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页旨在为有意以受养人身份前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居留的人士,概述有关的入境安排。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注1:
本地课程指修毕后可获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颁授学位的课程;而非本地课程则指修毕后只可获非本地院校颁授学位的课程,不論有关课程是否由本地与非本地院校合办。
保证人如属获准来港就业(即根据一般就业政策、输入内地人才计划、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或科技人才入境计划获准来港就业的专业人士、开办/参与业务的企业家,或获准来港受训的人士)、就读(获准来港在本港颁授学位的院校修读全日制本地学士学位或研究生课程注1的人士)或根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注2、优秀人才入境计划、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或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来港的人士,其下列受养人可申请来港居留:
保证人如属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不受逗留期限约束的香港居民(即享有入境权或可无条件逗留的人士),其下列受养人可申请来港居留:
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如符合下列条件,可获考虑批准:
注1:
本地课程指修毕后可获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颁授学位的课程;而非本地课程则指修毕后只可获非本地院校颁授学位的课程,不論有关课程是否由本地与非本地院校合办。
注2: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暂停,「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则已于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推出。
注3: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均须申领入境签证/进入许可。虽然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纪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的负担等),并符合上文详列的有关资格准则,方可获考虑发给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处对这些资格准则或会不时作出修订而不作事先通知,希为留意。
入境处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六星期处理受养人来港居留的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资料,入境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
所有申请均由入境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A.申请人须上载的文件
所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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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近照 |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申请人如现正在香港特区逗留,则须提交其有效旅行证件中载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的内页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内地的中国居民如未获发有效旅行证件,则可提交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如有) |
申请人与保证人的关系证明文件,例如结婚证书、出生证书、家庭照片、家庭书信(连信封)、户口簿和独生子女优待证(如适用) |
申请人的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和澳门身份证[只适用于澳门特区居民] |
申请人的台湾户籍誊本和台湾身份证[只适用于台湾居民] |
申请人在海外居留的证明,例如显示申请人获海外有关当局向其批出的逗留条件和逗留期限的正式文件[只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 |
B.保证人须上载的文件
所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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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的香港身份证 |
保证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现有香港特区的签证/进入许可/延期逗留标签(如保证人为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
保证人的经济状况证明,例如银行结单、储蓄户口存折、税款收据及薪金证明 |
保证人的住址证明,例如租金收据 |
C. 申请人在申请延期逗留时须上载的文件
所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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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逗留期限申请表( ID 91)第1至3页[只适用于保证人属根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来港的人士#] |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最近的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的旧旅行证件(如适用)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 |
保证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显示个人资料及现时的逗留许可)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
保证人声明书(ID 481A)[只适用于保证人属根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来港的人士#] |
受养人声明书( ID 481B)[只适用于保证人属根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来港的人士#] |
# 保证人如属根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来港的人士,申请人须先行填妥延长逗留期限申请表(ID 91)第1至3页、保证人声明书(ID 481A)、受养人声明书(ID 481B)(只适用于受养配偶、民事伴侣、民事结合或“同性婚姻”),然后连同其他证明文件以上载方式经入境处网上申请系统递交申请。
申请人和保证人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为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入境处在核实随签证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是否真确时,或会进行实地探访。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入境香港特区或在港逗留的准许,即告无效。
申请人须按此于网上递交申请,并上载所有证明文件。
注意 :
一般就业政策、输入内地人才计划、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科技人才入境计划、企业家来港投资、来港受训、优秀人才入境计划、输人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及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网上申请系统,以及来港就读的网上申请系统和申请表(ID 995A)均附有随行受养人的申请部分。保证人经网上递交上述来港申请或填写上述来港申请表格时可包括其随行受养人的来港居留申请。
入境处在收齐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六星期处理受养人来港居留的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资料,入境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
