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页旨在为需要签证/进入许可前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旅游/过境的人士,概述有关的入境安排。任何人士如欲来港旅游或过境而并非享有免签证特许访港,或打算逗留超过免签证访港期限,必须在来港前申领入境签证/进入许可。有关各个国家/地区的免签证特许及签证规定,请浏览本处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旅游签证和进入许可规例" 网页。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内地及台湾的中国居民(居于海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持有人及居于海外的台湾中国居民除外)。
关于来港旅游或过境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规定,可获考虑批准:
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以旅客身份在港逗留超过免签证访港期限,均须申领入境签证/进入许可。虽然入境事务处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记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的负担等),并符合上文详列的有关资格准则,方可获考虑发给签证/进入许可。入境事务处对这些资格准则或会不时作出修订,希为留意。
入境事务处在收齐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四星期处理来港旅游/过境的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倘若未能收齐所需文件及资料,入境事务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除非有特别需要,申请人切勿向入境事务处查询申请的进展情况,以免延误处理申请的时间。
所有申请均由入境事务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事务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事务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提名一名本地保证人将有助入境事务处处理申请。本地保证人可以是公司或个人。如保证人是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所 需 申 请 表 格 /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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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港旅游/过境申请表(ID 1003A) |
申请人的近照(已把近照贴在申请表格(ID 1003A)第1页) |
申请人的旅行证件的影印本,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 |
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证明,例如银行结单、储蓄户口存摺、税款收据等,以及工作证明影印本(如有),例如公司签发的假期信、薪金证明等。 |
交通安排,例如航班资料 |
来港观光的证明的影印本,例如参加来港旅行团的收据、行程等(只适用于来港观光) |
拟访港后到访下一个目的地的证明的影印本、行程等(只适用于来港过境) |
来港作商务访问的证明的影印本,例如由申请人的雇主所发出的信件确认申请人拟在港的商务活动、由在港公司所发出的邀请信、由业界机构发出确认申请人来港出席商品交易会及展览会的信件等(只适用于来港作商务访问) |
与在港保证人的关系证明的影印本(只适用于来港探亲) |
有关来港目的证明的影印本(如来港目的非为观光、过境、商务或探亲) |
所 需 申 请 表 格 /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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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港旅游/过境(保证人)申请表(ID 1003B) |
商业登记证影印本 |
所 需 申 请 表 格 /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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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港旅游/过境(保证人)申请表(ID 1003B) |
保证人的香港身份证影印本 |
保证人的旅行证件影印本,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延期逗留标签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保证人为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
如向入境事务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给予在香港特区入境或逗留的准许,即告无效。
网上递交申请
按此于网上递交申请,并上载所有证明文件。
其他申请途径
申请人或其在港保证人亦可把填妥的申请表格(ID 1003A及ID 1003B)连同所有证明文件,以下列其中一种方式送交入境事务处。所有填妥的表格必须妥为签署。如申请人为16岁以下儿童,表格须由儿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签署。
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 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地下 香港入境事务处收发分组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 地安门西大街71号 (邮编100009) 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168号 都市总部大楼21楼 (邮编200001) |
为缩短处理时间,申请表格及证明文件可第一时间传真至(852) 2824 1133。签署妥当的申请表格正本及所需照片应随即以空邮寄交入境事务处。入境事务处在收到申请表格正本,并审核妥当后才会发出获批准的签证/进入许可。
[注]:
部份中国驻外使领馆对持外国普通护照的人士实施由「中国签证代办中心」处理赴港签证的安排。申请人可向就近的中国驻外使领馆查询有关详情。
入境事务处在收齐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四星期处理来港旅游/过境的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倘若未能收齐所需文件及资料,入境事务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除非有特别需要,申请人切勿向入境事务处查询申请的进展情况,以免延误处理申请的时间。
所有申请均由入境事务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事务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事务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如申请表格是直接递交入境处,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连结。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列印「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亲身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缴费,有关费用可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缴费后,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会即时获发一张列印在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申请人随后亦可到 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再自行下载及列印该「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无法透过上述方法缴付费用,有关费用应以银行本票或汇票连同申请表格一起缴交。本票或汇票应由一间在香港有联繫的银行发出,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请勿将现金夹附于申请表格内。当本处确认收妥有关费用后,申请人会收到通知,随后须到 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自行下载及列印该「电子签证」。
