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法例,在香港结婚的最低法定年龄为16岁(以西历计算),凡拟在港结婚人士,不论居于何地或属于任何国籍,均可登记结婚。在香港缔结婚姻需经以下程序:
拟结婚的其中一方须直接或透过婚姻监礼人向婚姻登记官(登记官)递交拟结婚通知书(通知书)。
登记官须在其办事处展示通知书的第I部分,直至发出婚姻登记官证明书或通知书的三个月有效期届满为止。
如符合所有法定要求,登记官可在通知书递交后最少15天,签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让拟结婚人士在通知书的三个月有效期内举行婚礼。
婚礼须在婚姻登记处由登记官主持,或在特许的礼拜场所由合资格的神职人员主持,或由婚姻监礼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
婚礼须于递交通知书后三个月内进行,否则该通知书便会作废,之后如欲举行婚礼,必须重新递交通知书。
如你打算在预约递交通知书时,同时登记礼堂预留之优先筹号,以便你在心仪的日期,于你所选的婚姻登记处礼堂举行婚礼,你需提前预约:即于婚礼举行日期三个月前的14日内,经网上取得预约及优先筹号登记,先到先得。
举例说明提前预约日期如下:
拟举行婚礼日期
递交通知书的最早日期 (举行婚礼三个月前的首个工作天)
提前14日内网上预约 登记日期
27/05/2024
27/02/2024
13/02/2024 - 26/02/2024
01/08/2024
02/05/2024(01/05/2024为公众假期)
18/04/2024 - 01/05/2024
如上例所示,可予选择递交通知书的最早日期,不会早于你举行婚姻三个月前的首个工作天(星期一至星期六、公众假期除外)。
在你拟结婚的日期,若你所选择的婚姻登记处,仍有你心仪的举行婚礼时段供你挑选,当你成功完成预约程序后,电脑系统会给你:
预留一个递交通知书的日期和时间,及
编配一个预留礼堂优先筹号
优先筹号会让你在应约递交通知书 当日,根据到场各准新人所持筹号的先后次序,让各人拣选各自婚礼的举行时段。请注意:你必须按照预约时间,准时抵达指定的婚姻登记处/办事处递交通知书。若你未有依时到达,你所作网上预约、以及你所获编配之拣选婚礼时段的筹号,均会逾时无效。
你仍然可透过网上预约一个日期,到你所选定的婚姻登记处递交通知书 。你可选择预约的日期,为你上网当天之后12个工作天内的任何一天,先到先得。你输入的结婚日期将不会被编配一个预留礼堂优先筹号。当你依约递交通知书时,你可根据有关登记处当时可供你选择的所余名额 ,挑选你心仪的婚礼日期及时间。
请注意:通知书 须在婚姻登记处公开展示至少15整天 ,及在「婚姻登记官证明书」给签发后,准新人始可按《婚姻条例》的规定缔结婚姻。因此,你所选择的婚礼举行日期,须介乎发出通知书的15日后,及该通知书 签发后3个月有效期内。
若申请人在香港以外地方透过网上成功取得递交拟结婚通知书的预约安排,在确认有关预约后,拟结婚人士的其中一方必须亲身于指定的日期和时间携同另一方的身份证明或旅行证件,到指定的婚姻登记处办理递交拟结婚通知书的手续,否则该预约将被取消。若他(们)未能回港办理有关手续,则须循从香港以外地方递交拟结婚通知书的方法处理。
如果你们在香港以外地方定居,并希望在香港举行婚礼,你们应该直接致函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索取一份拟结婚通知书表格及「婚姻登记所需资料」表(表格MR21B)。该处地址为:
香港金钟道66号 金钟道政府合署低座3楼 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
你亦可发送电邮至enquiry@immd.gov.hk ,向入境事务处索取有关表格及资料表。
填妥并签署通知书表格后,该表格须由你们所居住国家的公证人认证。请注意,如男、女双方居住于不同的地区/国家,只需由其中一方在当地找认可的公证人认证(即发出通知的一方)。 请将已认证的表格及填妥的资料表,连同证明文件副本及一张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面额港币305元的银行汇票,以空邮挂号方式寄交,或透过你们的香港联络人或婚姻监礼人递交至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如汇票并非以港币结算,你们需要额外缴交兑换货币所需的银行手续费港币100元。请勿邮寄现金。
