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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明

  1. 根据香港法例《入境规例》(第115A章)第2(1)条的规定,给予某人以访客身分在香港入境的准许,须受下述逗留条件规限:
    1. 该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
    2. 该人不得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及
    3. 该人不得就读于学校、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
  2. 根据香港法例《入境条例》(第115章)第41条,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经定罪后,最高可判罚款港币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3. 有关访客获准参与的活动,请参阅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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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