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該課程的修讀模式是全日制,你便可申請來港修讀該課程。然而,這項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
- 在內地及台灣的中國居民;
- 在一九七九年一月十四日以後定居澳門的前內地中國居民;以及
- 阿富汗、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南的國民。
根據教育局提供的資料,專上課程指副學位課程、學士學位課程、研究院課程和獲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評定為「資歷架構」第四級或以上的有關課程。
若來自海外及澳門學生的申請獲得批准,申請人會獲發簽證/進入許可(以「電子簽證」 形式簽發)。「電子簽證」持證人於辦理入境手續時,須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證件或《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只適用於澳門學生)及儲存在其個人流動裝置或列印在一張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
台灣學生獲批准來港就讀全日制課程,他們的保證人可向入境處「其他簽證及入境許可組」領取單次入境許可證後轉交有關學生,學生便可以憑入境許可證來港。
倘若申請是在中國駐外國使領館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下稱「駐京辦」)入境事務組或駐上海經濟貿易辦事處(下稱「駐滬辦」)入境事務組遞交,簽證/進入許可會透過有關的中國駐外國使領館﹑駐京辦入境事務組或駐滬辦入境事務組(視乎合適者而定)發給申請人。申請人應把簽證/進入許可標籤貼在申請人旅行證件或《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只適用於澳門學生)的空白簽證頁上,以便抵港時向入境處人員出示。
若內地學生申請獲得批准,申請人請與取錄院校聯絡,處理「電子簽證」的繳費及領取事宜。申請人獲發「電子簽證」後,須向有關內地當局申領《往來港澳通行證》(通行證)和有關的赴港簽注。持有具相關赴港簽注的通行證的申請人於辦理入境手續時,須一併出示其獲發的「電子簽證」。
台灣學生在使用單次入境許可證來港後,應申請「多次入境許可證」及轉移其學生逗留條件在該「多次入境許可證」上,作為日後出入境之用。
一般而言,獲准來港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本地及非本地專上課程的人士會按其修讀課程一般修業期的長短獲准在港逗留,並以六年為上限,惟須視乎其旅行證件的有效期限而定。申請來港就讀其他課程的人士,則一般會首先獲批准來港逗留12個月或根據其課程修業期獲批准留港(以較短者為準)。
獲准來港就讀的人士,如有需要,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以便繼續在港就讀。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來港就讀的申請資格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如申請獲得批准,申請人的延長逗留期限通常會逐年或根據其課程修業期(如適用)批出。你可親自遞交或以授權信形式委託代理人提交申請。申請人可按此在網上遞交申請。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的內地學生可前往新界將軍澳寶邑路61號入境事務處總部行政大樓6樓入境處「優秀人才及內地居民組」遞交申請。其他學生則可前往新界將軍澳寶邑路61號入境事務處總部行政大樓5樓入境處「延期逗留組」或任何一間入境事務處分區辦事處(港島區簽發旅行證件辦事處除外)辦理延期申請。
在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時,申請人可自行決定是否需要換領新的旅行證件。惟本處所批准的延長逗留期限會受申請人旅行證件的有效期限所限。
申請時,一般須遞交:(i)填妥的ID 91表格;(ii)申請人的旅行證件;(iii)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及(iv)目前就讀院校確認學生繼續就讀而需延長逗留期限的證明,有關證明須顯示該學生餘下的修業期及預計畢業日期。
個別申請一般在本處收齊所需的證明文件後起計,約二至三個星期可處理完畢。
如果你已成功修畢一個全日制專上課程,擬再留港進修另一個較高級的本地認可全日制課程,一般都可獲延期逗留。
如果你是來自內地、澳門及台灣的學生,在通常修讀期限內,未能順利修畢學位或副學位程度課程的話,一般最多可獲延期逗留一年,以便修畢該課程。你亦可在未修畢課程前申請轉讀其他全日制專上課程,但你的留港總年期在修畢該新課程後不得累積超過五年。
