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送審理及訴訟部於二零一六年六月成立,由一位助理處長管轄,其下的遣送審理及訴訟科則由一位首席入境事務主任掌管。
遣送審理及訴訟科負責審理沒有權利進入及逗留於香港的人,根據所有適用的理由1提出的免遣返保護聲請。該科亦支援政府全面檢討處理免遣返聲請的策略,處理關乎免遣返聲請及執法的上訴/呈請及訴訟個案,以及制定和推行有關遞解及遣送免遣返聲請不獲確立者離境方面的措施。
凡非法入境、逾期逗留或抵港時遭本處拒絕入境者,均無合法身份逗留於香港。為實施有效的出入境管制和維護公眾利益,應根據《入境條例》盡快遣送他們離港。
根據多宗法院裁決,將被遣返至另一國家的人,如聲稱遣返至該國後會面對酷刑、《香港人權法案》下的絕對及不容減免的權利受到損害,或迫害等風險,本處須在合乎「高度公平標準」的審核程序下,在最終決定其聲請不獲確立前,暫緩遣返聲請人到有關國家。
為履行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香港人權法案》和《入境條例》下的責任,以及執行法院的有關裁決,政府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實施統一審核機制,根據所有適用的理由審核免遣返聲請。《入境條例》第VIIC部於二零一二年七月經立法會詳細討論後獲得通過,並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開始生效。統一審核機制乃按照該條例所訂的法定程序而實行。
根據統一審核機制,聲請人有合理機會確立其聲請,包括在免遣返聲請表格填寫其聲請的詳情和出席審核會面。審結後,本處會書面通知聲請人其決定及理由。聲請人如不服本處的決定,可向法定的獨立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聲請人在審核程序中也可獲得一切所需的專業援助,包括公費法律支援、由合資格人士提供的傳譯/翻譯服務,以及就宣稱與聲請相關但存有爭議的身體或精神狀況進行醫療檢驗。
在統一審核機制實施初期,鑑於聲請個案數目明顯上升(藉非法入境、逾期逗留,以及在口岸遭拒絕入境時提出的免遣返聲請),因此政府於二零一六年年初就處理免遣返聲請的策略展開了全面檢討,並實施了一系列應對措施,包括防止潛在聲請人抵港;加快審核尚待處理的聲請、處理聲請不獲確立者提出的上訴和相關遣送離港安排;以及加強打擊非法受僱的執法行動。另外,《入境條例》在二零二一年作出修訂,進一步提高審核效率和防止聲請人採取拖延手段、改善上訴委員會的程序和職能,以及加強源頭堵截、執法、遣送和羈留聲請人等。
儘管上述措施已取得成效,在處理免遣返聲請的問題上,未來仍然充滿挑戰。截至二零二二年年底,約14 900名聲請人基於不同理由仍然身在香港。為減輕大量免遣返聲請人持續在港對社會所造成的負擔,政府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起推行優化措施,以加強處理免遣返聲請和加快遣送聲請不獲確立者離港,包括持續以高效率審核免遣返聲請;加快處理與聲請相關的上訴個案;更新遣送政策以加快遣送聲請不獲確立者離港;增加羈留名額及加強管理被入境處羈留人士;以及加強執法行動以打擊入境罪行和非法受僱。入境處會繼續跟進上述優化措施的執行情況,以確保統一審核機制運作暢順,高效審核尚待處理的聲請,有效支援以處理上訴及相關訴訟的工作,並把聲請不獲確立者盡快遣離香港。
本處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推出了多項措施優化工作流程,包括提早預約審核會面,就來源國家建立客觀、可靠及適時更新的資料庫以提升處理個案的能力及效率,以及安排專責人員處理來自同一國家人士的聲請等,藉以加快審理聲請個案。二零二二年,每宗聲請的平均處理時間約為10星期。統一審核機制於二零一四年三月開始實施至二零二二年年底,除機制實施初時尚待審核的6 699宗免遣返聲請外,本處接獲另外22 805宗聲請。其間,本處已就22 180宗聲請作出決定,包括269宗已獲確立的聲請(當中180宗於上訴階段獲確立),加上有7 123宗撤回,令尚待審核的聲請減至201宗。
由於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期間曾實施特別工作安排,阻延了審核程序的展開,加上接獲的新聲請數目增加,尚待入境處審核的新聲請數目曾於二零二一年中回升至約1 500宗。經本處積極處理後,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底,尚待審核的聲請數目已回落至201宗。
《入境條例》在二零二一年經修訂後,令入境處可運用更多措施以確保審核程序有效進行,並防止部分聲請人採取拖延手段。本處會持續以高效率進行審核程序,目標是在接獲新聲請後盡快展開審核工作。
政府自二零一七年九月起推行「為免遣返聲請人提供公費法律支援試驗計劃」,與當值律師服務的「免遣返聲請法律支援計劃」同時運作。政府會因應聲請數量適時調整公費法律支援個案的處理量。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底,公費法律支援服務方面的處理名額上限為每日13宗。
為更有效支援審核過程,本處在整個審核過程中都向聲請人提供傳譯服務。本處聘用部門翻譯及傳譯員,主要在簡介會和審核會面期間為聲請人提供傳譯支援,並翻譯聲請人所遞交的文件。此外,本處亦會因應需要,以個案形式聘用非政府兼職傳譯員。
《入境條例》賦予本處權力,羈留正等候免遣返聲請審核決定及/或遣送程序的人士;行使有關權力時須合乎普通法的Hardial Singh原則。按照有關原則,若免遣返聲請審核程序或遣送程序無法在合理時間內完成,有關人士便不能被羈留。作為全面檢討的一環,政府一直研究增加羈留名額的不同方案,以便入境處更有效地執行遣送行動。政府會繼續循法律、資源、公眾安全等方面研究不同的措施,為羈留設施的管理提供更有效的支援。
入境處一直致力根據現行相關法例及政策,盡快把免遣返聲請不獲確立者遣離香港,以維持有效的出入境管制和保障公眾利益。儘管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曾妨礙了國際航班,本處仍致力執行遣送工作,包括與聲請人主要來源國的政府、航空公司及其他政府部門保持密切聯繫,為聲請不獲確立者簽發回國證件和安排遣返航班事宜,以提升遣送工作的整體效率。二零二二年,共有1 097名免遣返聲請人被遣離香港,比二零二一年大幅上升46%。隨着國際航班逐漸恢復,以及聲請人主要來源國的疫情管控措施逐漸放寬,入境處會繼續致力加強遣送工作。
被拒絕的聲請人可提出上訴,並由上訴委員會審理其上訴。
遣送審理及訴訟部下設專責組別,負責支援上訴委員會處理聲請人所提出的上訴及有關的司法覆核,並處理有關遣送及遞解離境的民事訴訟,以及關乎羈留的損害賠償申索事宜。
1 適用理由包括《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115章)第VIIC部所指的酷刑風險;《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所載《香港人權法案》下的絕對及不容減免的權利受到損害的風險(當中包括《香港人權法案》第二條所指的生存的權利及第三條所指的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以及參照一九五一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第33條的免遣返原則所指的迫害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