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來港參與指定界別短期活動的訪客提供入境便利計劃」(「短期訪客計劃」)自2024年6月1日起實施。這項計劃旨在提供入境便利予獲認可主辦機構邀請╱保證來港參與有利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發展的指定短期活動的訪客(「合資格訪客」)。
根據香港法例《入境規例》(第115A章)第2(1)條的規定,給予某人以訪客身分在香港入境的准許,須受下述逗留條件規限:
根據香港法例《入境條例》(第115章)第41條,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經定罪後,最高可判罰款港幣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短期訪客計劃,合資格訪客來港參與指定短期活動無須申請工作簽證╱進入許可。合資格訪客每次獲准以訪客身分逗留期間(即每次入境香港特區)參與指定短期活動的期限為不超過連續14個曆日(由開始參與該些活動當日起計),而合資格訪客在該14日期間可參與指定短期活動的數目則不設上限。
短期訪客計劃涵蓋獲相關政府決策局/部門支持的12個界別,受惠對象獲得邀請,是因為他們屬於該界別短缺的人才,或是因為他們參與有關的短期活動有助達致某些政策目標。12個指定界別的詳情如下:
指定界別 | 相關政府決策局/部門 | 聯絡資料 (電話及電郵地址) |
|
---|---|---|---|
1 |
醫療衞生 |
醫務衞生局 |
(852) 3509 8765 |
2 |
高等教育 |
教育局 |
(852) 2804 6499 |
文化體育及旅遊局 |
(852) 3509 7076 |
||
3 |
文化藝術 |
文化體育及旅遊局 |
(852) 3509 7076 |
4 |
體育 |
文化體育及旅遊局 |
(852) 3509 7059 |
5 |
文物 |
古物古蹟辦事處 |
(852) 2208 4488 |
6 |
創意產業 |
文化體育及旅遊局 |
(852) 3509 7076 |
7 |
創新及科技 |
創新科技及工業局 |
(852) 3655 4787 |
8 |
香港桂冠論壇 |
特首政策組 |
(852) 2810 2338 |
9 |
航空 |
運輸及物流局 |
(852) 3509 7199 |
10 |
國際╱大型活動 |
文化體育及旅遊局 |
(852) 3655 5640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
(852) 3655 5413 |
||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 |
(852) 3509 8095 |
||
11 |
金融*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
(852) 3655 5158 |
12 |
發展與建築* |
發展局 |
(852) 3509 8800 |
*自2023年2月1日起新增的界別
關於在短期訪客計劃下經相關決策局/部門批准的認可主辦機構名單和便利措施的涵蓋範圍,請參閱此處。認可主辦機構名單和便利措施的涵蓋範圍或會不時予以修訂。
合資格訪客須由認可主辦機構以邀請信的方式作出認可,邀請信所指明的短期活動的涵蓋範圍和合資格訪客的角色必須嚴加遵守。
短期訪客計劃適用所有合資格訪客,包括︰
關於可免簽證訪港外國國民所屬國家的名單及有關的免簽證期限,請參閱此處。合資格訪客如非免簽證國國民,必須於來港前取得旅遊簽證/進入許可。如合資格訪客為內地、澳門和台灣的居民,現時適用於這些居民的訪港入境安排將繼續適用。如合資格訪客為內地居民,他們仍須按照現行的規定,根據赴港性質向內地有關單位申請相應的證件及簽注赴港。由主辦機構簽發的邀請信並不是其入境香港的批准文件,亦不是作為其向內地單位申請相關證件及簽注的證明文件。
為免生疑問,由主辦機構簽發的邀請信︰
合資格訪客如欲受僱於/參與短期訪客計劃涵蓋範圍以外的活動、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或在香港特區就讀,須向入境事務處申請適當的簽證/進入許可。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違反逗留條件者可被檢控和遣送離境。
如欲進一步查詢指定界別的入境便利措施,請聯絡上述的相關決策局/部門。
問1: 短期訪客計劃是否適用於本港所有機構/公司/團體,讓他們可為來港參與其主辦的短期活動的訪客作保證人?
答: 在短期訪客計劃下,主辦機構如為來港參與指定短期活動的訪客作保證人,必須獲得相關政府決策局/部門認可。關於在短期訪客計劃下經相關決策局/部門批准的認可主辦機構名單和便利措施的涵蓋範圍,請參閱此處。
問2: 如何計算每次來港參與指定活動的「不超過連續14個曆日」的期限?
答: 合資格訪客每次來港參與指定短期活動的期限為不超過連續14個曆日,由訪客開始參與這些活動當日起計。舉例來說︰
一名訪客於8月5日抵港,獲准在港逗留90日,並於8月11日開始參與指定短期活動,其獲准參與指定活動的不超過連續14個曆日的期限為︰
開始日 | 完結日 |
---|---|
8月11日 (即第1日) |
8月24日 (即第14日) |
問3: 我獲認可主辦機構邀請來港參與指定短期活動。雖然整項活動為期20日,但我只會參與當中連續5日的活動。我是否仍合資格享有短期訪客計劃下的入境便利?
答: 由於你只會參與為期不超過連續14個曆日的指定短期活動,因此你合資格享有短期訪客計劃下的入境便利。
問4: 我獲准以訪客身分在港逗留90日。我在參與為期不超過連續14個曆日的指定短期活動後,可否繼續留港觀光或探訪朋友?我又可在港逗留多久?
答: 你可以訪客身分在港逗留,直至你的逗留期限屆滿為止。
問5: 我是須持簽證訪港的外國國民。我已獲認可主辦機構發信邀請來港參與指定短期活動。該邀請信是否「簽證信」,讓我可無須申請旅遊簽證來港?
答: 認可主辦機構發出的邀請信並非入境事務處簽發供進入香港之用的「簽證/進入許可信函」。非享有免簽證訪港待遇的人士必須於來港前取得旅遊簽證/進入許可。至於內地、澳門和台灣的居民,現時適用於這些居民的訪港入境安排將繼續適用。
問6: 我已獲認可主辦機構發出邀請信。我在抵港時是否須出示邀請信以辦理入境檢查手續?我在港參與指定短期活動時,是否須帶同該邀請信?
答: 你在入境時須接受入境檢查。儘管你未必需要在接受入境檢查時出示邀請信,但你須在來港和參與指定短期活動時攜帶邀請信,以便當局在有需要時進行入境檢查或在活動地點作出查核。
問7: 我來港時獲准在港逗留7日。在短期訪客計劃下,我可參與指定短期活動的期限為多久?我可否憑認可主辦機構簽發給我的邀請信在港逗留14日或以上?
答: 獲准在港逗留少於14日的獲邀者可參與指定活動的期限會相應縮短。就此而言,他們不可憑認可主辦機構發出的邀請信在港逗留更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