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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說明

  1. 根據香港法例《入境規例》(第115A章)第2(1)條的規定,給予某人以訪客身分在香港入境的准許,須受下述逗留條件規限:
    1. 該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
    2. 該人不得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及
    3. 該人不得就讀於學校、大學或其他教育機構。
  2. 根據香港法例《入境條例》(第115章)第41條,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經定罪後,最高可判罰款港幣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3. 有關訪客獲准參與的活動,請參閱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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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