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凡在中国领土(包括香港)出生,并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均为中国公民。这些人士不论是否持有外国护照,在香港特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如果该等持有外国护照的香港居民希望在香港特区内被视为外籍公民,则必须向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申报国籍变更。当申报被批准后,这些人士便不再是中国公民,可以享有申报所属国家的领事保护权。
如果申请人是持有外国护照的中国公民,可向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申报国籍变更。如果申请人符合以下规定,他/她的申请可获批准。
请留意,如果选择申报国籍变更,申请人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可能会受影响。
申请人可继续享有香港特区居留权的情况
如果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当国籍变更申报获批准后,他/她将继续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
(a)申请人在1997年7月1日前已拥有香港居留权,及
或
(b)申请人符合以下适用于非中国公民的资格
申请人将失去香港特区居留权的情况
如果申请人没有中国国籍,在以下情况下他/她将会失去香港特区居留权:
如果申请人失去香港居留权,他/她会自动获得入境权,并凭藉入境权仍可自由进入香港特区而不受任何逗留香港条件的限制,可在港居住、就读和工作。此外,日后如果申请人能符合以上(b)(1)段适用于非中国籍人士的资格,他/她可重新享有香港特区居留权。
有关用词的詮释
以下用词定义,有助申请人了解居留权如何引伸至外籍公民。
定居在香港
以下是「定居在香港」的定义:
通常居住
如果申请人是合法地,自愿地和以定居为目的在香港居住,例如就读、商务、工作或居留等,不论期间长短,他/她便是通常居住在香港。
在下列情况下,申请人将不被视为通常居住在香港:
父母和子女
母亲与子女的关系,是指于一名女子与其婚生或非婚生子女之间的关系。然而,父亲与子女的关系,则只限于一名男子与其婚生子女之间的关系;任何非婚生、但因父母亲其后结婚而获确立婚生地位的子女,均会被视为婚生子女。而在领养情况下,父/母亲与领养子女的关系,只会在父/母亲是按《领养条例》(第290章)在香港领养该名子/女的情况下,才会存在。
申请人可于以下连结下载申请书及申请说明书:
本地申请
海外申请
表格ID920:国籍变更申报书-海外用(供18岁或以上人士使用)
表格ID921:国籍变更申报书-海外用(供18岁以下人士使用)
(以上表格亦可向中国驻外国使领馆索取。)
申请人在申请书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入境事务处会用作下列一项或多项的用途:
申请人在申请过程当中提供的个人资料属自愿性质;然而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资料,入境事务处或许不能办理其申报。
申请人在申请过程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或许会转交其他政府决策局和部门,以及其他机构,以执行以上所述目的。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18及22条、以及附表1第6原则,申请人有权要求查阅及改正其个人资料。申请人的查阅权利,包括在缴交有关费用后索取在申报书内提供的个人资料的副本。
如果申请人对有关收集个人资料有任何疑问,包括查阅或改正方面的查询,可联络:
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
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2楼
入境事务处旅行证件及国籍(申请)组
总入境事务主任
电话:(852) 2829 3093
如果申请人是18岁或以上,应在递交申请书时出示以下文件的正本连影印本:
如果申请人未满18岁,应由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提出申请。除以上所列出的文件外,申请人同时须出示他/她与父/母亲或合法监护人的关系证明,例如:
当申报国籍变更的申请获批准后,申请人会收到登记国籍变更的确认函。由此起申请人不再是中国公民,而他/她所持有的中国护照、香港特区护照或加入中国国籍证书(如有者)都必须交回注销。
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若申请人在登记身份证时所提供的资料(如声称的国籍)有所变更时,必须向人事登记处报告。申请人可以填写有关表格ROP18然后寄回人事登记处,下载表格连结为:
如果入境事务处处长随后发现申请人曾提供虚假或不正确的资料,申请人所作的申报国籍变更的声明会变成无效;入境事务处或会依法向申请人采取法律行动。
如果申请人曾经申报国籍变更,而日后希望恢复中国国籍,则须要申请恢复中国国籍。有关详情可在以下连结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