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格的人士可透过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北京办事处(驻京办)、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沪办)、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成都办)、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粤办)及驻武汉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武汉办)的入境事务组递交换领已逾期或遗失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的申请,并授权一位香港咨询人在所选定的旅行证件及国籍(申请)组或香港入境事务处分区办事处领取回港证。
申请人必须亲身到驻京办、驻沪办、驻成都办、驻粤办及驻武汉办办理换领回港证申请。驻内地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在收到申请后,会核对文件并将申请转送到旅行证件及国籍(申请)组或入境事务处分区办事处处理。申请获批准后,旅行证件及国籍(申请)组或入境事务处分区办事处会通知获授权的香港咨询人到所选定的香港办事处缴交申请费用及领取回港证。
表格
所需表格/申请类别 | 回港证因逾期而换领 | 回港证因遗失而换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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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73/ID73A | ✔ | ✔ |
ID645 | ✕ | ✔ |
在驻内地办事处申请回港证声明书 | ✔ | ✔ |
申请人应填妥申请书连同所需证明文件一并递交。
相片
三张彩色近照,照片须符合以下规定:
证明文件
(一) | 香港居民身份证(如适用); |
(二) | 原有回港证(影印本只需载有相片及个人资料的一页); |
十八岁以下未婚人士的额外规定:
(三) | 同意这项申请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 |
(四) | 出生证明书(如在香港出生则无需提交)以证明他/她与同意这项申请的父/母的关系,或法庭颁令(如适用)以证明同意这项申请的合法监护人对他/她拥有管养权; |
(五) | 未持有有效的十一岁至十七岁人士香港居民身份证的人士,须递交学校证明文件(例如学生手册,手册须载有儿童的姓名、出生日期及相片,并经校方盖印证明)或其他附有相片的身份证明。如无法提供该等学校证件或身份证明,则应递交已填妥的副署事项表格(ID641),以及副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
十八岁以下的已婚人士,须递交结婚证书(如在香港结婚则无需提交),而毋须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同意及递交第(三)、(四)项文件。
亲身递交申请时,申请人需带同申请书及相片连同证明文件的正、副本。
申请人须委托香港谘询人在所选定的旅行证件及国籍(申请)组或香港入境事务处分区办事处领取回港证时缴付回港证费用。费用可以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现金或划线支票(支票抬头请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缴付。期票恕不接纳。
在收妥所需文件及相片后,回港证换领申请一般需时约四至六个星期处理,其中并不包括转送申请书所需时间。
新回港证备妥后,旅行证件及国籍(申请)组或香港入境事务处分区办事处会通知获授权的香港咨询人领取。
获授权的香港咨询人须到所选定的旅行证件及国籍(申请)组或香港入境事务处分区办事处缴交申请费用及领取回港证。
申请人必须在驻内地办事处递交回港证申请时出示原有的回港证,获授权的香港咨询人亦须在所选定的旅行证件及国籍(申请)组或香港入境事务处分区办事处领取新回港证时出示原有的回港证以便注销。如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声明原有的回港证已经逾期,获授权的香港咨询人则毋须在领取新回港证时出示原有的回港证。
驻北京办事处(驻京办)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71号
邮编:100009
电话:(86 10) 6657 2880内线032
传真:(86 10) 6657 2830
电邮:bjohksar@bjo-hksarg.org.cn
网址:https://www.bjo.gov.hk
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沪办)
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168号都市总部大楼21楼
邮编:200001
电话:(86 21) 6351 2233内线160
传真:(86 21) 6351 9368
电邮:enquiry@sheto.gov.hk
网址:https://www.sheto.gov.hk
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成都办)
地址:中国四川省成都市红星路三段1号国际金融中心二号办公楼48楼
邮编:610021
电话:(86 28) 8208 6660内线330
传真:(86 28) 8208 6661
电邮:general@cdeto.gov.hk
网址:https://www.cdeto.gov.hk
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粤办)
地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71楼7101室
邮编:510613
电话:(86 20) 3891 1220内线608
传真:(86 20) 3891 1221
电邮:general@gdeto.gov.hk
网址:https://www.gdeto.gov.hk
驻武汉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武汉办)
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43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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