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设立婚姻监礼人制度及一般修订)条例》("婚姻修订条例")已由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三日起实施。
该婚姻修订条例修订《婚姻条例》(第181章)("条例")的条文,当中包括授权婚姻登记官委任婚姻监礼人,并容许婚礼可在任何时间及任何位于香港的地方(婚姻登记官或副婚姻登记官的办事处("婚姻登记处")或条例所特许的礼拜场所除外)在婚姻监礼人主持下举行。
根据已修订的条例,婚姻登记官已发出《婚姻监礼人实务守则》,就婚姻监礼人的专业操守提供实务指引。
现时,拟结婚人士可亲身在婚姻登记处,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或经由婚姻监礼人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重要通知:
婚姻监礼人须遵从条例中与婚姻监礼人有关的条文规定及婚姻监礼人的实务守则。根据条例第5H(2)条,如婚姻监礼人不再符合(a)在他获委任时有效的条例中附表4所订明的任何条件;或(b)在其委任最近一次获续期时有效的附表4所订明的任何条件,(视何者属适当而定)他须在不再符合有关条件的14天内以书面将此事通知登记官。任何婚姻监礼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5H(2)条,即属违法,可处第3级罚款,即港币一万元正。
若违反实务守则,婚姻监礼人的委任可被暂时吊销或撤销,并可能须接受所属专业团体的纪律处分。
婚姻登记官接受符合《婚姻条例》(第1 8 1章)("《条例》")附表4所订明的婚姻监礼人的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第1及2段的律师及公证人申请成为婚姻监礼人。婚姻监礼人可在任何时间及任何位于香港的地方(婚姻登记官或副婚姻登记官的办事处("婚姻登记处")或根据《条例》所特许的礼拜场所除外)主持婚礼。
资格条件第3段订明,任何人士如欲获得委任为婚姻监礼人,均须完成登记官所指明的为施行《条例》而筹办的培训课程。为使申请人可符合资格条件第3段,登记官将在收到申请书后,以先到先得的方式,邀请那些符合资格条件第1及2段的申请人参加由登记官举办的培训课程。
至于婚姻监礼人的委任续期的申请,登记官收到有关申请后,会安排该些在现时的委任期内/过去五年间(适用于在递交申请时委任期已届满的申请人)未曾提供任何证婚服务,而又符合资格条件第1及第2段所述条件的申请人参加登记官筹办的複修课程,以使有关申请人符合资格条件第3段所述的条件。
有关怎样申请成为婚姻监礼人的资料及婚姻监礼人的应有责任,载于名为《申请成为婚姻监礼人》的资料册内。申请书及上述资料册可于下列地点免费索取:
- 入境事务处:
- 查询及联络组
地址: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地下高层
电话:(852) 2824 6111 ;
- 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
地址:香港金钟道6 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低座三楼
电话:(852) 2867 2787;及
- 任何一间婚姻登记处。
有关各婚姻登记处的地址及电话,请向查询及联络组查询。
- 香港律师会
地址:香港中环德辅道中7 1号永安集团大厦三楼
电话:(852) 2846 0500 ;及
- 香港国际公证人协会
地址:香港中环雪厂街11号律政中心西座3楼302室
电话:(852) 2536 0961
申请书亦可在入境事务处网址http://www.immd.gov.hk下载。
首批一百三十二位婚姻监礼人于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获得委任。
婚姻监礼人获委任后,拟结婚人士可经婚姻监礼人向婚姻登记官或副婚姻登记官("登记官")递交拟结婚通知书。在递交拟结婚通知书后三个月内,他们亦可聘用婚姻监礼人在任何时间及任何位于香港的地方(登记官的办事处("婚姻登记处")或《婚姻条例》所特许的礼拜场所除外)为他们主持婚礼。
任何已在婚姻登记处或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婚姻登记处或办事处")递交拟结婚通知书的人士,如欲改由婚姻监礼人主持婚礼,便须事先亲身或委託婚姻监礼人到先前递交通知书的婚姻登记处或办事处办理手续。他们须确保登记官已发出登记官证明书,婚姻监礼人方可为他们主持婚礼。
登记官已编制婚姻监礼人名单,并会不时更新名单。有关该名单的资料,请浏览入境事务处网页(网址:http://www.immd.gov.hk)。下列入境事务处办事处亦备存该名单:
