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頁旨在為需要簽證/進入許可前來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旅遊/過境的人士,概述有關的入境安排。任何人士如欲來港旅遊或過境而並非享有免簽證特許訪港,或打算逗留超過免簽證訪港期限,必須在來港前申領入境簽證/進入許可。有關各個國家/地區的免簽證特許及簽證規定,請瀏覽本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旅遊簽證和進入許可規例" 網頁。
這項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內地及台灣的中國居民(居於海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持有人及居於海外的台灣中國居民除外)。
關於來港旅遊或過境的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如符合下列規定,可獲考慮批准:
一般而言,除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或入境權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以旅客身份在港逗留超過免簽證訪港期限,均須申領入境簽證/進入許可。雖然入境事務處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作出考慮,惟申請人必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國或所屬國的有效旅行證件;沒有刑事記錄,且其入境不會對香港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以及不可能成為香港的負擔等),並符合上文詳列的有關資格準則,方可獲考慮發給簽證/進入許可。入境事務處對這些資格準則或會不時作出修訂,希為留意。
入境事務處在收齊所需文件後,一般需時四星期處理來港旅遊/過境的簽證/進入許可的申請。倘若未能收齊所需文件及資料,入境事務處將無法開始處理有關申請。除非有特別需要,申請人切勿向入境事務處查詢申請的進展情況,以免延誤處理申請的時間。
所有申請均由入境事務處負責處理及審批。申請審批完全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根據當時香港特區政府的政策酌情處理。即使申請已符合所有申請資格,入境事務處處長仍保留拒絕個別申請的絕對決定權。
提名一名本地保證人將有助入境事務處處理申請。本地保證人可以是公司或個人。如保證人是個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所 需 申 請 表 格 /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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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港旅遊/過境申請表(ID 1003A) |
申請人的近照(已把近照貼在申請表格(ID 1003A)第1頁) |
申請人的旅行證件的影印本,須載有個人資料、簽發日期、屆滿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簽證的詳情(如適用)。 |
申請人的經濟狀況證明,例如銀行結單、儲蓄戶口存摺、稅款收據等,以及工作證明影印本(如有),例如公司簽發的假期信、薪金證明等。 |
交通安排,例如航班資料 |
來港觀光的證明的影印本,例如參加來港旅行團的收據、行程等(只適用於來港觀光) |
擬訪港後到訪下一個目的地的證明的影印本、行程等(只適用於來港過境) |
來港作商務訪問的證明的影印本,例如由申請人的僱主所發出的信件確認申請人擬在港的商務活動、由在港公司所發出的邀請信、由業界機構發出確認申請人來港出席商品交易會及展覽會的信件等(只適用於來港作商務訪問) |
與在港保證人的關係證明的影印本(只適用於來港探親) |
有關來港目的證明的影印本(如來港目的非為觀光、過境、商務或探親) |
所 需 申 請 表 格 /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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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港旅遊/過境(保證人)申請表(ID 1003B) |
商業登記證影印本 |
所 需 申 請 表 格 /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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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港旅遊/過境(保證人)申請表(ID 1003B) |
保證人的香港身份證影印本 |
保證人的旅行證件影印本,須載有個人資料、簽發日期、屆滿日期及最近進入香港特區的入境印章/延期逗留標籤及最近獲簽發的「電子簽證」(如保證人為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
如向入境事務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或申述,即屬犯罪。根據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或填報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即屬犯罪,而任何獲發的相關簽證/進入許可或獲給予在香港特區入境或逗留的准許,即告無效。
網上遞交申請
按此於網上遞交申請,並上載所有證明文件。
其他申請途徑
申請人或其在港保證人亦可把填妥的申請表格(ID 1003A及ID 1003B)連同所有證明文件,以下列其中一種方式送交入境事務處。所有填妥的表格必須妥為簽署。如申請人為16歲以下兒童,表格須由兒童的父/母或合法監護人簽署。
新界將軍澳寶邑路61號 入境事務處總部行政大樓地下 香港入境事務處收發分組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 中國北京市西城區 地安門西大街71號 (郵編100009) 駐上海經濟貿易辦事處 中國上海市黃浦區西藏中路168號 都市總部大樓21樓 (郵編200001) |
為縮短處理時間,申請表格及證明文件可第一時間傳真至(852) 2824 1133。簽署妥當的申請表格正本及所需照片應隨即以空郵寄交入境事務處。入境事務處在收到申請表格正本,並審核妥當後才會發出獲批准的簽證/進入許可。