所有申请均由入境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在申请获认取后,申请人可在此或通过24小时电话查询热线(852) 3160 8663 查询申请进度。
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会获发签证/进入许可(以「电子签证」形式签发)。「电子签证」持证人于办理入境手续时,须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证件及储存在其个人流动装置或列印在一张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并透过入境柜枱的光学阅读器扫描「电子签证」上的加密二维码。
获批准来港的内地中国居民,须向有关内地当局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下称「通行证」)和有关的赴港签注。持有具相关赴港签注的通行证的申请人于办理入境手续时,须一并出示其获发的「电子签证」。
受养人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居留。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于香港特区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
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不受逗留期限约束的香港居民(即享有入境权或可无条件逗留的人士)的受养人,其延期逗留申请如获得批准,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1,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的延长逗留期限通常会以3-3年的模式批出;而年龄在60岁或以上的父母则以2-2-3年的模式批出。
获准来港就业或根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注2、优秀人才入境计划、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或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来港人士的受养人,其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钩。获准來港就讀人士的受养人,一般会首先获准來港逗留1 2个月,其后可逐年申请延长逗留期限。
注1: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下列人士的受养人,可以在港就业而不会受到限制:
但是,获准来港就读人士的受养人,除非事先取得入境处处长的许可,否则不可在港从事雇佣工作。
所有受养人在港就读,均无须事先取得入境处处长批准。
香港特区非永久性居民,不论其国籍或所持旅行证件种类,均无需回港签证/进入许可进入本香港特区,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况必须没有改变及在有效获准逗留期限内回港。
获准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人士,如在香港特区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可依法申请香港特区居留权。
本网页旨在为保证人属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不受逗留期限约束的香港居民的受养人概述有关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资料。
受养人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居留。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
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不受逗留期限约束的香港居民(即享有入境权或可无条件逗留的人士)的受养人,其延期逗留申请如获得批准,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的延长逗留期限通常会以3-3年的模式批出;而年龄在60岁或以上的父母则以2-2-3年的模式批出。
注: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申请一般在本处收到所有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
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的具体情况及当时收到的申请数量而定。
申请人在网上递交申请时须上载下列证明文件:
所需文件 |
---|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最近的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的旧旅行证件(如适用)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 |
保证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显示个人资料及现时的逗留许可)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
申请人的出生证明书(只适用于父母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并在香港出生的儿童)^ |
申请人持有的表格ID 235B(只适用于父母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并在香港出生的儿童)^ |
父母的结婚证书(只适用于父母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并在香港出生的儿童)^ |
^ 只适用于首次申请
重要须知
申请人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为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入境处在核实随签证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是否真确时,或会进行实地探访。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入境香港特区或在港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申请一般在本处收到所有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
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的具体情况及当时收到的申请数量而定。
本网页旨在为根据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下称「高才通计划」)获准来港人士的受养人概述有关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资料。
根据高才通计划获准来港人士的受养人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居留。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于香港特区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
根据高才通计划来港人士的受养人,其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鈎。
申请一般在本处收到所有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
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的具体情况及当时收到的申请数量而定。
申请人在网上递交申请时须上载下列证明文件:
所需文件 |
---|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最近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电子签证」的旧旅行证件(如适用)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 |
保证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显示个人资料及现时的逗留许可) |
申请人的出生证明书(只适用于父母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并在香港出生的儿童)^ |
申请人持有的表格(ID 235B)(只适用于父母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并在香港出生的儿童)^ |
父母的结婚证书(只适用于父母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并在香港出生的儿童)^ |
^ 只适用于首次申请
重要须知