如你们打算在婚姻登记处举行婚礼,请在资料表上注明拟举行婚礼的日期及婚姻登记处。在收妥经认证的通知书、有关订明费用及证明文件后,你会获发信确认预约详情。请注意,婚姻登记处就举行婚礼设有配额。为方便因额满关系未能按你意愿安排婚礼而须另作安排,你可于资料表上提供多于一个日期及婚姻登记处的选择,你亦可提供你的电邮地址以方便联络。
如你们的婚礼将在特许的礼拜场所举行,或由婚姻监礼人主持,你们应与主礼的神职人员或婚姻监礼人商议,定出举行婚礼的确实日期、时间和地点。在婚礼举行前,你们应确保已获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
你俩到港后,须与婚姻监礼人会面或于办公时间内前往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出示你们的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及先前递交的所有文件的正本。递交通知书的一方并须在登记官前或婚姻监礼人前作出誓章,表明该宗婚姻并无任何血亲或姻亲关系的障碍,亦无其他法律上的阻碍。该誓章须在签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前作出。如由婚姻监礼人监誓,请预留足够时间让婚姻监礼人将有关文件送交登记官,以签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请留意,如未获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婚礼不能在特许礼拜场所举行或由婚姻监礼人主持。
可以。但由于婚礼须于递交通知书后三个月内进行,故本处会留待举行结婚日期之前的三个月才开始办理他们的申请。
如你们打算在特许的礼拜场所举行婚礼,你们应与主礼的神职人员商议,定出举行婚礼的确实日期、时间和地点。然后,你要透过网上预约一个日期,到你所选定的婚姻登记处递交通知书。你可选择预约的日期,为你上网当天之后12个工作天内的任何一天,先到先得。
在办理完递交通知书及已公开展示足15天后,你须要到有关婚姻登记处领取「婚姻登记官证明书」,并转交有关的特许礼拜场所。请留意,如未获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婚礼不能在特许礼拜场所举行。
根据现行法例规定,如拟结婚的任何一方在拟结婚当日未满21岁,但年满16岁而又非鰥夫或寡妇,在递交通知书时必须向婚姻登记官出示婚姻条例附表3所指明的有关人士的同意书。同意书的表格(表格MR4)可在入境处网页下载或向婚姻登记处(大会堂婚姻登记处或红棉路婚姻登记处除外)或透过婚姻监礼人索取。若作出同意的人士不在香港,填妥的同意书表格(表格MR4)须经由公证人认证。
如同意书由当事人的生父∕母发出,当事人须在递交通知书时 出示以下文件:
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书正本或核证副本;
如当事人父母的婚姻是存续的,父母的结婚证书正本或核证副本及父/母的法定声明,确认从未被剥夺对当事人的管养权;
如当事人父母已按任何法院命令离婚或分居,对当事人管养权的法院判令的正本或核证副本;
如当事人是非婚生人士,母亲的法定声明,确认从未被剥夺对当事人的管养权。
法定声明须在登记官或婚姻监礼人面前作出及宣誓或确认。如作出声明的人士不在香港,法定声明书须经由公证人认证。如提交的所需文件并非以英文或中文书写,必须递交该些文件的核证翻译本。
按法例规定在拟结婚当日未满21岁,但年满16岁而又非鰥夫或寡妇,在递交通知书时必须向婚姻登记官出示婚姻条例附表3所指明的有关人士同意书(表格MR4)。故此,你的未婚妻可以选择不递交有关同意书(表格MR4),但本处会留待她满21岁当日才签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
请留意,如未获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婚礼不能透过婚姻监礼人或在特许礼拜场所举行。
