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该课程的修读模式是全日制,你便可申请来港修读该课程。然而,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 在内地及台湾的中国居民;
- 在一九七九年一月十四日以后定居澳门的前内地中国居民;以及
- 阿富汗、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根据教育局提供的资料,专上课程指副学位课程、学士学位课程、研究院课程和获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评定为「资历架构」第四级或以上的有关课程。
若来自海外及澳门学生的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会获发签证/进入许可(以「电子签证」 形式签发)。「电子签证」持证人于办理入境手续时,须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证件或《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只适用于澳门学生)及储存在其个人流动装置或列印在一张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
台湾学生获批准来港就读全日制课程,他们的保证人可向入境处「其他签证及入境许可组」领取单次入境许可证后转交有关学生,学生便可以凭入境许可证来港。
倘若申请是在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下称「驻京办」)入境事务组或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下称「驻沪办」)入境事务组递交,签证/进入许可会透过有关的中国驻外国使领馆﹑驻京办入境事务组或驻沪办入境事务组(视乎合适者而定)发给申请人。申请人应把签证/进入许可标签贴在申请人旅行证件或《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只适用于澳门学生)的空白签证页上,以便抵港时向入境处人员出示。
若内地学生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请与取录院校联络,处理「电子签证」的缴费及领取事宜。申请人获发「电子签证」后,须向有关内地当局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行证)和有关的赴港签注。持有具相关赴港签注的通行证的申请人于办理入境手续时,须一并出示其获发的「电子签证」。
台湾学生在使用单次入境许可证来港后,应申请「多次入境许可证」及转移其学生逗留条件在该「多次入境许可证」上,作为日后出入境之用。
一般而言,获准来港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本地及非本地专上课程的人士会按其修读课程一般修业期的长短获准在港逗留,并以六年为上限,惟须视乎其旅行证件的有效期限而定。申请来港就读其他课程的人士,则一般会首先获批准来港逗留12个月或根据其课程修业期获批准留港(以较短者为准)。
获准来港就读的人士,如有需要,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便继续在港就读。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来港就读的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如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的延长逗留期限通常会逐年或根据其课程修业期(如适用)批出。你可亲自递交或以授权信形式委託代理人提交申请。申请人可按此在网上递交申请。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内地学生可前往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6楼入境处「优秀人才及内地居民组」递交申请。其他学生则可前往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5楼入境处「延期逗留组」或任何一间入境事务处分区办事处(港岛区签发旅行证件办事处除外)办理延期申请。
在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时,申请人可自行决定是否需要换领新的旅行证件。惟本处所批准的延长逗留期限会受申请人旅行证件的有效期限所限。
申请时,一般须递交:(i)填妥的ID 91表格;(ii)申请人的旅行证件;(iii)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及(iv)目前就读院校确认学生继续就读而需延长逗留期限的证明,有关证明须显示该学生余下的修业期及预计毕业日期。
个别申请一般在本处收齐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
如果你已成功修毕一个全日制专上课程,拟再留港进修另一个较高级的本地认可全日制课程,一般都可获延期逗留。
如果你是来自内地、澳门及台湾的学生,在通常修读期限内,未能顺利修毕学位或副学位程度课程的话,一般最多可获延期逗留一年,以便修毕该课程。你亦可在未修毕课程前申请转读其他全日制专上课程,但你的留港总年期在修毕该新课程后不得累积超过五年。
一般而言,获准来港修读专上课程的非本地学生会获施加逗留条件,必须在指定院校修读指定课程,若需改变现有的逗留条件,须先获得本处批准。如继续符合来港就读的条件,转往另一所院校就读的申请一般可获批准。在申请获批准及缴交有关费用后,入境处会签发注有新院校名称的收费标签予该学生。
在继续符合来港就读条的件下,你可获批准在同一院校转读其他课程。在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会发信通知该学生。
如院校或学生因任何理由在课程届满前终止该学生修读已获入境处处长批准的有关课程,院校须在终止修读课程后七个工作天内,以书面形式将终止修读日期及原因通知入境处处长,或向入境处处长提供填妥的「终止修读课程通知书」(ID 977)。如学生获发签证后,未有于订定的期限内向院校报到,院校亦须于七个工作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入境处终止其修读课程。