申请人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为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入境处在核实随签证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是否真确时,或会进行实地探访。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入境香港特区或在港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申请一般在本处收到所有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
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的具体情况及当时收到的申请数量而定。
本网页旨在为根据一般就业政策获准来港人士及其受养人概述有关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资料。
根据一般就业政策获准来港就业的专业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以雇佣身份逗留36个月或根据其雇佣合约的有效期限而定(以较短者为准)。他们可在其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一般就业政策所订的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成功申请者仍会以雇佣身份留港,而其延长逗留期限通常会以3-2年的模式或根据其雇佣合约的有效期限(以较短者为准)批出。
获准来港的专业人士,如仍然符合一般就业政策所订的申请资格及下列条件,可提出根据顶尖人才类别审批其延长逗留期限申请。如获批准,他们一般会获准延期逗留五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顶尖人才类别的申请条件如下:
受养人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居留。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
获准来港就业人士的受养人,其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钩。
注:
申请人须提供文件证明他/她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例如由税务局发出之上一评税年度之薪俸税评税通知书或相关税务文件。
申请一般在本处收到所有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
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的具体情况及当时收到的申请数量而定。
视乎申请人现时的逗留身份,申请人在网上递交申请时须上载下列证明文件:
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来港的人士
所需文件 |
---|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最近的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的旧旅行证件(如适用)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 |
现时雇主发出的证明信,列明申请人现时职位、每月薪金及其他福利和雇用期(适用于不涉及转换工作的延长逗留期限申请) |
载于《专业人士来港就业入境指南》[ID(C)991]第VII(B)部内的证明文件(适用于涉及转换工作的延长逗留期限申请) |
申请人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的证明文件,如由税务局发出的上一评税年度薪俸税评税通知书或相关税务文件(适用于顶尖人才类别延长逗留期限的申请注) |
注 :
根据一般就业政策获准来港就业的人士,在递交延期逗留申请时,如仍然符合该计划所订的申请资格及下列条件,可被界定为顶尖人才:
受养人
所需文件 |
---|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最近的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的旧旅行证件(如适用)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 |
保证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显示个人资料及现时的逗留许可) |
申请人的出生证明书(只适用于父母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并在香港出生的儿童)^ |
申请人持有的表格ID 235B(只适用于父母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并在香港出生的儿童)^ |
父母的结婚证书(只适用于父母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并在香港出生的儿童)^ |
^ 只适用于首次申请
重要须知
申请人、受养人和雇主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为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入境处在核实随签证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是否真确时,或会进行实地探访。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入境香港特区或在港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申请一般在本处收到所有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
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的具体情况及当时收到的申请数量而定。
本网页旨在为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获准来港人士及其受养人概述有关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资料。
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获准来港就业的专业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以雇佣身份逗留36个月或根据其雇佣合约的有效期限而定(以较短者为准)。他们可在其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所订的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成功申请者仍会以雇佣身份留港,而其延长逗留期限通常会以3-2年的模式或根据其雇佣合约的有效期限(以较短者为准)批出。
获准来港的专业人士,如仍然符合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所订的申请资格及下列条件,可提出根据顶尖人才类别审批其延长逗留期限申请。如获批准,他们一般会获准延期逗留五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顶尖人才类别的申请条件如下:
受养人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居留。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
获准来港就业人士的受养人,其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钩。
注 :
申请人须提供文件证明他/她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例如由税务局发出之上一评税年度之薪俸税评税通知书或相关税务文件。
申请一般在本处收到所有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
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的具体情况及当时收到的申请数量而定。
视乎申请人现时的逗留身份。申请人在网上递交申请时须上载下列证明文件:
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的内地居民
注 :
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获准来港就业的人士,在递交延期逗留申请时,如仍然符合该计划所订的申请资格及下列条件,可被界定为顶尖人才:
受养人
重要须知
申请人、受养人和雇主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为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入境处在核实随签证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是否真确时,或会进行实地探访。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入境香港特区或在港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申请一般在本处收到所有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
