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页旨在为有意根据补充劳工优化计划(前称「补充劳工计划」)注1以输入劳工身份前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就业的人士,概述有关的入境安排。
香港特区政府实施补充劳工优化计划以处理输入技术员级别或以下劳工的申请注2。该计划由香港特区政府劳工处负责执行,容许雇主确实未能在本地聘得合适人手时,从香港特区以外地区输入劳工。
雇主如有意根据补充劳工优化计划输入劳工,须先向劳工处补充劳工科申请原则性批准注3。在取得原则性批准后,雇主须在「原则性批准通知书」上所指明的限期内,安排其每名拟聘用的输入劳工向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递交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若未能在上述限期内提交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该原则性批准会自动失效。
根据补充劳工优化计划获准入境的输入劳工,不可携同受养人来港。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的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注1:
由2023年9月4日起,「补充劳工计划」易名为「补充劳工优化计划」。根据《雇员再培训条例》(第423章)第14(3)条,该计划属输入雇员计划;而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第2(4)(a)(v)条,则属政府输入雇员计划。除本指南另有规定外,根据补充劳工计划或补充劳工优化计划来港就业的输入劳工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均须按照本指南办理。
注2:
就有关补充劳工优化计划的详情,请浏览劳工处网页。
注3:
先前根据补充劳工计划获批的原则性批准,在有关「原则性批准通知书」上所指明的限期内仍然有效,可用以根据补充劳工优化计划申请来港就业。
根据补充劳工优化计划来港就业的输入劳工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
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来港就业,均须申领签证/进入许可。虽然入境处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记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特区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特区的负担等),并符合上文详列的有关资格准则,方可获考虑发给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处对这些资格准则或会不时作出修订,而无须事先作出任何通知。
获准输入劳工的雇主须缴交雇员再培训征款(下称「征款」),供资助雇员再培训局为本地工人提供再培训课程和服务之用,以鼓励更多潜在劳动力接受培训及投入就业市场。雇主须就每名输入劳工一笔过缴付征款,数额则按港币400元乘以雇佣合约期内的月数(以不超过24个月为限)计算。雇主须在输入劳工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获批准后,并在入境处发出签证/进入许可前向入境处缴交征款。不论任何情况,已缴交的征款均不会发还。
入境处在收齐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六星期处理输入劳工来港就业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倘若未能收齐所需文件及资料,入境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除非有特别需要,申请人切勿向入境处查询申请的进展情况,以免延误处理申请的时间。
所有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均由入境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事务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事务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申请人须递交的申请表格及文件
所需申请表格/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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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劳工优化计划签证/进入许可/延长逗留期限申请表(由申请人填写)(ID 1001A) |
申请人的近照(已把近照贴在申请表格(ID 1001A)第 1 页) |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的副本,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申请人如现正在香港特区逗留,则须提交其旅行证件中载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电子签证」的内页的副本。内地的中国居民如未获发旅行证件,则可提交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副本。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副本(如有) |
学历及相关工作经验证明副本 |
由输入劳工填妥的声明及授权书(ESLS-11)正本 |
申请人的澳门身份证副本[只适用于澳门居民] |
申请人的台湾户籍副本和台湾身份证副本[只适用于台湾居民] |
雇主须递交的申请表格及文件
所需申请表格/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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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劳工优化计划申请表(由雇主填写)(ID 1001B) |
四份由雇主及输入劳工签订的标准雇佣合约(LD 294)正本 |
商业登记证副本 |
由劳工处发出的原则性批准通知书(包括其附件)的副本[适用于与新雇主订立合约/与同一雇主续约] |
申请替补输入劳工结果通知书的副本[适用于替补输入劳工] |
申请人和雇主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爲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入境处在核实随签证/进入许可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是否真确时,或会进行实地探访。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进入香港特区或在香港特区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网上递交申请
按此于网上递交申请(适用于与新雇主订立新合约、与同一雇主续约或替补输入劳工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并上载所有证明文件。
其他申请途径
填妥的申请表格(ID 1001A及ID 1001B)连同所有证明文件亦可由申请人直接邮寄或透过在香港特区的雇主递交至下列地址。所有填妥的表格必须妥为签署。
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
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地下
香港入境事务处收发分组
入境处不会接收邮资不足的信件。爲确保邮递无误,请在投寄邮件时支付足额邮资及注明回邮地址。(详情)
雇主须与申请人签订「标准雇佣合约」(LD 294),合约期按「原则性批准通知书」(包括其附件)所订为限,最长为24个月。签妥的一式四份「标准雇佣合约」,须连同申请表格(ID 1001A及ID 1001B)一并向入境处递交。「标准雇佣合约」可向入境处总部免费索取。
内地的中国居民如欲经补充劳工优化计划来港工作,其申请必须经由其准雇主向入境处递交。由内地的中国居民直接递交的申请,概不受理。此外,雇主必须经内地劳务企业招聘所输入的劳工。内地劳务企业指已获内地相关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对香港特区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获准输入劳工的雇主须缴交征款,供资助雇员再培训局为本地工人提供再培训课程和服务之用,以鼓励更多潜在劳动力接受培训及投入就业市场。雇主须就每名输入劳工一笔过缴付征款,数额则按港币400元乘以雇佣合约期内的月数(以不超过24个月为限)计算。雇主须在输入劳工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获批准后,并在入境处发出签证/进入许可前向入境处缴交征款。不论任何情况,已缴交的征款均不会发还。
入境处在收齐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六星期处理输入劳工来港就业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倘若未能收齐所需文件及资料,入境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除非有特别需要,申请人切勿向入境处查询申请的进展情况,以免延误处理申请的时间。
