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来港参与指定界别短期活动的访客提供入境便利计划」(「短期访客计划」)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这项计划旨在提供入境便利予获认可主办机构邀请╱保证来港参与有利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发展的指定短期活动的访客(「合资格访客」)。
根据香港法例《入境规例》(第115A章)第2(1)条的规定,给予某人以访客身分在香港入境的准许,须受下述逗留条件规限:
根据香港法例《入境条例》(第115章)第41条,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经定罪后,最高可判罚款港币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根据短期访客计划,合资格访客来港参与指定短期活动无须申请工作签证╱进入许可。合资格访客每次获准以访客身分逗留期间(即每次入境香港特区)参与指定短期活动的期限为不超过连续14个曆日(由开始参与该些活动当日起计),而合资格访客在该14日期间可参与指定短期活动的数目则不设上限。
短期访客计划涵盖获相关政府决策局/部门支持的12个界别,受惠对象获得邀请,是因为他们属于该界别短缺的人才,或是因为他们参与有关的短期活动有助达致某些政策目标。12个指定界别的详情如下:
指定界别 | 相关政府决策局/部门 | 联络资料 (电话及电邮地址) |
|
---|---|---|---|
1 |
医疗卫生 |
医务卫生局 |
(852) 3509 8765 |
2 |
高等教育 |
教育局 |
(852) 2804 6499 |
文化体育及旅游局 |
(852) 3509 7076 |
||
3 |
文化艺术 |
文化体育及旅游局 |
(852) 3509 7076 |
4 |
体育 |
文化体育及旅游局 |
(852) 3509 7059 |
5 |
文物 |
古物古蹟办事处 |
(852) 2208 4488 |
6 |
创意产业 |
文化体育及旅游局 |
(852) 3509 7076 |
7 |
创新及科技 |
创新科技及工业局 |
(852) 3655 4787 |
8 |
香港桂冠论坛 |
特首政策组 |
(852) 2810 2338 |
9 |
航空 |
运输及物流局 |
(852) 3509 7199 |
10 |
国际╱大型活动 |
文化体育及旅游局 |
(852) 3655 5640 |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 |
(852) 3655 5413 |
||
民政及青年事务局 |
(852) 3509 8095 |
||
11 |
金融* |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 |
(852) 3655 5158 |
12 |
发展与建筑* |
发展局 |
(852) 3509 8800 |
*自2023年2月1日起新增的界别
关于在短期访客计划下经相关决策局/部门批准的认可主办机构名单和便利措施的涵盖范围,请参阅此处。认可主办机构名单和便利措施的涵盖范围或会不时予以修订。
合资格访客须由认可主办机构以邀请信的方式作出认可,邀请信所指明的短期活动的涵盖范围和合资格访客的角色必须严加遵守。
短期访客计划适用所有合资格访客,包括︰
关于可免签证访港外国国民所属国家的名单及有关的免签证期限,请参阅此处。合资格访客如非免签证国国民,必须于来港前取得旅游签证/进入许可。如合资格访客为内地、澳门和台湾的居民,现时适用于这些居民的访港入境安排将继续适用。如合资格访客为内地居民,他们仍须按照现行的规定,根据赴港性质向内地有关单位申请相应的证件及签注赴港。由主办机构签发的邀请信并不是其入境香港的批准文件,亦不是作为其向内地单位申请相关证件及签注的证明文件。
为免生疑问,由主办机构签发的邀请信︰
合资格访客如欲受雇于/参与短期访客计划涵盖范围以外的活动、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或在香港特区就读,须向入境事务处申请适当的签证/进入许可。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违反逗留条件者可被检控和遣送离境。
如欲进一步查询指定界别的入境便利措施,请联络上述的相关决策局/部门。
问1: 短期访客计划是否适用于本港所有机构/公司/团体,让他们可为来港参与其主办的短期活动的访客作保证人?
答: 在短期访客计划下,主办机构如为来港参与指定短期活动的访客作保证人,必须获得相关政府决策局/部门认可。关于在短期访客计划下经相关决策局/部门批准的认可主办机构名单和便利措施的涵盖范围,请参阅此处。
问2: 如何计算每次来港参与指定活动的「不超过连续14个曆日」的期限?
答: 合资格访客每次来港参与指定短期活动的期限为不超过连续14个曆日,由访客开始参与这些活动当日起计。举例来说︰
一名访客于8月5日抵港,获准在港逗留90日,并于8月11日开始参与指定短期活动,其获准参与指定活动的不超过连续14个曆日的期限为︰
开始日 | 完结日 |
---|---|
8月11日 (即第1日) |
8月24日 (即第14日) |
问3: 我获认可主办机构邀请来港参与指定短期活动。虽然整项活动为期20日,但我只会参与当中连续5日的活动。我是否仍合资格享有短期访客计划下的入境便利?
答: 由于你只会参与为期不超过连续14个曆日的指定短期活动,因此你合资格享有短期访客计划下的入境便利。
问4: 我获准以访客身分在港逗留90日。我在参与为期不超过连续14个曆日的指定短期活动后,可否继续留港观光或探访朋友?我又可在港逗留多久?
答: 你可以访客身分在港逗留,直至你的逗留期限届满为止。
问5: 我是须持签证访港的外国国民。我已获认可主办机构发信邀请来港参与指定短期活动。该邀请信是否「签证信」,让我可无须申请旅游签证来港?
答: 认可主办机构发出的邀请信并非入境事务处签发供进入香港之用的「签证/进入许可信函」。非享有免签证访港待遇的人士必须于来港前取得旅游签证/进入许可。至于内地、澳门和台湾的居民,现时适用于这些居民的访港入境安排将继续适用。
问6: 我已获认可主办机构发出邀请信。我在抵港时是否须出示邀请信以办理入境检查手续?我在港参与指定短期活动时,是否须带同该邀请信?
答: 你在入境时须接受入境检查。儘管你未必需要在接受入境检查时出示邀请信,但你须在来港和参与指定短期活动时携带邀请信,以便当局在有需要时进行入境检查或在活动地点作出查核。
问7: 我来港时获准在港逗留7日。在短期访客计划下,我可参与指定短期活动的期限为多久?我可否凭认可主办机构签发给我的邀请信在港逗留14日或以上?
答: 获准在港逗留少于14日的获邀者可参与指定活动的期限会相应缩短。就此而言,他们不可凭认可主办机构发出的邀请信在港逗留更长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