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的具体情况及当时收到的申请数量而定。
本网页旨在为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获准来港人士及其受养人概述有关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资料。
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获准来港就业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以雇佣身份逗留36个月或根据其雇佣合约的有效期限而定(以较短者为准)。他们可在其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所订的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注1。成功申请者仍会以雇佣身份留港,而其延长逗留期限通常会以3-2年的模式或根据其雇佣合约的有效期限(以较短者为准)批出。
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如仍然符合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所订的申请资格及以下段落所载的条件,可提出根据顶尖人才类别审批其延长逗留期限申请。如获批准,他们一般会获准延期逗留五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顶尖人才类别的申请条件如下︰
受养人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居留。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
获准来港就业人士的受养人,其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钩。
为免生疑问,聘用公司就申请人的延长逗留期限申请作出担保,无须申请配额。
申请人须提供文件证明他/她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例如由税务局发出之上一评税年度之薪俸税评税通知书或相关税务文件。
申请一般在本处收到所有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
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的具体情况及当时收到的申请数量而定。
视乎申请人现时的逗留身份。申请人在网上递交申请时须上载下列证明文件:
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来港的人士
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获准来港就业的人士,在递交延期逗留申请时,如仍然符合该计划所订的申请资格及下列条件,可被界定为顶尖人才:
受养人
^只适用于首次申请
重要须知
申请人、受养人和雇主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为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入境处在核实随签证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是否真确时,或会进行实地探访。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入境香港特区或在港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申请一般在本处收到所有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
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的具体情况及当时收到的申请数量而定。
本网页旨在为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获准来港人士及其受养人概述有关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资料。
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获准来港就业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逗留24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他们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在提出申请时,非本地毕业生/大湾区校园毕业生均须已获得聘用,而受聘从事的工作须通常是由学位持有人担任,及其薪酬福利条件亦须达到市场水平。申请人如已在香港特区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则须出示其业务的证明文件。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通常会以3-3年的模式获准在港逗留,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根据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获准来港就业的人士,在递交延期逗留申请时,如符合上段所载的准则及下列条件,可提出根据顶尖人才类别审批其延长逗留期限申请:
受养人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居留。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
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获准来港人士的受养人,其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钩。
注︰
申请人须提供文件证明他/她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例如由税务局发出之上一评税年度之薪俸税评税通知书或相关税务文件。
申请一般在本处收到所有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
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的具体情况及当时收到的申请数量而定。请留意,每年六月至八月为申请高峰期,处理签证申请时间可能较长。
视乎申请人现时的逗留身份。申请人在网上递交申请时须上载下列证明文件:
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来港的人士
以非本地应届毕业生/大湾区校园应届毕业生身份留港的申请人
以非本地非应届毕业生/大湾区校园非应届毕业生身份留港的申请人
注︰
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获准来港就业的人士,在递交延期逗留申请时,如符合该安排所载延期逗留的准则及下列条件,可提出根据顶尖人才类别审批其延长逗留期限申请:
受养人
^只适用于首次申请
重要须知
申请人、受养人和雇主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为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入境处在核实随签证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是否真确时,或会进行实地探访。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入境香港特区或在港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申请一般在本处收到所有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
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的具体情况及当时收到的申请数量而定。请留意,每年六月至八月为申请高峰期,处理签证申请时间可能较长。
在申请获认取后,申请人可在此或通过24小时电话查询热线(852) 3160 8663查询申请进度。如有其他查询,可于办公时间内致电「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热线电话(852) 2294 2190﹑传真至(852) 2877 7711或电邮至enquiry@immd.gov.hk 查询。
本网页旨在为根据优秀人才入境计划(下称「本计划」)获准来港人士及其受养人概述有关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资料。
根据本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及其受养人在港逗留,须受逗留期限限制,直至根据香港法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为止。如他们有意继续在港居留,必须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提出延长逗留期限申请。
按本计划「综合计分制」获准来港的人士