根据《婚姻条例》(第181章)第27(1)条的规定,如结婚双方有血亲或姻亲关系,该段婚姻即属无效。《婚姻条例》附表5有列明血亲及姻亲关系的定义,现载录如下:
《婚姻条例》附表5
第1部
在本附表中—
“兄弟”(brother)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
“姊妹”(sister)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姊妹;
“儿童”(child)指未满18岁的人;
“家庭子女”(child of the family),就某人而言,指曾与该人在同一住户内生活并被该人视为他家庭的子女的儿童。
以下的婚姻属无效—
一名男子与第2部第1栏所指明的任何人缔结的婚姻;或
一名女子与第2部第2栏所指明的任何人缔结的婚姻。
除第4段另有规定外,以下的婚姻属无效—
一名男子与第3部第1栏所指明的任何人缔结的婚姻;或
一名女子与第3部第2栏所指明的任何人缔结的婚姻。
如有以下情况,第3段所提述的婚姻不得只因姻亲关系而无效—
结婚双方在结婚时已满21岁;及
较年轻的一方在未满18岁时不曾在任何时间是另一方的家庭子女。
除第6段另有规定外,以下的婚姻属无效—
一名男子与第4部第1栏所指明的任何人缔结的婚姻;或
一名女子与第4部第2栏所指明的任何人缔结的婚姻。
如有以下情况,第5段所提述的婚姻不得只因姻亲关系而无效—
结婚双方在结婚时已满21岁;及
在结婚时—
(在一名男子与他的前妻的母亲结婚的情况下)该前妻及该前妻的父亲均已去世;
(在一名男子与他的儿子的前妻结婚的情况下)该名男子的儿子及该名男子的儿子的母亲均已去世;
(在一名女子与她的前夫的父亲结婚的情况下)该前夫及该前夫的母亲均已去世;或
(在一名女子与她的女儿的前夫结婚的情况下)该名女子的女儿及该名女子的女儿的父亲均已去世。
第2部
第1部第2段所提述的亲等限制关系
就男子而言
就女子而言
母亲
父亲
领养母亲或前领养母亲
领养父亲或前领养父亲
女儿
儿子
领养女儿或前领养女儿
领养儿子或前领养儿子
父亲的母亲
父亲的父亲
母亲的母亲
母亲的父亲
儿子的女儿
儿子的儿子
女儿的女儿
女儿的儿子
姊妹
兄弟
父亲的姊妹
父亲的兄弟
母亲的姊妹
母亲的兄弟
兄弟的女儿
兄弟的儿子
姊妹的女儿
姊妹的儿子
第3部
第1部第3及4段所提述的姻亲等级
就男子而言
就女子而言
前妻的女儿
前夫的儿子
父亲的前妻
母亲的前夫
父亲的父亲的前妻
父亲的母亲的前夫
母亲的父亲的前妻
母亲的母亲的前夫
前妻的儿子的女儿
前夫的儿子的儿子
前妻的女儿的女儿
前夫的女儿的儿子
第4部
第1部第5及6段所提述的姻亲等级
就男子而言
就女子而言
前妻的母亲
前夫的父亲
儿子的前妻
女儿的前夫
他必须提交由管辖法院所发出有关其先前婚姻的解除婚姻判令,以作证明;并在举行婚礼前,向婚姻登记官递交一份盖有印章的法院最后判令的核证副本。
如当事人在香港以外地方离婚,须提供文件以证明当事人或其前配偶在办理离婚时通常居于发出离婚判令的国家。否则,当事人须出作声明,确定其在办理及获准离婚当日的国籍及居所。该声明须在登记官或婚姻监礼人面前作出及宣誓或确认。
根据《婚姻条例》第21条规定,为进行婚礼的誓词仪式,登记官或婚姻监礼人(视属何情况而定)须首先向双方作意思如下的宣述—
「在两位结为夫妇之前,本人在职责上要提醒你们:根据《婚姻条例》缔结的婚姻是庄严而有约束力的,在法律上是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不容他人介入。因此,[男方姓名] 和[女方姓名] ,你们的婚礼虽然没有世俗或宗教仪式,但你们在本人和现时在场的人面前当众表示以对方为配偶,并为此签名为证后,便成为合法夫妻。」
男方随后须向女方以中文宣述如下—
「我请在场各人见证:我[男方姓名] 愿以妳[女方姓名] 为我合法妻子。」
或以英文宣述如下—
"I call upon all persons here present to witness that I, [name of the male party] , do take thee, [name of the female party] , to be my lawful wedded wife."