就非内地学生,院校可将「终止修读课程通知书」(ID 977)邮递或传真到入境处「延期逗留组」,传真号码是2586 1431。而内地学生,则可邮递或传真到入境处「优秀人才及内地居民组」,传真号码是2119 0522。请按此下载「终止修读课程通知书」。
你必须在学籍终止后的四星期内离开香港,如未能在指定时限内离港,便属触犯《入境条例》内有关违反逗留条件的规定。
根据《入境规例》(香港法例第115A章)第二条,以学生身份来港的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然而,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或非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的非本地学生,只要修业期不少于一个学年,便可从事实习工作,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 实习工作必须与学科╱课程有关,而且须经学生就读的院校安排或批准;及
- 实习工作为期最长一个学年,或有关全日制学术课程正常修业期的三分之一时间,两者之中以较短者为准。
以上所述的实习工作,在工作性质、薪酬水平、工作地点、工作时数和雇主方面,均不设限制。
至于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副学位课程的非本地学生,只要修业期不少于两个学年,亦可申请从事有关的实习工作,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 实习工作必须为强制性及与学科/课程有关,而且须经学生就读的院校安排或批准;及
- 实习工作为期最长六个月。
此外,修读修业期不少于一个学年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的非本地学生(不包括交换生)可于其有效获准逗留期限内:
- 在有关学年的整段期间于校园担任兼职工作,每星期不超过20小时;及
- 在暑假期间接受聘用,工作时数和地点没有限制。
另外,自2024年11月1日起,修读修业期不少于一个学年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的非本地学生(不包括交换生)获暂免上述工作限制,他们可于其有效获准逗留期限内,或在其获发的「不反对通知书」上所列明的有效期内(如适用),在港从事雇佣工作,两者以期限较短者为准。
六个月的期限是以一星期为计算单位,而不论该星期的实际实习工作日数,累计不能超过26个星期。累计26个星期的期限并不需为连续的时间。
修读经本地评审的全日制非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的非本地学生只可从事与学科╱课程有关的实习工作,但须符合答20所列的条件。
修读经本地评审的全日制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的非本地交换生,只要修业期不少于一个学年,便可从事实习工作,但不能于校园担任兼职工作或在暑假期间接受聘用。
非本地学生在从事实习工作、校园兼职工作或暑期工作前,必须事先取得入境处处长的许可。
获批准来港就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的合资格学生,将个别获发「不反对通知书」。他们无须就从事校园兼职工作和暑期工作另行申请,而院校须书面通知入境处有关学生是否有需要从事与学科/课程有关的实习工作。从事校园兼职工作和暑期工作的「不反对通知书」会于该学生的逗留期限内及仍然在指定院校就读指定课程期间有效。但是,从事实习工作的「不反对通知书」,有效期通常为一个学年,而该学生须在同一院校修读同一课程。如有需要,学生可在以后的学年经所属院校向入境处再次提交新的「不反对通知书」申请。
此外,获暂免上述工作限制的合资格学生[即修读修业期不少于一个学年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的非本地学生(不包括交换生)]亦会个别获发「不反对通知书」,而无须另行申请。
至于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副学位课程的非本地学生,如欲申请从事强制性及与学科/课程有关的实习工作,须在开始按注册课程在香港上课之后,经院校向本处递交申请表SF/IM/2258。成功申请者将会经院校获发「不反对通知书」,详列该学生的获批条件,包括实习工作的期限、公司名称及实习职位。
如你需要于其后之学年继续从事与学科╱课程有关的实习工作,你必须经院校重新申请「不反对通知书」,惟你的实习工作仍须符合有关条件,即(i)实习工作必须与学科╱课程有关,而且须经学生就读的院校安排或批准;及(ii)实习工作为期最长一个学年,或有关全日制学术课程正常修业期的三分之一时间,两者之中以较短者为准。
然而,修读修业期不少于一个学年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的非本地学生(不包括交换生)获暂免上述工作限制,他们可于其有效获准逗留期限内,或在其获发的「不反对通知书」上所列明的有效期内(如适用),在港从事雇佣工作,两者以期限较短者为准。
不可以。在放宽措施下,非本地学生在正式注册为院校的学生并开始按注册课程在香港上课之前,或已修足毕业所需的科目╱学分后(例如刚修毕最后一年课程),不可进行实习工作。
「校园兼职工作」意思指有关工作必须在非本地学生入读的院校的校园内进行(只包括非本地学生入读院校的校园,不包括院校本身的任何附属及有关连机构或其自资部门的校园);假如工作地点不在院校的校园内,有关雇主必须为院校本身。
然而,修读修业期不少于一个学年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的非本地学生(不包括交换生)获暂免上述工作限制,他们可于其有效获准逗留期限内,或在其获发的「不反对通知书」上所列明的有效期内(如适用),在港从事雇佣工作,两者以期限较短者为准。
不可以。「不反对通知书」上指明,合资格学生只能受聘于院校所指定的营运者(即指定营运者)。指定营运者可以包括院校本身和短期租用校园内场地的外间营运者。你应该向你的院校查询指定营运者的名单,而该名单将不时更新。
然而,修读修业期不少于一个学年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的非本地学生(不包括交换生)获暂免上述工作限制,他们可于其有效获准逗留期限内,或在其获发的「不反对通知书」上所列明的有效期内(如适用),在港从事雇佣工作,两者以期限较短者为准。