按本计划「综合计分制」获准来港的人士, 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香港特区逗留 36 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如要在 36 个月的逗留期限届满时获准延期逗留,申请人须提供令入境处信纳的证明文件,显示他们已采取来港定居的步骤并在香港居住,例如受聘担任支薪职位或已建立业务。如要符合申请进一步延期逗留的资格,有关申请人须提供令入境处信纳的证明文件以显示他们:
延期逗留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一般会以「 3 + 2 」年的模式获准在港逗留,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按本计划「综合计分制」获准来港不少于两年的人士,如在上一课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 200 万元或以上,一般会获准在港延期逗留五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申请人须提交有关的入息证明文件,如由税务局发出的上一课税年度的薪俸税评税通知书或相关税务文件。
按本计划「成就计分制」获准来港的人士
按本计划「成就计分制」获准来港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逗留八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如需延期逗留,申请人须证明能独力负担自己及受养人(如有)居港期间的生活和住宿开支。
按本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的受养人
受养人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居留。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于香港特区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
根据本计划来港人士的受养人,其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钩。
申请一般在本处收到所有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
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的具体情况及当时收到的申请数量而定。
视乎申请人现时的逗留身份。申请人在网上递交申请时须上载下列证明文件:
根据本计划来港的人士
根据本计划「综合计分制」核准来港不少于两年的人士,如能提供文件以证明他/她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一般可获准在港逗留五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受养人
^只适用于首次申请
重要须知
申请人和受养人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为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入境处在核实随签证/进入许可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是否真确时,或会进行实地探访。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入境香港特区或在港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申请一般在本处收到所有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
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的具体情况及当时收到的申请数量而定。
本网页旨在为根据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及其受养人概述有关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资料。
根据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逗留24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他们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申请人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时无须已在港觅得工作,惟在其提出延长逗留期限申请时,须已获得聘用(受聘从事的工作须通常是由学位持有人担任,及薪酬福利条件须达到市场水平)。申请人如已在港开办或参与业务,则须出示其业务证明文件。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通常会获准以3-3年的模式在港延期逗留,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根据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在递交延期逗留申请时,如符合上段所载的准则及下列条件,可提出根据顶尖人才类别审批其延长逗留期限申请:
受养人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居留。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
根据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来港人士的受养人,其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钩。
注:
申请人须提供文件证明他/她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例如由税务局发出之上一评税年度之薪俸税评税通知书或相关税务文件。
申请一般在本处收到所有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
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的具体情况及当时收到的申请数量而定。
视乎申请人现时的逗留身份,申请人在网上递交申请时须上载下列证明文件:
根据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来港的人士
所需文件 |
---|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最近的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的旧旅行证件(如适用)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 |
载于《专业人士来港就业入境指南》[ID(C)991]第VII(B)部内的证明文件(适用于首次延长逗留期限申请及涉及转换工作的非首次延长逗留期限申请) |
现时雇主发出的证明信,列明申请人现时职位、每月薪金及其他福利和雇用期(适用于在不涉及转换工作的非首次延长逗留期限申请) |
申请人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的证明文件,如由税务局发出的上一评税年度薪俸税评税通知书或相关税务文件(适用于顶尖人才类别延长逗留期限的申请注 |
注︰
根据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在递交延期逗留申请时,如符合该计划所载延期逗留的准则及下列条件,可提出根据顶尖人才类别审批其延长逗留期限申请:
受养人
所需文件 |
---|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最近的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的旧旅行证件(如适用)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 |
保证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显示个人资料及现时的逗留许可) |
申请人的出生证明书(只适用于父母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并在香港出生的儿童)^ |
申请人持有的表格ID 235B(只适用于父母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并在香港出生的儿童)^ |
父母的结婚证书(只适用于父母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并在香港出生的儿童)^ |
^ 只适用于首次申请
重要须知
申请人、受养人和雇主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为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入境处在核实随签证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是否真确时,或会进行实地探访。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入境香港特区或在港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申请一般在本处收到所有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
