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当中就加入中国国籍而成为中国公民作出规定。
任何人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第七条及第八条所载的规定,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每份加入中国国籍的申请都会因应个别情况来处理,但一般会考虑以下因素:
申请人可于以下连结下载申请书及申请说明书:
本地申请
海外申请
表格ID922:申请加入中国国籍-海外用(供18岁或以上人士使用)
表格ID923:申请加入中国国籍-海外用(供18岁以下人士使用)
(以上表格亦可向中国驻外国使领馆索取。)
申请人在申请书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入境事务处会用作下列一项或多项的用途:
申请人在申请过程当中提供的个人资料属自愿性质;然而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资料,入境事务处或许不能办理其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过程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或许会转交其他政府决策局和部门,以及其他机构,以执行以上所述目的。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18及22条、以及附表1第6原则,申请人有权要求查阅及改正其个人资料。申请人的查阅权利,包括在缴交有关费用后索取在申请书内提供的个人资料的副本。
如果申请人对有关收集个人资料有任何疑问,包括查阅或改正方面的查询,可联络:
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
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2楼
入境事务处旅行证件及国籍(申请)组
总入境事务主任
电话:(852) 2829 3093
申请人应填写申请书内所有适用的部份,将不适用的项目删去,并由作出声明的人士在旁加以签署。表格上有某些部份需要特别留意。
第七部份—刑事犯罪纪录
申请人在香港或香港以外经法庭定罪的所有罪行或犯法行为,均必须填报详情。
第十部份—近亲属
「近亲属」通常指申请人的父或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如果该申请是由近亲属支持,他/她必须是:
第十一部份—其他理由
如果申请人不是享有香港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近亲属,或申请人并无香港居留权,则必须填写此部份;申请人所提出的理由必须有文件证明。
第十二部份—声明
填妥申请书后,申请人应签署声明的部份,并填上日期,申请始为有效。如申请人不能签署,必须印下左拇指指模。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日期时未满18岁,必须由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签署声明。
如果申请人是18岁或以上 ,在递交申请时应一并附上以下文件的正本连影印本:
(若未能提供任何上述文件,申请人必须说明理由)
如果申请人未满18岁,应在递交申请时一并附上以下文件的正本连影印本:
(若未能提供任何上述文件,申请人必须说明理由。)
(a) | 直接向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递交的申请 如果申请人是亲身向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递交申请,应一并附上所需文件的正本连影印本。如果申请人是透过邮寄向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递交申请,则只需附上所需文件的影印本。切勿邮寄文件正本。但其后必须在面晤时出示有关文件的正本以作核实。如果申请人身处海外,则需要提供一位在香港的咨询人的姓名及地址,入境事务处会通知咨询人出示有关文件的正本进行核实。 |
(b) | 透过中国驻外国使领馆递交的申请 如果申请人是亲身向中国驻外国使领馆递交申请,必须同时出示申请所需文件的正本进行核实。 |
(a) | 直接向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递交的申请 申请费用为港币3,460元。申请人必须在递交申请时先缴交首期费用港币1,730元,余额则在申请人证明不再保留外国国籍后,获发加入中国国籍证书时缴交。但收取费用并不保证或确保申请人的申请会获批准。 |
(b) | 如果申请人以支票或银行汇票缴交费用,便须划线及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切勿将现金夹附于申请书内。 如果申请人是海外邮寄递交申请,他/她提供的银行汇票必须以港币或美元开出(港币1,730元或美元222元),并由香港特区的银行付款。若该支票或银行汇票不是指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银行付款或不是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货币开出,申请人必须将银行手续费港币100元(或美元13元)包括在该支票或银行汇票内。 申请人亦可提供一名在香港的咨询人的姓名及地址,入境事务处会通知咨询人代表申请人缴费。 港币1,730元的首期费用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退还。 |
(b) | 透过中国驻外国使领馆递交的申请 如果申请人透过中国驻外国使领馆递交申请,便需缴交以上(a)段所述申请费用,另加手续费,以及递送申请往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的费用。 已缴付的费用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退还。 |
如果申请人是亲身到入境事务处递交申请,他/她会获发认收申请的收件回条;若是以邮寄方式申请,入境事务处会邮寄收件回条给他/她。稍后,入境事务处将作出安排,邀请申请人前来面晤。如需就申请事宜与入境事务处联络,申请人可致函国籍分组,并在信中注明申请编号、申请人全名、出生日期及地点。
申请书第十二部份的声明中包括一项承诺,表示当申请人的资料有任何改变而足以影响申请书上已填写资料的准确性时,申请人必须通知入境事务处处长,此事在其申请被考虑期间极为重要。
如果申请获批准,申请人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在缴付申请费用余额后,申请人将获发加入中国国籍证书。
入境事务处处长如有合理理由相信该证书是藉欺诈、虚假陈述或隐瞒任何事实的情况下而取得的,有权注销该证书;入境事务处或会依法向申请人采取法律行动。
根据中国国籍(杂项规定)条例,对于入境事务处处长就加入中国国籍的申请而作出的决定,任何人均不可针对该决定而提出上诉,而处长亦毋须就该决定给予任何理由。
如果加入中国国籍的申请获批准,申请人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若申请人保持作为中国公民的身份不变,便可继续享有香港居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