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務的自治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簡稱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但在處理特區事務包括出入境管制方面,則享有高度自治權。《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區政府可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人士的入境、逗留和離境事宜實施出入境管制。換言之,在回歸後,香港仍可處理本身的出入境管制事務,並且在制定出入境政策方面享有自治權。
香港入境事務隊致力實施有效出入境管制和採取執法行動,同時亦注重為遊客、商務訪客和本港居民提供方便的出入境安排和設施。因此,本處在執行簽證管制方面的目標為:
- 防止不受歡迎人物入境,以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
- 為輸入優秀人才及專業人士提供方便的安排,以提升香港的競爭力,並同時保障本地勞動人口免受不公平的競爭;以及
- 令遊客和商人來港更加方便,使香港成為一個具吸引力的旅遊和商業中心。
簽證和入境許可證制度
沒有香港居留權或入境權的人士如欲來港旅遊(根據現行入境政策可免簽證入境的人士除外)、就業、投資、受訓、居留或就讀,均須申領簽證/入境許可證,方可來港。這個在來港前預辦入境檢查的制度卓有成效,不但可確保只有符合現行入境政策的人士才獲准來港,亦可防止不受歡迎的人物進入本港。
簽證及政策部
簽證及政策部由一位助理處長掌管,負責制定和推行有關簽證/入境許可證及延期逗留的政策。該部由簽證管制(政策)科和簽證管制(執行)科組成,每科各由一位首席入境事務主任領導。簽證及政策部的主要工作範圍包括:
- 制定及覆檢有關簽證事宜的政策和審批程序,以應付本港社會不斷轉變的需要、配合外圍環境的轉變、方便訪客來港、改善簽證和入境許可證制度的政策管理,以及提高此制度的運作效率和效益;
- 按照現行的入境政策和程序,處理來港旅遊、就業、投資、受訓、居留和就讀的入境申請;
- 處理由訪客和非永久性居民所遞交的延期逗留申請;
- 防止可能會對香港的保安、繁榮和社會安寧構成威脅的不受歡迎人物入境;
- 處理由聲稱憑藉父親或母親的血統而擁有香港居留權的中國籍人士所提出的香港特區居留權證明書申請;以及
- 處理有關居留權證明書及簽證管制事宜的上訴、反對和司法覆核個案。
來港旅遊
香港特區政府一直以來對訪客實施開放的出入境政策。約有170個國家和地區的國民可免簽證來港作商務探訪、探親或觀光旅遊7至180天。
內地訪客
內地訪客的入境事宜,須受另一套安排規管。欲來港探親或觀光的內地居民,須向內地有關當局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適用的赴港簽注。他們可來港逗留7至90天。
內地居民透過「個人遊計劃」來港旅遊
內地「個人遊計劃」於二零零三年七月實施。目前,廣東省所有21個市及其他省份的28個市,即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南京、蘇州、無錫、杭州、寧波、台州、福州、廈門、泉州、成都、濟南、瀋陽、大連、南昌、長沙、南寧、海口、貴陽、昆明、石家莊、鄭州、長春、合肥及武漢的居民,均可以個人身份來港旅遊。透過「個人遊計劃」來港的內地訪客,每次入境可獲准逗留不多於七天。這項措施利好本地的旅遊業、零售業和相關行業。
由二零零九年四月一日開始,居於深圳市的內地居民可向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申請多次往返香港個人旅遊(即「一簽多行」)簽注。持個人旅遊簽注的往來港澳通行證持有人每次可在香港逗留不超過七天。由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三日開始,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停止向深圳戶籍居民簽發「一簽多行」簽注,改為簽發「一周一行」簽注。該簽注的持證人可在每個周一至周日前往香港一次,每次可在香港逗留不超過七天。
商務探訪計劃
自一九九八年三月起,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的內地商人如欲來港作商務探訪,可向內地當局申請商務簽注。
台灣訪客
台灣訪客可經由台灣的特許航空公司申請香港入境許可證來港。
持有有效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俗稱「台胞證」)的台灣居民,可以訪客身份來港並逗留30天。
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合資格的台灣居民可自行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網頁的「台灣居民預辦入境登記」電子服務平台,免費預辦入境登記。電腦系統會處理有關登記,並即時顯示結果。預辦入境登記的有效期為兩個月,其間登記人可獲准以訪客身份進入香港兩次,每次逗留最多30天。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有超過310萬人次辦妥登記。
亞太區經濟合作(「亞太經合」)組織商務旅遊證
亞太經合組織商務旅遊證(商務旅遊證)試驗計劃於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開始實施,並於一九九九年三月成為常設計劃。現時有19個亞太經合成員地區參加並全面推行這項計劃,當中包括澳洲、文萊、智利、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香港、印尼、日本、韓國、馬來西亞、墨西哥、新西蘭、巴布亞新幾內亞、秘魯、菲律賓、俄羅斯、新加坡、中國台北、泰國及越南。
美國及加拿大已分別自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及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在其國際機場內設置特別通道,讓商務旅遊證持有人辦理入境手續,但持證人仍須遵守一般入境規定,包括出示有效的護照及適用的美國或加拿大簽證(如適用)。
由二零零八年六月一日開始,商務旅遊證持證人前往所有參與此計劃的成員地區,不論有否獲得該成員地區的預先審批,均可在指定管制站特別通道過關。持證人若未獲該成員地區的預先審批,他們必須遵守該地區的一般入境規定,包括出示有效的護照及有效的簽證(如適用)。
