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法例第181章《婚姻条例》第5A条,婚姻登记官(登记官)可应申请而委任任何符合当其时附表4所订明的所有条件的人为婚姻监礼人或将其作为婚姻监礼人的委任续期。
以下为《婚姻条例》附表4(婚姻监礼人的资格条件)所订明之条件:
如果申请人是第一次申请委任为婚姻监礼人并符合《婚姻条例》附表4第1及2段之要求,便可递交申请。
至于申请续期委任为婚姻监礼人,申请人如未能于现时委任期届满至少两个月前向登记官递交申请书及所需证明文件,其续期委任或不能紧接现时委任期届满后即时生效。换言之,申请人会于现时委任期届满后停止作为婚姻监礼人,直至其续期委任申请获得批准,才可继续履行婚姻监礼人之职责。
邮递申请
若以邮递方式申请,请将已填妥的申请书(连结)及有关证明文件邮寄至以下地址:
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
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12楼
生死及婚姻登记(支援)组
入境事务处不会接收邮资不足的信件。为确保邮递无误,请在投寄邮件时支付足额邮资及注明回邮地址。 (详情)
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透过以下的超连結,进行网上申请。
申请所需的申请书及文件已载列于"申请委任/续期委任为婚姻监礼人所需的申请书及文件一览表"。
申请委任为婚姻监礼人
申请续期委任为婚姻监礼人
处理委任/续期委任为婚姻监礼人的申请:港币715元
委任/续期委任为婚姻监礼人:港币405元
有关申请费用,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以邮递方式申请
网上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