一般而言,獲准來港修讀專上課程的非本地學生會獲施加逗留條件,必須在指定院校修讀指定課程,若需改變現有的逗留條件,須先獲得本處批准。如繼續符合來港就讀的條件,轉往另一所院校就讀的申請一般可獲批准。在申請獲批准及繳交有關費用後,入境處會簽發註有新院校名稱的收費標籤予該學生。
在繼續符合來港就讀條的件下,你可獲批准在同一院校轉讀其他課程。在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會發信通知該學生。
如院校或學生因任何理由在課程屆滿前終止該學生修讀已獲入境處處長批准的有關課程,院校須在終止修讀課程後七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形式將終止修讀日期及原因通知入境處處長,或向入境處處長提供填妥的「終止修讀課程通知書」(ID 977)。如學生獲發簽證後,未有於訂定的期限內向院校報到,院校亦須於七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入境處終止其修讀課程。
就非內地學生,院校可將「終止修讀課程通知書」(ID 977)郵遞或傳真到入境處「延期逗留組」,傳真號碼是2586 1431。而內地學生,則可郵遞或傳真到入境處「優秀人才及內地居民組」,傳真號碼是2119 0522。請按此下載「終止修讀課程通知書」。
你必須在學籍終止後的四星期內離開香港,如未能在指定時限內離港,便屬觸犯《入境條例》內有關違反逗留條件的規定。
根據《入境規例》(香港法例第115A章)第二條,以學生身份來港的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然而,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或非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非本地學生,只要修業期不少於一個學年,便可從事實習工作,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 實習工作必須與學科╱課程有關,而且須經學生就讀的院校安排或批准;及
- 實習工作為期最長一個學年,或有關全日制學術課程正常修業期的三分之一時間,兩者之中以較短者為準。
以上所述的實習工作,在工作性質、薪酬水平、工作地點、工作時數和僱主方面,均不設限制。
至於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副學位課程的非本地學生,只要修業期不少於兩個學年,亦可申請從事有關的實習工作,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 實習工作必須為強制性及與學科/課程有關,而且須經學生就讀的院校安排或批准;及
- 實習工作為期最長六個月。
此外,修讀修業期不少於一個學年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非本地學生(不包括交換生)可於其有效獲准逗留期限內:
- 在有關學年的整段期間於校園擔任兼職工作,每星期不超過20小時;及
- 在暑假期間接受聘用,工作時數和地點沒有限制。
另外,自2024年11月1日起,修讀修業期不少於一個學年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非本地學生(不包括交換生)獲暫免上述工作限制,他們可於其有效獲准逗留期限內,或在其獲發的「不反對通知書」上所列明的有效期內(如適用),在港從事僱傭工作,兩者以期限較短者為準。
六個月的期限是以一星期為計算單位,而不論該星期的實際實習工作日數,累計不能超過26個星期。累計26個星期的期限並不需為連續的時間。
修讀經本地評審的全日制非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非本地學生只可從事與學科╱課程有關的實習工作,但須符合答20所列的條件。
修讀經本地評審的全日制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非本地交換生,只要修業期不少於一個學年,便可從事實習工作,但不能於校園擔任兼職工作或在暑假期間接受聘用。
非本地學生在從事實習工作、校園兼職工作或暑期工作前,必須事先取得入境處處長的許可。
獲批准來港就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合資格學生,將個別獲發「不反對通知書」。他們無須就從事校園兼職工作和暑期工作另行申請,而院校須書面通知入境處有關學生是否有需要從事與學科/課程有關的實習工作。從事校園兼職工作和暑期工作的「不反對通知書」會於該學生的逗留期限內及仍然在指定院校就讀指定課程期間有效。但是,從事實習工作的「不反對通知書」,有效期通常爲一個學年,而該學生須在同一院校修讀同一課程。如有需要,學生可在以後的學年經所屬院校向入境處再次提交新的「不反對通知書」申請。
