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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除了擁有香港居留權或香港入境權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來港就讀、從事僱傭工作、受訓、投資或定居,均須在來港前領取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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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受養人在港求學,均毋須事先取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
下列人士的受養人,可以在港就業而不會受到限制:
但以就讀身份來港的人士,其受養人在未事先取得入境事務處處長的許可下,不得在本港從事僱傭工作。
註: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暫停,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則已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推出。
延長逗留期限以便以受養人身份在港居留的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資格(包括沒有改變致使申請人失去保證的情況,例如受養配偶與保證人的婚姻關係改變或保證人身故),以及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