如申请表格是向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香港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下称「驻京办」)入境事务组或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下称「驻沪办」)入境事务组递交,有关的签证/进入许可费用应直接向有关的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驻京办入境事务组或驻沪办入境事务组(视乎何者适用)缴付。
在申请获认取后,申请人可在此或通过24小时电话查询热线(852) 3160 8663查询申请进度。
如申请表格是直接递交入境处,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连结。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列印「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亲身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缴费,有关费用可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缴费后,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会即时获发一张列印在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申请人随后亦可到 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再自行下载及列印该「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无法透过上述方法缴付费用,有关费用应以银行本票或汇票连同申请表格一起缴交。本票或汇票应由一间在香港有联繫的银行发出,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请勿将现金夹附于申请表格内。当本处确认收妥有关费用后,申请人会收到通知,随后须到 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自行下载及列印该「电子签证」。
如申请表格是向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香港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下称「驻京办」)入境事务组或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下称「驻沪办」)入境事务组递交,有关的签证/进入许可费用应直接向有关的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驻京办入境事务组或驻沪办入境事务组(视乎何者适用)缴付。
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会获发签证/进入许可(以「电子签证」形式签发) 。「电子签证」持证人于办理入境手续时,须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证件及储存在其个人流动装置或列印在一张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并透过入境柜枱的光学阅读器扫描「电子签证」上的加密二维码。
倘若申请是在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下称「驻京办」)入境事务组或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下称「驻沪办」)入境事务组递交,签证/进入许可会透过有关的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驻京办入境事务组或驻沪办入境事务组(视乎合适者而定)发给申请人。申请人应把签证/进入许可标签贴在申请人旅行证件的空白签证页上,以便抵港时向入境处人员出示。
一般来说,访港人士来港旅游∕探亲必须于逗留期限届满当日或之前离港返回原居地。访港旅客如有特殊原因或困难需要在港延长逗留期限,可于其逗留期限余下14日内在网上递交申请(不适用于逗留期限将于3日内届满人士),或在逗留期限届满前7日内透过其他途径递交申请。惟申请批准与否,将按个别情况考虑。
由于处理需时,申请人应尽早于其逗留期限余下14日内在网上递交申请(不适用于逗留期限将于3日内届满人士)。如亲身申请,视乎实际情况,申请一般可在即日办理完毕。
申请人须在递交申请时带备下列证明文件(正本及副本):
申请人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事务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为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虚假或不相信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给予在香港特区入境或逗留的准许,即告无效。
在递交申请时,申请人应身在香港。递交申请方法如下:
申请地点
入境事务处延期逗留组
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5楼
办公时间
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下午四时三十分(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九时至十一时三十分(星期六)
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申请人(内地旅客除外)亦可前往下列任何一间入境事务处分区办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入境事务处-东九龙办事处
九龙蓝田汇景道1-17号汇景花园汇景广场第2层
(港铁蓝田站B出口)
电话:2347 3492
入境事务处-西九龙办事处
九龙尖沙咀金巴利街二十八号地下
(港铁尖沙咀站B2出口)
电话:2359 4426
入境事务处-沙田办事处
新界沙田上禾輋路1号沙田政府合署3楼
(港铁沙田站B出口)
电话:2158 6419
入境事务及人事登记-火炭办事处
新界火炭乐景街2至18号银禧荟4楼405至407号舖位
(港铁火炭站C出口)
电话:2651 8644
入境事务处-屯门办事处
新界屯门兆麟街19号屯门兆麟政府综合大楼1楼及2楼
(柜檯服务设于2楼)
(轻铁三圣站)
电话:2797 0872
入境事务及人事登记-元朗办事处
新界元朗桥乐坊2号元朗政府合署1楼
(港铁朗屏站E出口)
(轻铁康乐路站)
电话:2475 4145
办公时间
以上各入境事务处分区办事处的办公时间如下:
上午九时至下午十二时四十五分及下午二时至四时三十分(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九时至下午十二时三十分(星期六)
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由于处理需时,申请人应尽早于其逗留期限余下14日内在网上递交申请(不适用于逗留期限将于3日内届满人士)。如亲身申请,视乎实际情况,申请一般可在即日办理完毕。
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连结。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列印「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亲身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缴费,有关费用可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缴费后,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会即时获发一张列印在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申请人随后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再自行下载及列印该「电子签证」。
在缴费和领取「电子签证」时,申请人必须身在香港。
给予某人以访客身分在香港入境的准许,须受下述逗留条件规限:
有关访客获准参与的活动,请参阅此处。
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经定罪后,最高可判罚款港币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由于处理需时,申请人应尽早于其逗留期限余下14日内在网上递交申请(不适用于逗留期限将于3日内届满人士)。如亲身申请,视乎实际情况,申请一般可在即日办理完毕。
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连结。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列印「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亲身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缴费,有关费用可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缴费后,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会即时获发一张列印在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申请人随后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再自行下载及列印该「电子签证」。
在缴费和领取「电子签证」时,申请人必须身在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