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送審理及訴訟部於二零一六年六月成立,由一位助理處長管轄,其下的遣送審理及訴訟科則由一位首席入境事務主任掌管。
遣送審理及訴訟科負責審理沒有權利進入及逗留於香港的人,根據所有適用的理由1提出的免遣返聲請。該科亦支援政府全面檢討處理免遣返聲請的策略,負責處理關乎免遣返聲請及執法的上訴/呈請及訴訟個案,並制定及推行有關遞解及遣送免遣返聲請不獲確立人士離境方面的措施。
1 適用理由包括《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115章)第VIIC部所指的酷刑;《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所載《香港人權法案》下的絕對及不容減免的權利(當中包括《香港人權法案》第二條所指的生存的權利及第三條所指的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有風險受到損害,以及參照一九五一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第33條的免遣返原則所指的迫害等風險。
凡非法入境、逾期逗留或抵港時遭本處拒絕入境者,均無合法身份逗留於香港。為實施有效的出入境管制和維護公眾利益,應根據《入境條例》盡快遣送他們離港。
根據多宗法院裁決,將被遣返至另一國家的人,如聲稱遣返至該國後會面對酷刑、《香港人權法案》下的絕對及不容減免的權利受到損害,或迫害等風險,本處須在合乎「高度公平標準」的審核程序下,於作出最終決定其聲請不獲確立前,暫緩遣返聲請人到有關國家。
為履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香港人權法案》和《入境條例》下的責任,以及執行法院的有關裁決,政府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實施統一審核機制,根據所有適用的理由審核免遣返聲請。《入境條例》第VIIC部於二零一二年七月經立法會詳細討論後獲得通過,並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開始生效。統一審核機制乃按照該條例所訂的法定程序而實行。
統一審核機制下,聲請人有合理機會確立其聲請,包括在免遣返聲請表格填寫其聲請的詳情和出席審核會面。審結後,本處會書面通知聲請人其決定及理由。聲請人如不服本處的決定,可向法定的獨立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聲請人在審核程序中可獲得所需的專業援助,包括公費法律支援、由合資格人士提供的傳譯/翻譯服務,以及就宣稱與聲請相關但存有爭議的身體或精神狀況進行醫療檢驗。
在統一審核機制實施初期,藉非法入境、逾期逗留,以及在口岸遭拒絕入境時提出免遣返聲請的數目明顯上升。針對有關情況,政府於二零一六年就處理免遣返聲請的策略展開全面檢討,並落實多項針對性措施,包括對潛在免遣返聲請人實施入境前管制、加快審核程序、加強執法及加快將聲請不獲確立的人遣送離港等,從根本解決免遣返聲請的問題。本處一直積極配合相關的檢討工作,多項措施於二零二零年繼續取得成效。
本處一直積極配合政府的策略檢討。二零二零年,受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影響,部分國家或地區實施航班或其他限制,入境風險較高的可疑訪客人數因而大幅減少。
此外,鑑於為數不少的免遣返聲請人為利用免簽證訪港待遇來港後逾期逗留的旅客,本處自二零一七年一月起實施「印度國民預辦入境登記」,規定來自印度(聲請人最主要來源國家之一)的入境遊客,必須預先於網上申請並辦妥預辦入境登記,才可免簽證來港旅遊。有關措施一直運作暢順,便利真正訪港旅客的同時,亦實施有效的出入境管制。二零二零年,受疫情影響,訪港的印度旅客大幅減少。截至二零二零年年底,印度旅客在來港後逾期逗留的數目較二零一六年下跌84%。
整體而言,入境處於二零二零年共接獲1 223宗免遣返聲請,跟二零一九年的1 213宗相若,較高峰期則大幅減少約八成。然而,接獲的新聲請數目和被截獲的非華裔非法入境者數目於二零二零年下半年有所上升。政府會密切留意有關情況,本處亦會繼續與本地和內地執法機關緊密合作,嚴厲打擊偷渡活動及販運人蛇集團。
本處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推出了多項措施優化工作流程,包括提早預約審核會面、就來源國家建立客觀、可靠及適時更新的資料庫以提升處理個案的能力及效率,以及安排專責人員處理來自同一國家的聲請等,藉以加快審理聲請個案。二零二零年,每宗聲請的平均處理時間約為10星期。統一審核機制於二零一四年三月開始實施至二零二零年年底,除機制實施初時尚待審核的6 699宗免遣返聲請外,本處接獲另外19 020宗聲請。期間,本處已就18 233宗聲請作出決定,當中219宗獲確立(包括134宗於上訴階段獲確立),再加上有6 923宗被撤回,尚待審核的聲請為563宗。二零二零年,審核聲請的工作受到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影響。由於在疫情期間實施特別工作安排,只能為聲請人提供有限度的公費法律支援服務,因而阻延了部分聲請個案展開審核程序。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底,除了563宗尚待入境處完成審核的聲請外,另有約700宗個案因疫情影響而尚未展開審核程序。
政府自二零一七年九月起推行「為免遣返聲請人提供公費法律支援試驗計劃」,與當值律師服務的「免遣返聲請法律支援計劃」同時運作。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底,公費法律支援服務方面的上限為每日八宗。政府會因應實際情況於2021-22年度內進一步增加公費法律支援服務的處理名額。
此外,政府已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向立法會提交《202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藉以改善免遣返聲請的審核程序,並引入措施加強在執法、遣送和羈留方面的工作。
為更有效支援審核過程,本處在整個審核過程中向聲請人提供傳譯服務。本處聘用部門翻譯及傳譯員,主要在簡介會和審核會面期間為聲請人提供傳譯支援,並翻譯聲請人所遞交的文件。此外,本處亦會因應需要,以個案形式聘用非政府兼職傳譯員。
《入境條例》賦予本處權力,羈留正在等候審核免遣返聲請及/或遣送程序的人士等;行使有關權力時須合乎普通法的Hardial Singh原則。按有關原則,若免遣返聲請審核程序或遣送程序不能在合理時間內完成,有關人士便不能被羈留。作為全面檢討的一環,政府會繼續循法律、資源、公眾安全等方面研究不同的措施,為羈留設施的管理提供更有效的支援。
入境處一直致力盡快把免遣返聲請不獲確立的人根據現行相關法例及政策遣離香港。為此,遣送審理及訴訟科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作架構重組,成立新的分科專責處理遣送及遞解免遣返聲請不獲確立人士的相關工作以優化運作。當中,包括透過與聲請人主要來源國的政府、航空公司及其他政府部門緊密聯繫,進一步加快遣送程序。二零二零年,受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影響,部分國家或地區實施航班或其他限制。儘管如此,本處仍盡力與聲請人主要來源國的政府、航空公司及其他政府部門保持緊密聯繫,以配合疫情期間實施的特別安排,包括利用特別航班把免遣返聲請不獲確立人士遣返原居地。二零二零年,共有1 384名非華裔人士被遣離香港(包括六百多名免遣返聲請被拒、被撤回或無法跟進或自願遣返的人)。
此外,本處一直與聲請人的主要來源國家保持緊密聯繫,並與當地執法機構交換情報和合作。即使在疫情期間,本處會繼續加強與有關國家領事館的溝通,以求進一步加快聲請不獲確立人士的遣送程序。
被拒絕的聲請人可提出上訴,上訴將由上訴委員會審理。
遣送審理及訴訟部其下設有專責小組負責處理聲請人向上訴委員會提出的上訴及有關的司法覆核,並處理有關遣送及遞解離境的民事訴訟,以及關乎羈留的損害賠償申索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