声请,包括在免遣返声请表格填写其声请的详情和出席审核会面。审结后,本处会书面通知声请人其决定及理由。声请人如不服本处的决定,可向法定的独立酷刑声请上诉委员会/免遣返声请呈请办事处(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声请人在整个审核程序中也可获得一切所需的专业援助,包括公费法律支援、由合资格人士提供的传译/翻译服务,以及就宣称与声请相关但存有争议的身体或精神状况进行医疗检验。

 

加强处理免遣返声请

在统一审核机制实施初期,鉴于声请个案数目明显上升(借非法入境、逾期逗留,以及在口岸遭拒绝入境时提出的免遣返声请),因此政府于二零一六年年初就处理免遣返声请的策略展开了全面检讨,并实施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包括首要防止非华裔非法入境者及潜在滥用声请机制人士抵港;加快审核尚待处理的声请,处理声请不获确立者提出的上诉和遣送他们离港的安排;以及加强打击非法受雇的执法行动。另外,《入境条例》在二零二一年作出修订,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防止声请人采取拖延手段,改善上诉委员会的程序及职能,以及加强源头堵截、执法、遣送和羁留声请人等。

尽管上述措施已取得成效,在处理免遣返声请的问题上,未来仍然充满挑战。截至二零二三年年底,约15 200名声请人基于不同理由仍然身在香港。为减轻大量免遣返声请人持续在港对社会所造成的负担,政府会推行措施,包括从源头堵截非法入境者,加强处理免遣返声请和加快遣送声请不获确立者离港。

本处会继续跟进上述措施的执行情况,以确保统一审核机制运作畅顺,高效审核尚待处理的声请,有效支援处理上诉及相关诉讼的工作,善用羁留空间,并继续全面实施更新的遣送政策,以期把声请不获确立者尽快遣离香港。

 

 

  • 本处聘用驻部门的翻译及传译员,主要在简介会和审核会面期间为声请人提供传译支援,并翻译声请人所递交的文件。

    本处聘用驻部门的翻译及传译员,主要在简介会和审核会面期间为声请人提供传译支援,并翻译声请人所递交的文件。

  • 被遣返人士在本处人员押送下离开羁押地点前往机场。

    被遣返人士在本处人员押送下离开羁押地点前往机场。

  • 本处设有资料库储存声请人来源国家的地区资讯、专题报告和主要事件的资料,以协助审核声请。

    本处设有资料库储存声请人来源国家的地区资讯、专题报告和主要事件的资料,以协助审核声请。

全面检讨及成效

本处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推出了多项措施优化工作流程,包括提早预约审核会面,就来源国家建立客观、可靠及适时更新的资料库以提升处理个案的能力及效率,以及安排专责人员处理来自同一国家人士的声请等,借以加快审理声请个案。统一审核机制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实施至二零二三年年底,除机制实施初时尚待审核的6 699宗免遣返声请外,本处接获另外24 940宗声请。其间,本处已就23 617宗声请作出决定,包括305宗已获确立的声请(当中215宗于上诉阶段获确立),另外有7 182宗撤回,现时尚待审核的声请有840宗。

《入境条例》在二零二一年经修订后,令本处可运用更多措施以确保审核程序有效进行,并防止部分声请人采取拖延手段。本处会持续以高效率进行审核程序,目标是在接获新声请后尽快展开审核工作。

政府自二零一七年九月起推行「为免遣返声请人提供公费法律支援试验计划」,与当值律师服务的「免遣返声请法律支援计划」同时运作。政府会因应声请数量适时调整公费法律支援个案的处理量。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底,公费法律支援服务方面的处理名额上限为每日13宗。

为更有效支援审核过程,本处在整个审核过程中都向声请人提供传译服务。本处聘用部门翻译及传译员,主要在简介会和审核会面期间为声请人提供传译支援,并翻译声请人所递交的文件。此外,本处亦会因应需要,以个案形式聘用非政府兼职传译员。

《入境条例》赋予本处权力,羁留正等候免遣返声请审核决定及/或遣送程序的人士;行使有关权力时须合乎普通法的Hardial Singh原则。按照有关原则,若免遣返声请审核程序或遣送程序无法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有关人士便不能被羁留。作为全面检讨的一环,政府一直研究增加羁留名额的不同方案,以便入境处更有效地执行遣送行动。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起,励顾惩教所纳入为本处的羁留地点,使可用作羁留免遣返声请人的羁留地点增至三个(即青山湾入境事务中心、大潭峡惩教所及励顾惩教所),而整体羁留名额由660个增至900个。政府会继续循法律、资源、公众安全等方面研究不同的措施,为羁留设施的管理提供更有效的支援。

本处一直致力根据现行相关法例及政策,尽快把免遣返声请不获确立者遣离香港,以维持有效的出入境管制和保障公众利益。

根据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生效的更新的遣送政策,若声请不获确立者就其免遣返声请提出的司法覆核或相关许可申请被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拒绝,即使他们有尚待处理的法律诉讼程序(包括向更高级法院就原讼法庭的裁决提出的上诉),本处仍会执行遣送他们离港的程序。自政策实施至二零二三年年底,本处共遣送了1 851名声请人离港,包括215名根据更新的遣送政策遣送;而二零二三年的遣送数字较二零二二年大幅上升63%。

本处会继续与相关持份者包括相关领事馆及航空公司保持密切联系,并在有需要时及情况许可下安排特别航班执行大规模遣送行动。此外,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起,本处已因应情况共24次派遣人员陪同不合作并拒绝接受遣送离境安排的声请不获确立者搭乘同一航班,以强制遣送该等人士离境,打击他们的拖延策略。本处会继续全面实施更新的遣送政策,以提高遣送声请不获确立者的效率及加大遣送力度。

 

遣送审理诉讼支援及执法诉讼

被拒绝的声请人可提出上诉,并由上诉委员会审理其上诉。

遣送审理及诉讼部下设专责组别,负责支援上诉委员会处理声请人所提出的上诉及有关的司法覆核,并处理有关羁留、遣送及递解离境的诉讼个案。

 


1 适用理由包括《入境条例》(香港法例第115章)第VIIC部所指的酷刑风险;《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香港法例第383章)所载《香港人权法案》下的绝对及不容减免的权利受到损害的风险(当中包括《香港人权法案》第二条所指的生存的权利及第三条所指的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侮辱之处遇或惩罚),以及参照一九五一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33条的免遣返原则所指的迫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