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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除了拥有香港居留权或香港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来港就读、从事雇佣工作、受训、投资或定居,均须在来港前领取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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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受养人在港求学,均毋须事先取得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
下列人士的受养人,可以在港就业而不会受到限制:
但以就读身份来港的人士,其受养人在未事先取得入境事务处处长的许可下,不得在本港从事雇佣工作。
注: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暂停,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则已于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推出。
延长逗留期限以便以受养人身份在港居留的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