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的具体情况及当时收到的申请数量而定。
本网页旨在为根据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入境的人士及其受养人概述有关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资料。
根据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入境的人士或其受养人,可以在逗留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
如要符合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资格,投资者必须在获准逗留之后的整段时间内,持续地符合新计划的规定。关于投资管理的规定,投资者应遵守《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
视乎申请人现时的逗留身份,申请人在网上递交申请时须上载下列证明文件:
根据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来港的人士
所需文件 |
---|
申请人的近照 |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及其旅行证件中载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电子签证」[如适用]的内页。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 |
由投资推广署发出的相关审查证明书 |
申请人的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证明文件,须显示申请人获海外有关当局向其批出的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正式文件(例如: 相关外国国家的出入境机关 / 领事馆签发的官方信件)。[只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持有人并拥有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
申请人于过去12个月经常居住的国家/地区之有关部门(即警务机关或公安局)签发的「无犯罪纪录证明」。如文件的签发日期已超过申请日期前六个月将不获接纳。 |
受养人 |
所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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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养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受养人如现正在香港特区逗留,则须提交其旅行证件中载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电子签证」[如适用]的内页。 |
受养人的香港身份证[适用于11岁或以上人士] |
保证人的香港身份证或旅行证件(显示个人资料、最近期逗留条件和期限/入境标签及任何资料更改的页面,如个人资料、证件有效期等)及其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 |
受养人的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证明文件,须显示受养人获海外有关当局向其批出的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正式文件(例如: 相关外国国家的出入境机关 / 领事馆签发的官方信件)。[只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持有人并拥有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
重要须知
申请人和受养人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为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进入香港特区或在香港特区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在递交申请时,申请人必须身在香港。合资格的申请人可经网上递交延长逗留期限的申请。
本网页旨在为根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下称「该计划」)入境的人士及其受养人概述有关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资料。
根据该计划入境的人士或其受养人,可以在逗留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
如要符合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资格,投资者必须在获准逗留之后的整段时间内,持续地符合该计划的规定。关于投资管理,投资者应遵守投资管理的规定以及转换投资项目时应遵守的规则。
订立投资管理及转换投资项目的规定是确保投资者获准在香港逗留期间,不会减少他的投资额。在金融资产投资方面,投资者须在单一家金融中介机构注1开立一个自己名下的指定账户,可作买卖和持有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所述的获许投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载于「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之中。有关详情可按此。
注1:
上述金融中介机构必须是《银行业条例》所界定的认可机构、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得发牌以进行第1、4或9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或获准许经营《保险公司条例》附表1第2部所指定的类别C业务的保险人。投资管理及转换投资项目的规定之详情见「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你须在申请表格内签署承诺,同意根据该计划留港期间遵守该计划的规则之规范。
如投资者的总投资价值降至最低限额以下,他不须为了符合延长逗留期限的资格而补回差额。但是,如投资者的总投资价值升至高于原来的最低限额,他亦不可提走资本增益。投资者可自由在不同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之间转换投资(例如在房地产投资和指定金融资产投资之间进行转换),但是必须把出售原先资产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资。投资者应为投资项目的每一项改变保存记录,以便在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时一起提交。
根据该计划入境的人士,须透过入境处网上申请系统于网上递交已填妥及签署的表格ID 967和声明书表格SF/IM/1611。如果申请人是投资者的受养人,须透过入境处网上申请系统于网上递交已填妥及签署的表格ID91和由保证人填妥及签署的表格ID 481A。若申请人是保证人的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2,亦须同时填妥和签署表格ID 481B。有关的表格可在入境处总部和各分区办事处免费索取,亦可于此下载。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视乎申请人现时的逗留身份,申请人在网上递交申请时须上载下列表格和证明文件:
重要须知
申请人和受养人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为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投资者须向入境处处长作出承诺,保证遵守该计划的规则。该承诺书已载于申请表ID(C)967第12部份。如投资者被发现违反承诺,他和他的受养人只可在香港逗留至期限届满,或在入境处处长裁定投资者已违反承诺后两个月内离开香港,以较早日期为准。
本网页旨在为根据一般就业政策获准来港投资(即来港开办或参与业务)的企业家及其受养人概述有关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资料。
获准来港投资(开办/参与业务)的企业家,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以雇佣身份在港逗留36个月。他们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来港投资的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成功申请者仍会以雇佣身份留港,而其延长逗留期限通常会以3-2年的模式批出。
受养人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居留。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
