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现行的做法之外,入境事务处将会接受以下经电邮提交的信息:
- 根据《入境条例》(第1 1 5章)的规定,航机机长在航机抵达或离开香港前提交列载全体机员和乘客的订明详情。
电子邮件地址:eto_ap@immd.gov.hk
(必须提供有关航空公司的名称,航机编号及日期)
- 根据《入境条例》(第1 1 5章)的规定,在香港的外国人在年满十六岁时须提交的订明详情(即其姓名、国籍、护照号码、护照的签发日期/地点、护照的期满日期、出生日期/地点、最初从何埠起程、详细永久住址。
电子邮件地址:eto_ti@immd.gov.hk
- 根据《入境条例》(第1 1 5章)的规定,向入境事务处处长发出的通知,声称有关船只/车辆不可予以没收;向当局发出的通知,表示有意就被没收的船只或车辆向行政长官提出道义申索。
电子邮件地址:eto_pd@immd.gov.hk
(必须提供发件人的姓名和联络电话号码)
- 针对入境事务处处长根据《入境条例》(第1 1 5章)发出的遣送离境令而提出的上诉。
电子邮件地址:enqralsd3@immd.gov.hk
(必须提供发件人的姓名和联络电话号码)
- 根据《入境条例》(第1 1 5章)的规定,提交确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资料。
电子邮件地址:eto_roa@immd.gov.hk
(必须提供发件人的姓名和联络电话号码)
- 注册医生根据《生死登记条例》(第1 7 4章)提出要求索取死因医学证明书(表格1 8)的申请。
电子邮件地址:eto_bdm@immd.gov.hk
(必须提供注册医生的姓名和联络电话号码)
- 根据《婚姻条例》(第1 8 1章)的规定,提出要求查阅在婚姻登记处存档的拟结婚通知书。
电子邮件地址:eto_bdm@immd.gov.hk
(必须提供发件人的姓名和联络电话号码)
- 根据《婚姻条例》(第1 8 1章)的规定,提出就在教堂举行婚礼而发给婚姻登记官证明书(表格2)的要求。
电子邮件地址:eto_bdm@immd.gov.hk
(必须提供发件人的姓名和联络电话号码,以及拟举行婚礼的日期和地点)
- 根据《人事登记规例》(第177章附属法例)的规定,就在申请香港身份证时已登记的事项(例如居住地址、婚姻状况或受供养子女等)的改变发出的通知。
电子邮件地址:ropr@immd.gov.hk
(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任何一款已经填妥的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