合资格学生不得把某一星期的未用时数转至另一星期,至于「星期」的意思指由星期日至星期六为期七天的期间。
然而,修读修业期不少于一个学年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的非本地学生(不包括交换生)获暂免上述工作限制,他们可于其有效获准逗留期限内,或在其获发的「不反对通知书」上所列明的有效期内(如适用),在港从事雇佣工作,两者以期限较短者为准。
合资格学生可担任的校园兼职工作数量没有限制,惟累计工作时数每星期不得超过20小时。
然而,修读修业期不少于一个学年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的非本地学生(不包括交换生)获暂免上述工作限制,他们可于其有效获准逗留期限内,或在其获发的「不反对通知书」上所列明的有效期内(如适用),在港从事雇佣工作,两者以期限较短者为准。
合资格学生只可在暑假期间从事暑期工作,而「暑假期间」是指由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以上「暑假期间」的定义会在「不反对通知书」上指明,合资格学生不得在该段期间外从事暑期工作,不论其课程的实际暑假期。工作时数和地点则没有限制。
然而,修读修业期不少于一个学年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的非本地学生(不包括交换生)获暂免上述工作限制,他们可于其有效获准逗留期限内,或在其获发的「不反对通知书」上所列明的有效期内(如适用),在港从事雇佣工作,两者以期限较短者为准。
从事校园兼职工作和暑期工作的「不反对通知书」的有效期会与学生的逗留期限一致,一般来说,在课程整个修业期内均有效。签发予修读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学生,以让其可从事实习工作的「不反对通知书」,有效期通常为期一年。当该「不反对通知书」的有效期届满后,如有需要,学生可经所属院校向入境处再次提交申请。
而获暂免上述工作限制的合资格学生[即修读修业期不少于一个学年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的非本地学生(不包括交换生)],他们可于其有效获准逗留期限内,或在其获发的「不反对通知书」上所列明的有效期内(如适用),在港从事雇佣工作,两者以期限较短者为准。
至于签发予修读副学士学位程度课程学生的「不反对通知书」,其有效日期会因个别个案而不同。
如非本地学生成功转读在同一或其他院校的另一课程,原有课程的「不反对通知书」将失效,而该学生是否符合从事与学科╱课程有关的实习工作、校园兼职工作、暑期工作及暂免若干工作限制的资格将被重新审核。如适用,学生将会获重新签发「不反对通知书」。
来自内地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学生可向入境处「优秀人才及内地居民组」要求免缴费补发「不反对通知书」。其他非本地学生可前往入境处「延期逗留组」办理相同手续。申请人须出示其旅行证件以显示最近期的香港入境盖印/入境标签/延期标签,及/或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
你应先得到你所属院校的保证,并向入境处申请预先批准,方可从事实习工作。
非本地学生如欲从事放宽措施范围以外的实习╱雇佣工作,须先取得入境处的批准。申请会按个别情况审核及考虑。
未经入境处批准,获发「不反对通知书」的合资格学生不可以受雇于「不反对通知书」所指明的雇佣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根据《入境条例》规定,任何人违反逗留条件会被检控及遣离香港。
在香港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本地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的人士,可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申请留港╱回港工作,详情请按此。其他非本地学生在修读完毕及离开香港后,可于再来港前,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适用于内地学生)或一般就业政策(适用于其他非本地学生)申请工作签证╱进入许可。申请会依相关的计划╱政策的资格审核。例如申请人需拥有本地需要的特别技能、知识或经验、以及获聘工作而酬金须相当于市值薪金。
获准来港在本港颁授学位的院校修读全日制学士学位或研究生课程的人士,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及十八岁以下未婚受养子女可以申请随同来港。跟随学生来港的受养人不能在港工作。
注: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来港就读人士的受养人将首先获批准来港逗留1 2个月,其后可逐年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有关延期逗留的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申请人可按此在网上递交申请或亲自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或把已填妥的ID 91、ID 481A和ID 481B号申请表格,以及申请人和保证人的旅行证件副本邮寄或投递至入境处以办理申请。如保证人是来自内地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学生,其受养人可向入境处「优秀人才及内地居民组」申请延长逗留期限。如保证人是其他非本地学生,其受养人可前往入境处「延期逗留组」办理相同手续。
有关安排如下:(i)需带同香港身份证、由警务处发出的遗失证明及由院校签发的证明文件到入境处「优秀人才及内地居民组」办理手续;(ii)在身份核实后,入境处会发出证明文件及签注转移的「电子签证」;(iii)申请人须带同上述由入境处发出的文件及「电子签证」到香港中国旅行社办理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关出境签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