- 查询及联络组
地址: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地下高层
电话:(852) 2824 6111
- 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
地址:香港金钟道6 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低座三楼
电话:(852) 2867 2787;及
- 任何一间婚姻登记处。
如欲索取婚姻登记处的地址及电话,请致电(852) 2824 6111向查询及联络组查询。
此外,婚姻登记处或办事处会继续提供现有及与婚姻登记有关的服务,如接受拟结婚通知书、主持婚礼及提供婚姻登记纪录等。
(甲)接受及填写拟结婚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应
- 确定在通知书上所填写的婚姻状况是正确的。
- 提醒拟结婚双方在婚姻状况一栏中书写其申报的婚姻状况并圈上适当的叙述。
- 提醒拟结婚双方在递交通知书时需在婚姻状况一栏签署,而发出通知书的一方的签署须与其在通知书底部之签署相同。
- 提醒拟结婚双方在所有通知书、声明书、结婚证书和结婚证书副本的签署均须相同。
- 如离婚证明书并非以中或英文写成,应提交一份核证翻译本。
- 如结婚申请需父母同意,应确定有关的证明文件已经齐备。
- 确定在第一部份的住址一栏中,只显示新郎/新娘所居住的地区、街/道及大厦名称。
- 确定通知书第二页中有关宣誓项目(三)其中不适用的内容己被删除。
不应
- 不要漏掉婚姻监礼人的签署和宣誓的日期。
- 不要漏掉发出通知书的一方在通知书上的签署。
- 不要漏掉拟结婚的日期。
- 不要使用编配给其他婚姻监礼人的通知书。
- 不要漏掉填写英文住址和父母姓名
- 不要为客户同时担任婚姻监礼人和传译员。
(乙)拟备、签署及送交结婚证书和结婚证书副本
应
- 确保印于结婚证书和结婚证书副本上的登记编号是正确的。(每一宗结婚申请都会获编配一个独有的登记编号,由两个英文字母以及四个数字所组成,并显示于婚姻登记官证明书的最底部。)
- 确保拟结婚双方的婚姻状况正确地显示在结婚证书和结婚证书副本上。
- 确保拟结婚双方、他们的父母和婚姻监礼人的姓名准确无误。
- 分开拟备及签署结婚证书及结婚证书副本。
- 提醒拟结婚双方该签署须与其在通知书及声明书之签署相同。
- 确保主持婚礼的婚姻监礼人的全名以及其'婚姻监礼人'的称衔已印于结婚证书和结婚证书副本上。
- 确保根据香港法例第181章《婚姻条例》第21(7)(a)(iii)条,在婚礼后7天内把有关结婚证书副本送交婚姻登记官。〔根据《婚姻条例》第31(2)(b)条,婚姻监礼人如不遵守有关规定,即属违法。〕
不应
- 不要漏掉婚姻监礼人的正式印章/盖印。
- 不要夹着碳纸来拟备及签署结婚证书及结婚证书副本。
- 不要在已拟备的结婚证书及结婚证书副本上作出任何修改或更正。如在拟备结婚证书及结婚证书副本时出现文书错误,该份证书及副本需被注销,再重新拟备一份证书及副本,并在举行婚礼前彻底核对,以确保内容正确无误。
- 不要使用并非编配给主持婚礼的婚姻监礼人的结婚证书和结婚证书副本。
(丙)处理声明(MR 65)和证明文件
应
- 确保根据《婚姻条例》第21(7)(a)(iii)条,在婚礼后7天内把结婚双方已签署的声明书(MR 65)正本、证明文件以及结婚证书副本一并交回。〔根据《婚姻条例》第31(2)(b)条,婚姻监礼人如不遵守有关规定,即属违法。〕
- 确保各证明文件已经由婚姻监礼人妥为核证。
不应
- 不要漏掉婚姻监礼人、传译员(如有)或拟结婚双方在声明书(MR 65)上的签署。
- 不要漏掉声明书(MR 65)上须由拟结婚双方签署的确认部分。
(丁)其他
应
- 确保根据《婚姻条例》第9(1E)条,于婚姻监礼人小组处领取婚姻登记官证明书后,尽快将有关证明书转交拟结婚双方的其中一方。〔根据《婚姻条例》第31 A(4)条,婚姻监礼人如不遵守有关规定,即属违法。〕
- 根据《婚姻监礼人实务守则》第十段,应向拟结婚双方提供实务守则的副本一份及由婚姻登记官拟备的资料单张一份。
- 如一宗拟缔结的婚姻没有在3个月内举行婚礼,应以书面确认(连同该份婚姻登记官证明书副本)。
- 确保举行婚礼的形式不会损害婚姻的庄严性及容许结婚双方按《婚姻条例》的要求作出清楚及可被听见的宣述。
不应
- 如未收到婚姻登记官证明书,不应主持婚礼。
- 如有关的婚姻登记官证明书已逾期,不应主持婚礼。
- 不要在婚礼举行后于结婚证书及结婚证书副本上自行作出修改或更正。[根据《婚姻条例》第25条,只有婚姻登记官才可更正结婚证书及结婚证书副本上的文书错误]。
- 结婚证书及结婚证书副本一旦已被签署及确认,不应以另一份结婚证书及结婚证书副本进行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