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開始,遞交申請並獲發商務旅遊證的申請人,其商務旅遊證的有效期由三年延長至五年。持證人可於有效期內多次免簽證前往已獲預先審批的成員地區,而每次可逗留長達兩至三個月。來港的商務旅遊證持有人可使用香港出入境管制站內的專用櫃枱(如有)辦理出入境檢查手續。
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港已簽發超過10萬張商務旅遊證,並處理了超過623 000宗由其他成員地區轉介的預先審核要求。
工作假期計劃
「工作假期計劃」在二零零一年四月推出,旨在促進香港與各參與國在文化及教育方面的交流,從而加強彼此的雙邊關係。持有參與國護照或香港特區護照的人士,如年齡介乎18至30歲並通常居於其原居地,而其主要入境目的為度假,均合資格參加這項計劃。目前參與這項計劃的國家包括澳洲、奧地利、加拿大、法國、德國、匈牙利、愛爾蘭、日本、韓國、荷蘭、新西蘭、瑞典及英國。參與計劃的人士可在本港逗留最多12個月,並在留港度假期間從事短期工作。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處共批准了超過13 000宗申請。
印度國民預辦入境登記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除某些類別人士獲豁免預辦入境登記而繼續享有免簽證訪港待遇外,印度國民須預先在網上申請和辦妥預辦入境登記,才可繼續享有免簽證前來香港旅遊或過境不超過14天的待遇(乘搭航機直接過境及不會離開機場過境候機室者除外)。印度國民須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網頁的「印度國民預辦入境登記」平台申請預辦入境登記。預辦入境登記費用全免。電腦系統會處理有關登記,並即時顯示結果。預辦入境登記的有效期為六個月。在登記有效期內,登記人可多次免簽證來港旅遊,每次最多可逗留14天。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有超過947 000人次辦妥登記。
方便訪客來港的措施
本處不時檢討簽證管制的制度及審批程序,並在有需要時實施新措施,務求使遊客和商務訪客來港更感方便。
現時,須持有效簽證訪港的旅客如確實有需要經常來港,而在過往12個月內曾訪港三次或以上,其間並無不良紀錄,或本處信納其訪港有利香港,可申請簽發多次來港旅遊簽證。
為了使澳門非永久性居民出入境更加便利,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澳門非永久性居民如年滿11歲並持有有效的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旅遊證),可於辦妥登記後,持有效並已登記的旅遊證於香港各管制站以訪客身份使用e-道服務出入境香港。
優才、專業人士及企業家入境計劃優化措施
香港歡迎世界各地的優才、專業人士及企業家來港工作及定居,他們可以根據不同的入境計劃來港,包括「一般就業政策」、「輸入內地人才計劃」及「優秀人才入境計劃」等。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起,本處實施以下一系列優化措施,以提升香港吸引和挽留外來人才及專業人士的能力:
- 放寬根據「一般就業政策」及「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來港人士的逗留安排,鼓勵專才留港發展;
- 放寬根據「優秀人才入境計劃」來港人士的逗留安排及優化該計劃的計分制度,以吸納更多擁有出色教育背景或國際工作經驗的年青人才來港發展;
- 列明在「一般就業政策」下投資類別的考慮因素,致力吸引更多海外企業家來港投資。此外,為推動香港的創新文化,考慮批准有意開辦或參與已獲政府支援計劃支持的初創業務者的申請;以及
- 推行「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便利已移居海外的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第二代回流,以他們的知識及與香港的連繫,對香港未來發展作出貢獻。
來港就業
專業人士和企業家
香港是一個國際金融及商業中心,歡迎有意來港投資的海外企業家及能夠對本港經濟作出重大貢獻的人士來港。僱傭工作簽證是發給具備香港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別技能、知識或經驗的人士。
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起,本處已放寬專業人士及企業家的逗留安排。根據「一般就業政策」獲准來港的人才和專業人士,他們的首次留港年期已由一年改為兩年,而往後的延長逗留期限亦已由「2+2+3年」模式放寬至「3+3年」。此外,頂尖人才如已獲准在港工作不少於兩年及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不少於200萬港元,可在申請延期逗留時獲准延期逗留六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上述放寬安排亦適用於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來港的專業人士。另外,為便利有意來港創業的企業家,本處已清楚列明投資類別申請人的相關考慮因素,包括業務計劃、財政資源、營業額、投資金額、在本地開設的職位數目,以及引入香港的新科技或技能等;而本處亦會考慮批准有意開辦或參與已獲政府支援計劃支持的初創業務者的申請。
在二零一九年,逾100個國家/地區合共41 289名來自不同行業的專業人士,獲准根據「一般就業政策」來港從事長期或短期的僱傭工作或投資業務。
輸入內地人才計劃
「輸入內地人才計劃」於二零零三年七月推出,旨在吸引一些具有認可資歷的內地優秀人才和專業人才來港工作,以滿足本港的人才需要,提高香港的競爭力。此計劃沒有設定行業限制。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有超過134 000名內地優秀人才和專業人才透過此計劃獲准來港工作。
居於海外的內地專業人才
當局自一九九零年九月起實施一項容許居於海外的內地專業人才來港工作的政策,申請人必須在海外遞交申請,而且在緊接申請前必須在海外居住不少於兩年。為帶動本港的經濟發展,這些內地專業人才來港工作前在海外居住年期的規定,已由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一日開始寬減為一年。在二零零零年十一月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期間,已有超過7 900名居於海外的內地專業人才獲准來港工作。