此外,獲暫免上述工作限制的合資格學生[即修讀修業期不少於一個學年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非本地學生(不包括交換生)]亦會個別獲發「不反對通知書」,而無須另行申請。
至於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副學位課程的非本地學生,如欲申請從事強制性及與學科/課程有關的實習工作,須在開始按註冊課程在香港上課之後,經院校向本處遞交申請表SF/IM/2258。成功申請者將會經院校獲發「不反對通知書」,詳列該學生的獲批條件,包括實習工作的期限、公司名稱及實習職位。
如你需要於其後之學年繼續從事與學科╱課程有關的實習工作,你必須經院校重新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惟你的實習工作仍須符合有關條件,即(i)實習工作必須與學科╱課程有關,而且須經學生就讀的院校安排或批准;及(ii)實習工作為期最長一個學年,或有關全日制學術課程正常修業期的三分之一時間,兩者之中以較短者為準。
然而,修讀修業期不少於一個學年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非本地學生(不包括交換生)獲暫免上述工作限制,他們可於其有效獲准逗留期限內,或在其獲發的「不反對通知書」上所列明的有效期內(如適用),在港從事僱傭工作,兩者以期限較短者為準。
不可以。在放寬措施下,非本地學生在正式註冊為院校的學生並開始按註冊課程在香港上課之前,或已修足畢業所需的科目╱學分後(例如剛修畢最後一年課程),不可進行實習工作。
「校園兼職工作」意思指有關工作必須在非本地學生入讀的院校的校園內進行(只包括非本地學生入讀院校的校園,不包括院校本身的任何附屬及有關連機構或其自資部門的校園);假如工作地點不在院校的校園內,有關僱主必須為院校本身。
然而,修讀修業期不少於一個學年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非本地學生(不包括交換生)獲暫免上述工作限制,他們可於其有效獲准逗留期限內,或在其獲發的「不反對通知書」上所列明的有效期內(如適用),在港從事僱傭工作,兩者以期限較短者為準。
不可以。「不反對通知書」上指明,合資格學生只能受聘於院校所指定的營運者(即指定營運者)。指定營運者可以包括院校本身和短期租用校園內場地的外間營運者。你應該向你的院校查詢指定營運者的名單,而該名單將不時更新。
然而,修讀修業期不少於一個學年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非本地學生(不包括交換生)獲暫免上述工作限制,他們可於其有效獲准逗留期限內,或在其獲發的「不反對通知書」上所列明的有效期內(如適用),在港從事僱傭工作,兩者以期限較短者為準。
合資格學生不得把某一星期的未用時數轉至另一星期,至於「星期」的意思指由星期日至星期六為期七天的期間。
然而,修讀修業期不少於一個學年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非本地學生(不包括交換生)獲暫免上述工作限制,他們可於其有效獲准逗留期限內,或在其獲發的「不反對通知書」上所列明的有效期內(如適用),在港從事僱傭工作,兩者以期限較短者為準。
合資格學生可擔任的校園兼職工作數量沒有限制,惟累計工作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0小時。
然而,修讀修業期不少於一個學年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非本地學生(不包括交換生)獲暫免上述工作限制,他們可於其有效獲准逗留期限內,或在其獲發的「不反對通知書」上所列明的有效期內(如適用),在港從事僱傭工作,兩者以期限較短者為準。
合資格學生只可在暑假期間從事暑期工作,而「暑假期間」是指由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首尾兩天包括在內。以上「暑假期間」的定義會在「不反對通知書」上指明,合資格學生不得在該段期間外從事暑期工作,不論其課程的實際暑假期。工作時數和地點則沒有限制。
然而,修讀修業期不少於一個學年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非本地學生(不包括交換生)獲暫免上述工作限制,他們可於其有效獲准逗留期限內,或在其獲發的「不反對通知書」上所列明的有效期內(如適用),在港從事僱傭工作,兩者以期限較短者為準。
從事校園兼職工作和暑期工作的「不反對通知書」的有效期會與學生的逗留期限一致,一般來說,在課程整個修業期內均有效。簽發予修讀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學生,以讓其可從事實習工作的「不反對通知書」,有效期通常爲期一年。當該「不反對通知書」的有效期屆滿後,如有需要,學生可經所屬院校向入境處再次提交申請。