所有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均由入境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事务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事务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连结。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列印「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亲身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缴费,有关费用可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缴费后,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会即时获发一张列印在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申请人随后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再自行下载及列印该「电子签证」。
在申请获认取后,申请人可在此或通过24小时电话查询热线(852) 3160 8663查询申请进度。
获准输入劳工的雇主须缴交征款,供资助雇员再培训局为本地工人提供再培训课程和服务之用,以鼓励更多潜在劳动力接受培训及投入就业市场。雇主须就每名输入劳工一笔过缴付征款,数额则按港币400元乘以雇佣合约期内的月数(以不超过24个月为限)计算。雇主须在输入劳工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获批准后,并在入境处发出签证/进入许可前向入境处缴交征款。不论任何情况,已缴交的征款均不会发还。
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连结。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列印「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亲身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缴费,有关费用可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缴费后,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会即时获发一张列印在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申请人随后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再自行下载及列印该「电子签证」。
根据补充劳工优化计划,输入劳工所获发的签证/进入许可的期限一般为24个月或整段雇佣合约期,两者以期限较短者为准。
输入劳工获准以雇佣身份来港后,必须按「标准雇佣合约」所订,直接受雇于同一雇主,在指定的工作地点担任指定的职位并执行指定的职务,而且不可受雇于其他公司或次承判商,亦不可转换雇主、职位或工作地点。
输入劳工须于雇佣合约届满或终止后返回原居地。合约如给提前终止,输入劳工只可获准在香港特区逗留至合约终止后两个星期或获准的逗留期限届满为止,两者以期限较短者为准。
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第2(4)(a)(v)条,输入劳工在补充劳工优化计划下受雇为外来合约工人而留在香港的任何期间内,不得被视为通常居于香港。换言之,任何人都不会凭藉以输入劳工身份在港逗留而取得香港居留权。
雇主或输入劳工可在雇佣合约届满前终止合约。根据雇佣合约,他们必须事先以书面通知对方,或支付代通知金。雇主必须在合约终止日期前七天内,把「终止合约通知书」(ESLS-13)的副本分别寄往或传真至劳工处补充劳工科(传真号码︰2542 2742)和入境处输入劳工组(传真号码︰3902 3167),或按此于网上通知入境处。若事前并无通知而终止合约,雇主则必须在终止合约后一个工作天内,把「终止合约通知书」的副本分别送交上述两个部门和入境处。「终止合约通知书」上须列明输入劳工的中、英文姓名(如适用)、其香港身份证号码、合约终止日期、入境处申请档案编号及劳工处档案编号,以及雇主是否需要申请替补输入劳工。「终止合约通知书」可于劳工处的网页下载。
合资格雇主在递交「终止合约通知书」后,会获发申请替补输入劳工通知书。合资格雇主须在申请替补输入劳工通知书上所指明的限期内,根据本网页所订的申请手续,安排其拟聘用的输入劳工向入境处递交签证/进入许可申请。
雇主如欲与现有输入劳工续约,须重新向劳工处申请。在取得原则性批准后,雇主须在「原则性批准通知书」上所指明的限期内,根据本网页所订的申请手续,安排其拟续约的输入劳工向入境处递交签证/进入许可申请。
输入劳工的旅行证件的有效期若较其雇佣合约期为短,他/她在入境时将按其旅行证件的有效期获准较短的逗留期限。在延长旅行证件的有效期并获雇主确认继续聘用后,该输入劳工须于获准的逗留期限内,向入境处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完成现有合约的剩馀期间。一般而言,输入劳工在雇佣合约届满或终止后,将不会获准延长逗留期限;如订立新的雇佣合约,则须重新递交签证/进入许可申请。
香港特区非永久性居民(包括根据补充劳工优化计划获准来港的输入劳工),不论其国籍或所持旅行证件种类,均无需回港签证/进入许可进入香港特区,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况必须没有改变及在有效获准居留期限内回港。
本网页旨在为根据补充劳工优化计划获准来港的输入劳工概述有关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资料。
输入劳工的旅行证件的有效期若较其雇佣合约期为短,他/她在入境时将按其旅行证件的有效期获准较短的逗留期限。在延长旅行证件的有效期并获雇主确认继续聘用后,该输入劳工须于获准的逗留期限内,向入境处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完成现有合约的剩馀期间。一般而言,输入劳工在雇佣合约届满或终止后,将不会获准延长逗留期限;如订立新的雇佣合约,则须重新递交签证/进入许可申请。
申请一般在本处收到所有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及当时收到的数目而定。
申请人须递交的申请表格及文件
所需申请表格/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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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劳工优化计划签证/进入许可/延长逗留期限申请表 (由申请人填写)(ID 1001A) |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最近的签证/进入许可/入境盖印/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的旧旅行证件(如适用)的正副本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副本 |
由雇主及输入劳工签订的标准雇佣合约(LD 294)的副本 |
雇主继续聘用的确认信(列明输入劳工的职位名称、雇主名称、每月薪金及其他福利和雇用期) |
申请人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爲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入境处在核实随签证/进入许可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是否真确时,或会进行实地探访。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进入香港特区或在香港特区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申请一般在本处收到所有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
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连结。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列印「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亲身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缴费,有关费用可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缴费后,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会即时获发一张列印在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申请人随后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再自行下载及列印该「电子签证」。
在缴费和领取「电子签证」时,申请人必须身在香港。
在申请获认取后,申请人可在此或通过24小时电话查询热线(852) 3160 8663查询申请进度。
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连结。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列印「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亲身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缴费,有关费用可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缴费后,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会即时获发一张列印在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申请人随后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再自行下载及列印该「电子签证」。
在缴费和领取「电子签证」时,申请人必须身在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