女方随后须向男方以中文宣述如下—
「我请在场各人见证:我[女方姓名] 愿以你[男方姓名] 为我合法丈夫。」
或以英文宣述如下—
"I call upon all persons here present to witness that I, [name of the female party] , do take thee, [name of the male party] , to be my lawful wedded husband."。
各婚姻登记处的面积及可容纳亲友出席观礼的人数如下:
(a)礼堂数目
(b)每间礼堂的大约面积(平方米)
(c)每间礼堂宾客的座位
(d)每间礼堂可供站立的人数
大会堂婚姻登记处
红棉路婚姻登记处
尖沙咀婚姻登记处
沙田婚姻登记处
将军澳婚姻登记处
屯门婚姻登记处
(a)礼堂数目
大会堂婚姻登记处
1
红棉路婚姻登记处
1
尖沙咀婚姻登记处
2
沙田婚姻登记处
2
将军澳婚姻登记处
1
屯门婚姻登记处
1
(b)每间礼堂的大约面积(平方米)
大会堂婚姻登记处
88
红棉路婚姻登记处
41
尖沙咀婚姻登记处
礼堂(UB) : 75 礼堂(3/F) : 50
沙田婚姻登记处
42
将军澳婚姻登记处
100
屯门婚姻登记处
100
(c)每间礼堂宾客的座位
大会堂婚姻登记处
45
红棉路婚姻登记处
32
尖沙咀婚姻登记处
礼堂(UB) : 40 礼堂(3/F) : 16
沙田婚姻登记处
25
将军澳婚姻登记处
50
屯门婚姻登记处
72
(d)每间礼堂可供站立的人数
大会堂婚姻登记处
约 30
红棉路婚姻登记处
约 12
尖沙咀婚姻登记处
礼堂(UB) : 约 25 礼堂(3/F) : 约 12
沙田婚姻登记处
约 15
将军澳婚姻登记处
约 30
屯门婚姻登记处
约 38
《婚姻条例》第40条规定,婚姻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根据终审法院于W诉婚姻登记官(终院民事上诉2012年第4号)的司法复核一案的判决,如某人已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则就《婚姻条例》而言,该人在手术后的重置性别,须视为该人的性别。
终审法院的命令宣告,其中包括:「…《婚姻诉讼条例》第20(1)(d)条及《婚姻条例》第40条中的「女」及「女方」等字词的涵义,必须被视作及解释为包括接受手术后由男性变为女性的变性人,而该人的性别必须由适当的医疗组织证明在接受性别重置手术后已经改变。」
于判词第124段,终审法院裁定与W处境相同、即已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变性人,有权被视为符合《婚姻条例》第40条及《婚姻诉讼条例》第20(1)(d)条中「女」的定义。而于判词第125段,终审法院裁定若一名变性人在透过切除原生性别的生殖器官及建立某种形式的异性的生殖器官的基础下,获医疗组织证明她或他的性别已经改变,则无论如何应享有以他或她的重置性别结婚的权利。
符合以下说明的外科程序,即属整项性别重置手术-
该程序的效果,是将某人的性别由男性重置为女性,其方式是-
切除该人的阴茎及睪丸;及
在该人身上建造阴道;或
该程序的效果,是将某人的性别由女性重置为男性,其方式是-
切除该人的子宫及卵巢;及
在该人身上建造阴茎或某种形式的阴茎。
就婚姻登记而言,婚姻登记官将视已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变性人士的重置性别为该人的性别。因此根据《婚姻条例》,该人有权与异性缔结婚姻。
如欲申请将礼拜场所「该场所」特许作为举行婚礼的地点,该场所的神职主管须将塡妥的申请书(SF/MR/9 )连同下列所需文件:
「该场所」的照片(显示正面及内部,「该场所」的名牌,保存文件的设施)
「该场所」楼面图则的副本(显示申请特许作为举行婚礼的范围)
税务局发给的免税证明信或其他文件的副本,用以证明「该场所」属于非牟利机构
「该场所」入伙纸的副本
批地条件或政府租契的副本
显示物业业权或原转让契约资料的土地注册处的登记册副本
「该场所」地址证明的副本(例如电费单)
「该场所」的历史背景及举办活动的资料文件的副本
