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作出了一些解释。根据解释,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香港)者,不论其是否持有外国护照,都是中国公民。
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任何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因英国政府的「居英权计划」而获得的英国公民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予承认。这类人仍为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除非你已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申报国籍变更,否则你仍是中国公民。倘若你希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被视为外国公民,你须具备相关文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申报国籍变更。当你国籍变更的申报获得批准后,你便不再拥有中国国籍而成为外籍公民,你可以享有所属国家的领事保护权。但请注意,国籍变更会对你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有所影响。详情请参阅「常见问题」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第四及十二条https://www.immd.gov.hk/hks/faq/faqro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