[註]:
部份中國駐外使領館對持外國普通護照的人士實施由「中國簽證代辦中心」處理赴港簽證的安排。申請人可向就近的中國駐外使領館查詢有關詳情。
入境事務處在收齊所需文件後,一般需時四星期處理來港旅遊/過境的簽證/進入許可的申請。倘若未能收齊所需文件及資料,入境事務處將無法開始處理有關申請。除非有特別需要,申請人切勿向入境事務處查詢申請的進展情況,以免延誤處理申請的時間。
所有申請均由入境事務處負責處理及審批。申請審批完全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根據當時香港特區政府的政策酌情處理。即使申請已符合所有申請資格,入境事務處處長仍保留拒絕個別申請的絕對決定權。
如申請表格是直接遞交入境處,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均附有付款的網頁連結。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萬事達卡、銀聯卡及JCB)、「繳費靈」、「轉數快」或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繳付。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
如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親身前往入境處相關辦事處繳費,有關費用可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或支票繳付。支票必須劃線,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填妥日期及簽署妥當。繳費後,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會即時獲發一張列印在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申請人隨後亦可到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再自行下載及列印該「電子簽證」。
如申請人無法透過上述方法繳付費用,有關費用應以銀行本票或匯票連同申請表格一起繳交。本票或匯票應由一間在香港有聯繫的銀行發出,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請勿將現金夾附於申請表格內。當本處確認收妥有關費用後,申請人會收到通知,隨後須到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自行下載及列印該「電子簽證」。
如申請表格是向中國駐外國使領館或香港特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下稱「駐京辦」)入境事務組或駐上海經濟貿易辦事處(下稱「駐滬辦」)入境事務組遞交,有關的簽證/進入許可費用應直接向有關的中國駐外國使領館或駐京辦入境事務組或駐滬辦入境事務組(視乎何者適用)繳付。
在申請獲認取後,申請人可在此或通過24小時電話查詢熱線(852) 3160 8663查詢申請進度。
如申請表格是直接遞交入境處,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均附有付款的網頁連結。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萬事達卡、銀聯卡及JCB)、「繳費靈」、「轉數快」或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繳付。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
如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親身前往入境處相關辦事處繳費,有關費用可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或支票繳付。支票必須劃線,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填妥日期及簽署妥當。繳費後,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會即時獲發一張列印在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申請人隨後亦可到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再自行下載及列印該「電子簽證」。
如申請人無法透過上述方法繳付費用,有關費用應以銀行本票或匯票連同申請表格一起繳交。本票或匯票應由一間在香港有聯繫的銀行發出,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請勿將現金夾附於申請表格內。當本處確認收妥有關費用後,申請人會收到通知,隨後須到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自行下載及列印該「電子簽證」。
如申請表格是向中國駐外國使領館或香港特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下稱「駐京辦」)入境事務組或駐上海經濟貿易辦事處(下稱「駐滬辦」)入境事務組遞交,有關的簽證/進入許可費用應直接向有關的中國駐外國使領館或駐京辦入境事務組或駐滬辦入境事務組(視乎何者適用)繳付。
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會獲發簽證/進入許可(以「電子簽證」形式簽發) 。「電子簽證」持證人於辦理入境手續時,須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證件及儲存在其個人流動裝置或列印在一張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並透過入境櫃枱的光學閱讀器掃描「電子簽證」上的加密二維碼。
倘若申請是在中國駐外國使領館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下稱「駐京辦」)入境事務組或駐上海經濟貿易辦事處(下稱「駐滬辦」)入境事務組遞交,簽證/進入許可會透過有關的中國駐外國使領館或駐京辦入境事務組或駐滬辦入境事務組(視乎合適者而定)發給申請人。申請人應把簽證/進入許可標籤貼在申請人旅行證件的空白簽證頁上,以便抵港時向入境處人員出示。
一般來說,訪港人士來港旅遊/探親必須於逗留期限屆滿當日或之前離港返回原居地。訪港旅客如有特殊原因或困難需要在港延長逗留期限,可於其逗留期限餘下14日內在網上遞交申請 (不適用於逗留期限將於3日內屆滿人士) ,或在逗留期限屆滿前7日內透過其他途徑遞交申請。惟申請批准與否,將按個別情況考慮。
