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除了擁有香港居留權或香港入境權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來港就讀、從事僱傭工作、受訓、投資或定居,均須在來港前領取簽證。
所有受養人在港求學,均毋須事先取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
下列人士的受養人,可以在港就業而不會受到限制:
- 香港永久性居民;
- 不受逗留期限約束的香港居民(即享有入境權或可無條件逗留的人士);
- 獲准來港就業(以專業人士、來港投資的企業家或受訓人士身份)人士;以及
- 根據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優秀人才入境計劃、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或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來港的人士。
但以就讀身份來港的人士,其受養人在未事先取得入境事務處處長的許可下,不得在本港從事僱傭工作。
延長逗留期限以便以受養人身份在港居留的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資格(包括沒有改變致使申請人失去保證的情況,例如受養配偶與保證人的婚姻關係改變或保證人身故),以及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