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页旨在为有意根据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游证计划申请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游证,在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地区内自由进出的经商人士,概述有关的安排。
本计划旨在让经商人士在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地区内自由进出,促进在亚太区内的商务联系。
商务旅游证是以塑胶制造,大小如一张信用卡。旅游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注一,持证人每次前往参与计划的成员地区时,若已获得有关成员地区的预先审批,可免签证逗留两至三个月注二。
商务旅游证持有人前往参与此计划的成员地区,如已获得该成员地区的预先审批,可出示其商务旅游证及有效的国民护照在指定管制站特别通道过关及只需办理简化的入出境手续。来港的商务旅游证持有人可在已设置的「本港居民」柜位过关。
持证人前往参与此计划的成员地区,不论有否获得该成员地区的预先审批,可在指定管制站特别通道过关。持证人若未获该成员地区的预先审批,他们必须遵守该地区的入境规定,包括出示有效的护照及有效的签证(如适用)。
商务旅游证持有人经各国际机场入境美国时,可使用机场内的特设机组人员通道办理入境手续,但他们仍须一如其他旅客,通过一般的入境检查程序,包括出示有效的护照及美国签证(如适用)。若商务旅游证持有人急需签证到美国作商务旅游,但未能预约在下一个工作天办理手续,可传真至美国总领事馆办事处(2147 3586),要求作出特别预约安排。
商务旅游证持有人亦可在加拿大的主要国际机场入境时,可使用机场内的特别服务通道办理入境手续。商务旅游证持有人可依照印有亚太经合组织标志的指示牌,前往特别服务通道办理入境手续。但他们仍须一如其他旅客,通过一般的入境检查程序,包括出示有效的护照及加拿大签证(如适用)。
注一: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或以后递交的申请,将会获发有效期一般为五年的旅游证。而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或以前递交的申请,则会获发有效期一般为三年的旅游证。
注二:此安排并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前往内地,他们应继续使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俗称回乡证)前往内地。此外,此安排亦不适用于中国香港的商务旅游证持有人前往台湾。
参与此计划的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地区有:
如果符合下列的条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的经商人士可申请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游证:
真正的经商人士是指参与货物贸易、提供服务或进行投资活动的人士。这并不包括表演者、音乐家、艺术家或同类行业的人士。
为方便本处将你的申请转介其他参与这项计划的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地区作预先审批,请以英文正楷填妥申请表(ID 900),及附上你的彩色近照,并附上下列文件:
申请人可于递交申请时,选择不多于五个申请人需优先前往的成员地区,所选择的成员地区会尽可能加快处理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可自行决定选择成员地区与否。如欲选择成员地区,请填写选择领取临时的商务旅游证表格(SF/IM/1609),并与申请书一并递交。
如有需要,本处或会要求申请人递交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及资料。
在申请获认取后,申请人可在此或通过24小时电话查询热线(852) 3160 8663查询申请进度。
当入境事务处完成商务旅游证申请之本地审批,申请人的申请会转介至其他参与商务旅游证计划的成员地区作预先审批。届时,本处会以邮递方式发信至申请人的办事处邮递地址,以通知其商务旅游证申请编号。申请人可于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游证网上系统选择「Hong Kong, China」和输入其申请编号以检视预先审批的状况。如申请人认为预先审批的结果符合其商务需要,申请人可邮寄或传真致2824 1161其本人签署的书面通知,要求入境事务处签发旅游证。旅游证备妥后,入境事务处将会发信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如申请人在申请时一并递交「选择领取临时的商务旅游证」表格,当申请人所选择的成员地区完成预先审批程序,本处将自动发出商务旅游证并会发信通知申请人相关领证及缴费时宜。
旅游证一经签发,申请人可亲自前来领取或授权他人代领。如申请人递交申请时未有出示其有效护照正本或申请是经网上递交,当领证时,申请人或其获授权的代领人须出示申请人的有效护照正本以资核对,及递交申请人上次获发的商务旅游证以供注销(如有)。
商务旅游证的最长有效期为签发日起计五年。商务旅游证不设续期申请,如申请人的商务旅游证五年有效期将届满或已届满,便需要申请新证,手续与全新申请完全一样。新证签发后,旧证便会被注销。另外,如申请人的护照有效期不足五年,其商务旅游证的有效期或会相应缩短。
当一个或多个成员地区在申请人获发第一张商务旅游证后批准其预先审批申请时,申请人可要求本处签发包含最新预先审批结果的商务旅游证。请向本处提出书面要求*。如是次换证只涉及更新证上已批核成员地区便不需任何费用。
当所有有关成员地区均已完成申请人的预先审批后,无论申请人是否已获发临时的商务旅游证,申请人仍需提交签发商务旅游证的书面要求*。
由于申请人的商务旅游证与其现有的护照相连,如申请人的新护照上的号码与旧护照不同,便须申请更换商务旅游证。请以书面方式提出要求*,并附上申请人的新护照副本,以便本处为其补发商务旅游证。领取补发商务旅游证时须缴付补发费用。如申请人递交补发商务旅游证书面要求时未有出示其新护照正本,当领证时,申请人或其获授权的代领人须出示申请人的新护照正本以资核对,及递交申请人上次获发的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游证以供注销(如有)。
若申请人遗失商务旅游证或商务旅游证有损坏,请向本处提出书面要求*补发旅游证。领取补发商务旅游证时须缴付补发费用。
*申请人可以把其本人签署的书面要求邮寄或传真(传真号码﹕(852)2824 1161)至本处。当商务旅游证备妥时,本处会发信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