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除了拥有香港居留权或香港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来港就读、从事雇佣工作、受训、投资或定居,均须在来港前领取签证。
所有受养人在港求学,均毋须事先取得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
下列人士的受养人,可以在港就业而不会受到限制:
- 香港永久性居民;
- 不受逗留期限约束的香港居民(即享有入境权或可无条件逗留的人士);
- 获准来港就业(以专业人士、来港投资的企业家或受训人士身份)人士;以及
- 根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优秀人才入境计划、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或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来港的人士。
但以就读身份来港的人士,其受养人在未事先取得入境事务处处长的许可下,不得在本港从事雇佣工作。
延长逗留期限以便以受养人身份在港居留的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