而獲暫免上述工作限制的合資格學生[即修讀修業期不少於一個學年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非本地學生(不包括交換生)],他們可於其有效獲准逗留期限內,或在其獲發的「不反對通知書」上所列明的有效期內(如適用),在港從事僱傭工作,兩者以期限較短者為準。
至於簽發予修讀副學士學位程度課程學生的「不反對通知書」,其有效日期會因個別個案而不同。
如非本地學生成功轉讀在同一或其他院校的另一課程,原有課程的「不反對通知書」將失效,而該學生是否符合從事與學科╱課程有關的實習工作、校園兼職工作、暑期工作及暫免若干工作限制的資格將被重新審核。如適用,學生將會獲重新簽發「不反對通知書」。
來自內地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的學生可向入境處「優秀人才及內地居民組」要求免繳費補發「不反對通知書」。其他非本地學生可前往入境處「延期逗留組」辦理相同手續。申請人須出示其旅行證件以顯示最近期的香港入境蓋印/入境標籤/延期標籤,及/或最近獲簽發的「電子簽證」(如適用)。
你應先得到你所屬院校的保證,並向入境處申請預先批准,方可從事實習工作。
非本地學生如欲從事放寬措施範圍以外的實習╱僱傭工作,須先取得入境處的批准。申請會按個別情況審核及考慮。
未經入境處批准,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合資格學生不可以受僱於「不反對通知書」所指明的僱傭工作範圍以外的工作。根據《入境條例》規定,任何人違反逗留條件會被檢控及遣離香港。
在香港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本地課程而獲得學士學位或更高資歷的人士,可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申請留港╱回港工作,詳情請按此。其他非本地學生在修讀完畢及離開香港後,可於再來港前,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劃(適用於內地學生)或一般就業政策(適用於其他非本地學生)申請工作簽證╱進入許可。申請會依相關的計劃╱政策的資格審核。例如申請人需擁有本地需要的特別技能、知識或經驗、以及獲聘工作而酬金須相當於市值薪金。
獲准來港在本港頒授學位的院校修讀全日制學士學位或研究生課程的人士,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及十八歲以下未婚受養子女可以申請隨同來港。跟隨學生來港的受養人不能在港工作。
註:
為免生疑問,上文“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a)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b)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c)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及(d)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
來港就讀人士的受養人將首先獲批准來港逗留1 2個月,其後可逐年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有關延期逗留的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資格(包括沒有改變致使申請人失去保證的情況,例如受養配偶與保證人的婚姻關係改變或保證人身故),以及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申請人可按此在網上遞交申請或親自前往入境處相關辦事處或把已填妥的ID 91、ID 481A和ID 481B號申請表格,以及申請人和保證人的旅行證件副本郵寄或投遞至入境處以辦理申請。如保證人是來自內地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的學生,其受養人可向入境處「優秀人才及內地居民組」申請延長逗留期限。如保證人是其他非本地學生,其受養人可前往入境處「延期逗留組」辦理相同手續。
有關安排如下:(i)需帶同香港身份證、由警務處發出的遺失證明及由院校簽發的證明文件到入境處「優秀人才及內地居民組」辦理手續;(ii)在身份核實後,入境處會發出證明文件及簽注轉移的「電子簽證」;(iii)申請人須帶同上述由入境處發出的文件及「電子簽證」到香港中國旅行社辦理補發《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相關出境簽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