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香港法例《入境规例》(第115A章)第2(1)条的规定,给予某人以访客身分在香港入境的准许,须受下述逗留条件规限:
- 该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
- 该人不得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及
- 该人不得就读于学校、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
- 根据香港法例《入境条例》(第115章)第41条,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经定罪后,最高可判罚款港币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商务活动
- 一般而言,获准以访客身分入境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的人士,可进行以下商务活动:
- 签订合约或参加招标、投标;
- 检验货物/设备或监督其装设/包装;
- 参加展览会、交易会(但并不包括向公众直接出售货物或直接提供服务,或搭建展览摊位);
- 解决索赔问题或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 应邀从事商务、科技考察活动;及
- 参与短期研讨会或其他会议。
演讲/发佈
- 此外,获准以访客身分来港的人士亦可出席活动发表演讲/作出发佈,惟须符合以下条件:
- 该人并不会因在该活动中发表演讲/作出发布而获得报酬(因应有关活动而获提供住宿、交通、膳食等,或获发还该类费用除外),除非该人是根据为来港参与指定界别短期活动的访客提供入境便利计划认可主办机构邀请来港参与特定界别演讲活动并获准收取报酬者;及
- 每次获准逗留期间,在为期不超过14个历日(由访客开始参与活动当日开始计算)的活动中发表演讲/作出发布,可参与活动数目不限。
「为来港参与指定界别短期活动的访客提供入境便利计划」
- 政府于2024年6月1日推出「为来港参与指定界别短期活动的访客提供入境便利计划」(「短期访客计划」)(见新闻公报 )。短期访客计划旨在为得到指定主办机构邀请╱保证来港参与指定短期活动的访客(「合资格访客」)提供入境便利,让他们无须申请工作签证╱进入许可便可来港。有关短期访客计划的更多详情,请按此。
「为来港参与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便利先导计划」
- 政府推出「为来港参与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便利先导计划」(「仲裁访客先导计划」)(见新闻公报)。仲裁访客先导计划旨在为以访客身分短暂来港参与仲裁程序的合资格非香港特区居民提供便利。有关仲裁访客先导计划的更多详情,请按此。
01-0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