获准来港投资(开办/参与业务)的企业家的受养人,其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钩。
申请一般在本处收到所有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
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的具体情况及当时收到的申请数量而定。
视乎申请人现时的逗留身份,申请人在网上递交申请时须上载下列证明文件:
企业家
所需文件 |
---|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最近的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的旧旅行证件(如适用)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 |
现时公司发出的证明信,列明申请人对香港经济的贡献(包括已在港投资的金额、已为本地雇员增设的职位与职位数目、预计未来三年将会在港投资的金额和将会为本地雇员增设的职位与职位数目等) |
商业登记证 |
列明已获政府支援计划有效支持的信件* |
* 适用于有意或已在港开办或参与已获政府支援计划支持的初创业务的申请人,有关政府支援计划的例子,请参考《企业家来港投资入境指南》[ID(C) 1000]第II部第3(c)(ii)段
受养人
所需文件 |
---|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最近的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的旧旅行证件(如适用)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 |
保证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显示个人资料及现时的逗留许可) |
申请人的出生证明书(只适用于父母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并在香港出生的儿童)^ |
申请人持有的表格ID 235B(只适用于父母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并在香港出生的儿童)^ |
父母的结婚证书(只适用于父母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并在香港出生的儿童)^ |
^ 只适用于首次申请
重要须知
申请人、受养人和公司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为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入境处在核实随签证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是否真确时,或会进行实地探访。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入境香港特区或在港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申请一般在本处收到所有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
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的具体情况及当时收到的申请数量而定。
本网页旨在为内地学生及其受养人概述有关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资料。
一般而言,获准来港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本地及非本地专上课程的人士会按其修读课程一般修业期的长短获准在港逗留,并以六年为上限,惟须视乎其旅行证件的有效期限而定。申请来港就读其他课程的人士,则一般会首先获批准来港逗留12个月或根据其课程修业期获批准留港(以较短者为准)。
获准来港就读的人士,如有需要,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便继续在港就读。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来港就读的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如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的延长逗留期限通常会逐年或根据其课程修业期(如适用)批出。
受养人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居留。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
获准來港就讀人士的受养人,一般会首先获准來港逗留1 2个月,其后可逐年申请延长逗留期限。
申请一般在本处收到所有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
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的具体情况及当时收到的申请数量而定。请留意,每年六月至八月为申请高峰期,处理签证申请时间可能较长。
视乎申请人现时的逗留身份。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须递交或上载下列表格和证明文件:
以学生身份在港逗留的内地居民 #
# 如以纸本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人递交的上述证明文件应为副本。
受养人(受养人须透过入境处网上申请系统递交申请,并上载下列证明文件)
重要须知
申请人和受养人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为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入境处在核实随签证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是否真确时,或会进行实地探访。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入境香港特区或在港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在递交申请时,申请人必须身在香港。递交申请方法如下:
以学生身份在港逗留的内地居民
申请人可在此递交申请,并上载所有证明文件。申请人亦可把已填妥的申请表格ID 91连同所有证明文件送交到下列地址。所有经填妥的表格必须妥为签署。如果申请人尚未年满16岁,网上申请表或申请表格ID 91须由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签署。有关的表格可向入境事务处总部及各分区办事处免费索取或于此下载。
申请地点
入境事务处优秀人才及内地居民组
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6楼
办公时间
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下午五时(星期一至星期五)
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受养人
受养人须在此递交申请,并上载所有证明文件。如果申请人尚未年满16岁,网上申请必须由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签署。
合资格的申请人可在此透过网上或通过24小时的电话预约服务热线(852) 2598 0888预约时间以亲身或授权他人递交延长逗留期限申请。
申请一般在本处收到所有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
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的具体情况及当时收到的申请数量而定。请留意,每年六月至八月为申请高峰期,处理签证申请时间可能较长。
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连结。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列印「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亲身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缴费,有关费用可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缴费后,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会即时获发一张列印在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申请人随后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再自行下载及列印该「电子签证」。
在缴费和领取「电子签证」时,申请人必须身在香港。
在申请获认取后,申请人可在此或透过24小时电话查询热线(852) 3160 8663查询申请进度。