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
本處於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九日推出「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以進一步吸引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及回港工作,從而提升香港的人力資源和競爭力,以及加強香港對非本地學生的吸引力。
非本地畢業生是指在香港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課程而獲得學士學位或更高資歷的非本地學生。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四日起,本安排已擴展至涵蓋在香港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非本地課程而獲得學士學位或更高資歷的非本地學生。非本地畢業生如在畢業日期(即畢業證書所載日期)起計的六個月內根據本安排申請留港工作,均屬於應屆非本地畢業生類別。他們無須在提出申請時已覓得工作。
回港非本地畢業生是指在畢業日期起計的六個月後遞交申請的人士。他們須在提出申請時先獲得聘用。只要受僱從事的工作通常是由學位持有人擔任,以及薪酬福利條件達到市場水平,有關申請便會獲得考慮。
成功申請人士如能符合一般入境規定,可獲准留港12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他們在獲准逗留期間可自由從事及轉換工作,無須事先取得入境處的批准。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有超過九萬名非本地畢業生獲批准根據此安排在港工作。
科技人才入境計劃
政府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推出「科技人才入境計劃」,旨在透過快速處理安排,讓合資格科技公司/機構申請輸入非本地科技人才到香港從事研發工作。合資格科技公司/機構須先申請配額,獲創新科技署發出配額的公司/機構可相應地於為期六個月的配額有效期內為合資格人士向本處申請工作簽證/進入許可。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共有99名申請人根據此計劃獲批來港。
外地勞工
當局於一九九六年推出「補充勞工計劃」,有限度地輸入勞工,使無法在本地聘得合適僱員的職位空缺得以填補,以紓緩勞工短缺問題。這項計劃由成員包括僱主及工會代表的勞工顧問委員會監察。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超過45 000名勞工透過這項計劃獲准來港工作,其中仍在港工作的則約有5 600人。外地勞工在初次入境時,通常獲准逗留12個月,並須在合約屆滿時返回原居地,而合約的有效期通常最長為兩年。
外籍家庭傭工
當局准許外籍家庭傭工以受僱兩年的合約形式來港工作,以減輕本港許多家庭的家務負擔。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港約有399 000名外籍家庭傭工,當中來自菲律賓及印尼的人數分別約佔55%及43%。
來港就讀
從外地來港的學生,可獲准在根據《教育條例》及《專上學院條例》註冊的私立學校就讀。他們亦可申請來港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專上課程(包括短期課程)或兼讀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研究院修課課程;修讀為期不超過六個月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副學位交換生課程或為期不超過一年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或非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換生課程;或修讀於非本地高等教育或專業課程的註冊紀錄冊上的全日制課程,而該紀錄冊是根據《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條例》設立。
內地、澳門特區及台灣的中國居民可申請來港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或非本地專上課程(就非本地課程而言,於二零一六/一七至二零二零/二一學年,內地學生可申請來港就讀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非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兼讀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研究院修課課程(內地學生修讀的課程須由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開辦);為期不超過六個月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副學位交換生課程或為期不超過一年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或非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換生課程(內地學生修讀的課程須為本地課程);或符合相關條件的全日制短期課程。內地學生亦可在內地老師陪同下,來港修讀經教育局批准為期不多於兩星期的中學短期交換生課程。
非本地學生如符合相關資格準則,可從事與學科/課程有關,並經他們就讀的院校安排或批准的實習工作。此外,非本地學生如符合相關資格準則,亦可在有關學年的整段期間於校園擔任兼職工作和從事暑期工作。
在二零一九年,已有41 895名非本地學生獲准來港就讀(包括30 707名內地學生),大部分非本地學生都是修讀專上學院的課程。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於二零零三年十月開始實施,目的是讓那些把資金帶來香港投資但不會在港參與經營業務的人士來港居留。經檢討後,該計劃已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暫停。
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約有35 000名申請人獲正式批准來港居留,另外約有40名申請人獲原則上批准,合共為香港帶來多達3,166億元的投資。
優秀人才入境計劃
