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在1997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入境条例》附表1第2段,如果你属以下任何一项人士,即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并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
- 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 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通常居于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
- 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该中国公民是符合(a)或(b)项规定的人。
- 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于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人士。
- 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d)项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的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或年满21岁前任何时间,其父亲或母亲已享有香港居留权。
- (a)至(e)项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如果你是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你会在下列情况下丧失永久性居民身份:
永久性居民类别(非中国公民) |
你会丧失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情况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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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于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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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在不再通常居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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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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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上述第(1)项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的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或年满21岁前任何时间,他/她的父亲或母亲已享有香港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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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在不再通常居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或
- 你在年满21岁时,即不再是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你必须以个人的实况符合上述(1)项指定的条件,才可成为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假如你能符合所有条件,可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核实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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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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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条例》附表1第2(a)至2(e)项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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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在取得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居留权及不再通常居住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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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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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7年7月1日或该日以后上述第(3)项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子女,但该子女出生时必须在任何地方(包括香港)均无居留权(根据本条规定取得的居留权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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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在取得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居留权及不再通常居住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或
- 你在年满21岁时,即不再是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你必须以个人的实况符合上述(1)项指定的条件,才可成为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假如你能符合所有条件,可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核实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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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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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7年7月1日以前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非中国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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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在不再通常居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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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权
如果你丧失香港特区居留权,你仍可按照法例自动具有香港特区的入境权,你可随时自由进出香港特区不受任何限制在香港居住、读书或工作。
如你想确定是否已丧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以及是否享有香港入境权,可向本处居留权组申请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
居留权组办事处地址及办公时间
假若你在申请获批前离港,本处会给你或你在香港的代表一封信件,阐明申请人的永久性居民身份经已核实。当你下次回港时,你可携同此信到任何一间人事登记处办理登记身份证手续。
请注意:如果你是凭藉《入境条例》附表1有关非中国籍公民的条文而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请参阅常见问题(4)有关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丧失其永久性居民身份的详情。
如果你持单程证来港后,通常居于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可向入境事务处申请核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任何人如暂时不在香港,并不表示该人已不再通常居于香港。在决定该人是否不再通常居于香港时,须考虑该人的个人情况及他不在香港的情况,包括申请人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间及次数;他是否在香港有惯常住所;是否受雇于以香港为基地的公司;及他的主要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
若你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在港出生的中国公民,虽然你移居外国,但如果你没有向入境事务处申报变更国籍,你仍是中国公民。不论你是否长时间不在香港,你仍可凭藉《入境条例》附表1第2(a)段的条文而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并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
持旧式身份证的前香港居民,若你是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出生而曾通常居住在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你可根据《入境条例》附表1第2(a)或2(b)段的条文而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在你下次返港时,你可连同有关的证明文件,向入境事务处居留权组提交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的申请。经核实你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后,你须亲身到人事登记处办理登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手续。
如果你认为自己符合《入境条例》附表1第2段其他任何一项的规定而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你亦可于下次返港时,向入境事务处居留权组提交申请核实资格。
如该子女在外国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而其中国籍父母在当时已在外国(如美国)定居,不论是否入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的规定,该子女并不具有中国国籍。由于该子女并非中国公民,便不可以凭藉父母是享有香港居留权的中国公民而享有香港居留权。
补充资料
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附表1第2(c)段,中国公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如在该子女出生时,该中国籍父母是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或通常居住在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则该子女享有香港居留权。
然而,一名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或通常居住在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其在外国所生的子女有没有香港居留权,要视乎该子女在出生时是否具有中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于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一般情况下,拥有外国永久性居民资格(即在外国通常居住及不受当地任何逗留条件的限制),即被视为定居在外国。
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附表1第2(d)段的规定,任何非中国籍人士,如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住在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便可成为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
在提出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申请时,你必须身在香港,并且是合法逗留。你的通常居住连续七年,必须是紧接你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日期之前的连续七年。
当你提出这项申请时,你必须提供资料及作出声明,声明是以香港为唯一永久居住地,该等资料可包括在香港有惯常居所、家庭主要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是否有合理的收入以维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及是否已按照法律缴税。
持有外国护照的中国籍香港居民可向入境事务处申报国籍变更,并提交有效的证件以资证明。国籍变更获批准后,他们将不被视为中国公民,可以在香港享有所属国家的领事保护权。
同样来说,当你的国籍变更申报获批准后,你将不被视为中国公民。虽然你在香港出生,在1997年7月1日以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但是由于你在国籍变更获批后已是非中国籍人士,而你未有依照《入境条例》附表1第6段过渡性条文的规定返回香港定居,并在返回香港定居时已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所以你已没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
虽然你没有居留权,但是你将会享有香港入境权,可以自由进入香港特区而不受任何逗留条件限制。倘若你日后能符合有关非中国公民享有居留权的规定(即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或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你便可再成为香港特区的永久性居民及享有居留权。
一般来说,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配偶不能因婚姻的关系而获得香港居留权。除非该名配偶自己符合《入境条例》附表1第2段任何一项的规定而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根据《入境条例》(第 115 章)附表 1 第 7(a)段,当非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不再通常居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时,便会丧失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入境条例》并没有任何条文容许入境事务处处长可因特殊或不可预见的情况(例如受 2019 冠状病毒病疫情所影响)而酌情不遵守上述 36 个月不在港期限的法定条文,或赋权入境事务处处长延长有关 36 个月不在香港的期限。
不过,《入境条例》第 2(6)条赋权入境事务处处长可考虑每宗个案的所有情况,以断定相关人士是否已不再通常居于香港或只是暂时不在香港,包括:
- 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间及次数;
- 他是否在香港有惯常住所;
- 是否受雇于以香港为基地的公司;及
- 该人的主要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
入境事务处会根据上述法定条文考虑该个案的所有情况,才断定该人是否已不再通常居于香港或只是暂时不在香港。如入境事务处信纳该人并非已不再通常居于香港,则该人不会丧失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至于属中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除非他们已向入境事务处申请并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申报国籍变更,否则他们仍是中国公民。不论他们是否长时间不在香港,也不会失去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