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连结。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列印「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亲身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缴费,有关费用可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缴费后,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会即时获发一张列印在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申请人随后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再自行下载及列印该「电子签证」。
在缴费和领取「电子签证」时,申请人必须身在香港。
本网页旨在为非内地学生及其受养人概述有关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资料。
一般而言,获准来港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本地及非本地专上课程的人士会按其修读课程一般修业期的长短获准在港逗留,并以六年为上限,惟须视乎其旅行证件的有效期限而定。申请来港就读其他课程的人士,则一般会首先获批准来港逗留12个月或根据其课程修业期获批准留港(以较短者为准)。
获准来港就读的人士,如有需要,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便继续在港就读。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来港就读的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如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的延长逗留期限通常会逐年或根据其课程修业期(如适用)批出。
受养人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居留。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
获准來港就讀人士的受养人,一般会首先获准來港逗留1 2个月,其后可逐年申请延长逗留期限。
申请一般在本处收到所有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
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的具体情况及当时收到的申请数量而定。请留意,每年六月至八月为申请高峰期,处理签证申请时间可能较长。
视乎申请人现时的逗留身份,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须递交或上载下列表格和证明文件:
非内地学生 #
所需申请表格/文件 |
---|
已填妥的表格ID 91[只適用於以紙本申請表提出申請的人士] |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最近的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的旧旅行证件(如适用)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 |
就读院校发给入境处确认学生继续就读而须延长逗留期限的证明 |
# 如以纸本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人递交的上述证明文件应为副本。
受养人 (受养人须透过入境处网上申请系统递交申请,并上载下列证明文件)
所需文件 |
---|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最近的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的旧旅行证件(如适用)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 |
保证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显示个人资料及现时的逗留许可) |
申请人的出生证明书(只适用于父母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并在香港出生的儿童)^ |
申请人持有的表格ID 235B(只适用于父母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并在香港出生的儿童)^ |
父母的结婚证书(只适用于父母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并在香港出生的儿童)^ |
^ 只适用于首次申请
重要须知
申请人和受养人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为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入境处在核实随签证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是否真确时,或会进行实地探访。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入境香港特区或在港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在递交申请时,申请人必须身在香港。递交申请方法如下:
非内地学生
申请人可在此递交申请,并上载所有证明文件。申请人亦可把已填妥的申请表格ID 91连同所有证明文件送交到下列地址。所有经填妥的表格必须妥为签署。如果申请人尚未年满16岁,网上申请表或申请表格ID 91须由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签署。有关的表格可向入境事务处总部及各分区办事处免费索取或于此下载。
申请地点
入境事务处延期逗留组
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5楼
办公时间
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下午四时三十分(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九时至十一时三十分(星期六)
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受养人
受养人须在此递交申请,并上载所有证明文件。如果申请人尚未年满16岁,网上申请必须由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签署。
合资格的申请人可在此透过网上或通过24小时的电话预约服务热线(852) 2598 0888预约时间以亲身或授权他人递交延长逗留期限申请。
申请一般在本处收到所有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
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的具体情况及当时收到的申请数量而定。请留意,每年六月至八月为申请高峰期,处理签证申请时间可能较长。
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连结。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列印「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亲身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缴费,有关费用可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缴费后,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会即时获发一张列印在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申请人随后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再自行下载及列印该「电子签证」。
在缴费和领取「电子签证」时,申请人必须身在香港。
在申请获认取后,申请人可在此或通过24小时电话查询热线(852) 3160 8663查询申请进度。
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连结。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列印「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亲身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缴费,有关费用可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缴费后,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会即时获发一张列印在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申请人随后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再自行下载及列印该「电子签证」。
在缴费和领取「电子签证」时,申请人必须身在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