「優秀人才入境計劃」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實施。這是一項設有配額並採用計分制的移民吸納計劃,旨在吸引內地和海外的高技術人才或優才來港定居,藉以提升香港在全球化市場的競爭力。獲批准的申請人無須在來港定居前先獲得本地僱主聘用。所有申請人必須首先符合基本資格的要求,才可根據計劃所設兩套計分制度的其中一套獲取分數,與其他申請人競爭配額。兩套計分制度分別是「綜合計分制」和「成就計分制」。
由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開始,本處已放寬此計劃下的逗留安排,經「綜合計分制」來港人士的首次留港年期已由一年改為兩年,而往後的延長逗留期限亦已由「2+2+3年」模式放寬至「3+3年」。已獲准來港定居不少於兩年及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不少於200萬港元的頂尖人才,可在申請延期逗留時獲准延期逗留六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至於根據「成就計分制」獲准來港的人士在首次入境時可獲准在港逗留八年。此外,本處亦已優化「綜合計分制」下的計分制度,以吸納更多擁有優秀教育背景或國際工作經驗的年青人才來港發展。
政府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公布首份香港人才清單,共包含11項專業。符合人才清單要求的申請人經評核後,可在「優秀人才入境計劃」下的「綜合計分制」獲得30分額外分數。
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約有5 400名申請人根據本計劃獲發配額(包括53名符合人才清單要求而獲得30分額外分數的申請人)。
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
為吸引已移居海外的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第二代回港發展,本處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推出「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此計劃不設配額,而申請人亦無須在來港前已獲得聘用。成功申請人士可獲准在港逗留12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處共批准了441宗申請。
受養人來港的安排
按照現行入境政策,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不受逗留期限約束的香港居民、獲准來港就業(外籍家庭傭工及根據「補充勞工計劃」獲准來港工作的外地勞工除外)、就學(在本港頒授學位的院校修讀全日制本地學士學位或研究生課程)或根據「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優秀人才入境計劃」或「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來港的人士,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以及其18歲以下的未婚受養子女,均可申請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此外,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不受逗留期限約束的香港居民亦可申請其60歲或以上的父母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受養人來港政策的一個重要考慮因素,是受養人須依靠保證人供養。保證人必須能夠把受養人在港的生活條件維持在基本水平以上,並為他/她提供適當的居所。二零一九年,本處共批出24 908個受養人簽證/入境許可證。
單程通行證持有人的入境事宜
《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已就香港特區政府對內地居民來港定居所實施的入境政策作出規定。該條文訂明:「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內地居民可透過單程通行證計劃來港定居。該計劃主要為協助內地居民來港與家人團聚,能有效規管內地居民來港定居的人數,使香港能夠保持繁榮安定。
單程通行證是由內地公安機關的有關單位所簽發。現時每日的名額為150個,當中60個是分配予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憑藉父親或母親的血統擁有香港居留權的內地出生人士,而30個則分配予長期分隔兩地的配偶。二零一九年,有39 060名內地居民透過單程通行證計劃來港定居。
居留權證明書計劃
為了實施《基本法》所載有關居留權的條文,當局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修訂《入境條例》,使該條例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政府進一步修訂《入境條例》,引進一項居留權證明書計劃,規定凡聲稱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享有香港居留權的人士,必須經有關當局核實其資格,並獲發給居留權證明書及將證明書附貼於單程通行證/有效旅行證件上,方可確立他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有超過23萬人根據這項計劃來港。
基因測試
部分居留權證明書申請人及其聲稱的父母,由於所提供證明文件未足以確立其聲稱的父母與子女關係,故或須接受基因測試。有關基因測試程序的《2001年入境(修訂)條例》已於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開始實施,而基因測試的安排和費用,亦已在憲報中訂明。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處收到超過45 000宗須進行基因測試的申請個案。
就居留權證明書計劃提出的上訴
當局於二零零零年一月對《入境規例》進行立法修訂,就申請人反對入境處處長不發出居留權證明書或經核證副本的決定,向入境事務審裁處上訴所須依從的程序,作出規定。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處從入境事務審裁處接獲超過1 500宗有關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