由於處理需時,申請人應盡早於其逗留期限餘下14日內在網上遞交申請(不適用於逗留期限將於3日內屆滿人士)。如親身申請,視乎實際情況,申請一般可在即日辦理完畢。
申請人須在遞交申請時帶備下列證明文件(正本及副本):
申請人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但入境事務處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若提交的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附上經由宣誓翻譯員、法庭翻譯員、認可翻譯員、註冊翻譯員、專家翻譯員或官方翻譯員核證為真實譯本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如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或申述,即屬犯罪。根據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或填報明知其虛假或不相信真實的資料,即屬犯罪,而任何獲發的相關簽證/進入許可或獲給予在香港特區入境或逗留的准許,即告無效。
在遞交申請時,申請人應身在香港。遞交申請方法如下:
申請地點
入境事務處延期逗留組
新界將軍澳寶邑路61號入境事務處總部行政大樓5樓
辦公時間
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三十分(星期六)
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申請人(內地旅客除外)亦可前往下列任何一間入境事務處分區辦事處辦理有關手續。
入境事務處-東九龍辦事處
九龍藍田匯景道1-17號匯景花園匯景廣場第2層
(港鐵藍田站B出口)
電話:2347 3492
入境事務處-西九龍辦事處
九龍尖沙咀金巴利街二十八號地下
(港鐵尖沙咀站B2出口)
電話:2359 4426
入境事務處-沙田辦事處
新界沙田上禾輋路1號沙田政府合署3樓
(港鐵沙田站B出口)
電話:2158 6419
入境事務及人事登記-火炭辦事處
新界火炭樂景街2至18號銀禧薈4樓405至407號舖位
(港鐵火炭站C出口)
電話:2651 8644
入境事務處-屯門辦事處
新界屯門兆麟街19號屯門兆麟政府綜合大樓1樓及2樓
(櫃檯服務設於2樓)
(輕鐵三聖站)
電話:2797 0872
入境事務及人事登記-元朗辦事處
新界元朗橋樂坊2號元朗政府合署1樓
(港鐵朗屏站E出口)
(輕鐵康樂路站)
電話:2475 4145
辦公時間
以上各入境事務處分區辦事處的辦公時間如下:
上午九時至下午十二時四十五分及下午二時至四時三十分(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九時至下午十二時三十分(星期六)
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由於處理需時,申請人應盡早於其逗留期限餘下14日內在網上遞交申請(不適用於逗留期限將於3日內屆滿人士)。如親身申請,視乎實際情況,申請一般可在即日辦理完畢。
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均附有付款的網頁連結。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萬事達卡、銀聯卡及JCB)、「繳費靈」、「轉數快」或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繳付。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
如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親身前往入境處相關辦事處繳費,有關費用可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或支票繳付。支票必須劃線,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填妥日期及簽署妥當。繳費後,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會即時獲發一張列印在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申請人隨後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再自行下載及列印該「電子簽證」。
在繳費和領取「電子簽證」時,申請人必須身在香港。
給予某人以訪客身分在香港入境的准許,須受下述逗留條件規限:
有關訪客獲准參與的活動,請參閱此處。
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經定罪後,最高可判罰款港幣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由於處理需時,申請人應盡早於其逗留期限餘下14日內在網上遞交申請(不適用於逗留期限將於3日內屆滿人士)。如親身申請,視乎實際情況,申請一般可在即日辦理完畢。
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均附有付款的網頁連結。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萬事達卡、銀聯卡及JCB)、「繳費靈」、「轉數快」或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繳付。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
如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親身前往入境處相關辦事處繳費,有關費用可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或支票繳付。支票必須劃線,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填妥日期及簽署妥當。繳費後,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會即時獲發一張列印在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申請人隨後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再自行下載及列印該「電子簽證」。
在繳費和領取「電子簽證」時,申請人必須身在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