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就恢复中国国籍订有规定。
任何人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入境事务处处长通常会接受为正当理由的所有情况未能尽列,但一般会考虑:
申请人可于以下连结下载申请书及申请说明书:
本地申请
海外申请
(以上表格亦可向中国驻外国使领馆索取。)
申请人在申请书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入境事务处会用作下列一项或多项的用途:
申请人在申请过程当中提供的个人资料属自愿性质;然而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资料,入境事务处或许不能办理其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过程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或许会转交其他政府决策局和部门,以及其他机构,以执行以上所述目的。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18及22条、以及附表1第6原则,申请人有权要求查阅及改正其个人资料。申请人的查阅权利,包括在缴交有关费用后索取在申请书内提供的个人资料的副本。
如果申请人对有关收集个人资料有任何疑问,包括查阅或改正方面的查询,可联络:
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
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2楼
入境事务处旅行证件及国籍(申请)组
总入境事务主任
电话:(852) 2829 3093
申请人应填写申请书内所有适用的部份,将不适用的项目删去,并由作出声明的人士在旁加以签署。表格上有某些部份需要特别留意。
第三部份—恢复中国国籍的理由
申请人必须填写此部份,列举理由支持其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而提出的理由或需有文件证明。
第四部份—刑事犯罪纪录
申请人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区或国家经法庭定罪的所有罪行或犯法行为,均必须填报有关详情。
第五部份—声明
填妥申请书后,申请人应签署第五部份的声明,并填上日期,申请始为有效。如申请人不能签署,必须印下左拇指指模。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日期时未满18岁,必须由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签署声明。
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应一并附上以下文件的正本连影印本:
(若未能提供任何上述文件,申请人必须说明理由)
(a) | 直接向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递交的申请 如果申请人是亲身向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递交申请,应一并附上所需文件的正本连影印本。如申请人是透过邮寄向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递交申请,只需附上所需文件的影印本。切勿邮寄文件正本。但其后必须在面晤时出示有关文件的正本以作核实。如果申请人身处海外,则需要提供一位在香港的咨询人的姓名及地址,入境事务处会通知咨询人出示有关文件的正本进行核实。 |
(b) | 透过中国驻外国使领馆递交的申请 如果申请人是亲身向中国驻外国使领馆递交申请,必须出示申请所需文件的正本进行核实。 |
(a) | 直接向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递交的申请 申请费用为港币1,150元须在递交申请时缴交。但收取费用并不保证或确保申请人的恢复中国国籍申请会获批准。如果申请人以支票或银行汇票缴交费用,便须划线及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切勿将现金夹附于申请书内。 如果申请人是海外邮寄递交申请,他/她提供的银行汇票必须以港币或美元开出(港币1,150元或美元148元),并由香港特区的银行付款。若该支票或银行汇票不是指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银行付款或不是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货币开出,申请人必须将银行手续费港币100元(或美元13元)包括在该支票或银行汇票内。 申请人亦可提供一名在香港的咨询人的姓名及地址,入境事务处会通知咨询人代表申请人缴费。 已缴付的费用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退还。 |
(b) | 透过中国驻外国使领馆递交的申请 如果申请人是透过中国驻外国使领馆递交申请,便需缴交以上(a)段所述申请费用,另加手续费,以及递送申请往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的费用。 已缴付的费用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退还。 |
如果申请人是亲身到入境事务处递交申请,他/她会获发认收申请的收件回条;若是以邮寄方式申请,入境事务处会邮寄收件回条给他/她。稍后,入境事务处将作出安排,邀请申请人前来面晤。如需就申请事宜与入境事务处联络,申请人可致函国籍分组,并在信中注明申请编号、申请人全名、出生日期及地点。
申请书第五部份的声明中包括一项承诺,表示当申请人的资料有任何改变而足以影响申请书上已填写资料的准确性时,申请人必须通知入境事务处处长,此事在其申请被考虑期间极为重要。
如果申请获批准,申请人不可以再保留外国国籍。在提交证明不再保留外国国籍后,申请人将获发恢复中国国籍证书。
入境事务处处长如有合理理由相信该证书是藉欺诈、虚假陈述或隐瞒任何事实的情况下而取得的,有权注销该证书,入境事务处或会依法向申请人采取法律行动。
如果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当他/她恢复中国国籍申请获批准后,他/她将享有香港居留权:
如果恢复中国国籍申请获批准,申请人不可以再保留外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