神职主管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例如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
神职主管的任命证书副本
以邮寄方式递交至: 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 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12楼 生死及婚姻登记(支援)组
请注意本处只会在收妥以上所列文件后,才对有关申请作出处理及审批。
如你曾在香港登记结婚及想领取结婚证书核证副本,你可申请翻查相关纪录及领取结婚证书核证副本。
如你想领取一份文件以证明你未曾在香港登记结婚,你可递交无结婚纪录证明书的申请。然而,若翻查结果显示由于你有在香港登记结婚的纪录,以致不符合资格获发无结婚纪录证明书,你会获发一封婚姻纪录函件并注明你所有在香港登记结婚的日期。
如你需要与婚姻登记有关的文件用作其他目的(如结婚、团聚、办理遗产、移民等等),我们建议你在递交以上任何申请前先向有关机构查询相关的文件要求,以确保你能作出合适的申请。
总括而言,与婚姻登记纪录有关而可供申请的类别和可获签发的文件如下:
申请种类
签发文件种类
翻查香港结婚纪录/领取结婚证书核证副本
结婚证书核证副本 (如翻查找到有关的结婚纪录-需再缴交订明费用)
显示翻查结果的收条 (如翻查未找到有关的结婚纪录,或并不需要领取该结婚证书的核证副本)
无结婚纪录证明书
无结婚纪录证明书 (如翻查未能找到结婚纪录-需再缴交订明费用)
婚姻纪录函件 (如翻查找到结婚纪录)
要申请无结婚纪录证明书,你须填写一份申请书(MR35 )及缴交翻查结婚纪录的订明费用。你须出示你的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的正本,亲身向任何一间婚姻登记处提交申请。你亦可以以邮递方式提交申请。填妥的申请书须连同你的香港身份证副本、载有你个人资料与签名的旅行证件副本及订明费用,寄交至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低座3楼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办理。申请书上的签名须跟你旅行证件上的签名相同。假如你的旅行证件在香港以外地区签发,该旅行证件的副本须由一位公证人签名认证。
如你身在香港以外的地区,或身在香港并能提供证据证明你无法亲身提交申请,你可书面授权他人将填妥的申请书递交至任何一间婚姻登记处。你的授权人须同时出示所需的证据、授权书、你的香港身份证副本及载有你个人资料及签名的旅行证件副本。你在申请书及授权书上的签名须跟你旅行证件上的签名相同。如你的旅行证件是在香港以外地区签发,该旅行证件的副本须由一名公证人签名认证。
如你曾在香港登记结婚,你将不会获签发无结婚纪录证明书。而你只会获发一封婚姻纪录函件,注明你过往在香港登记结婚的日期。
当收齐所需文件及费用后,处理无结婚纪录证明书申请一般需时7个工作天(工作天是指星期一至五,公众假期除外)。如以邮递方式申请,处理申请所需的时间并不包括邮递的时间。
在提交申请当日,你须缴付翻查结婚纪录费用港币140元。如翻查结果显示你在港并无婚姻登记纪录,你会获签发无结婚纪录证明书,证明书的费用为港币680元,有关费用会于领取证明书时收取。费用可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划线支票或银行本票(抬头人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港币付款。期票恕不接受。如你在港有婚姻登记纪录,你会获发一封婚姻纪录函件,领取该函件无需缴费。
如以邮递方式申请,你须以本港银行发出的划线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以港币缴付翻查结婚纪录费用,抬头人请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期票恕不接受。有关费用需连同申请书邮寄给本处。你亦可透过网上方式注一 缴交有关费用。如你在港并无婚姻登记纪录,你将获书面通知缴付无结婚纪录证明书的费用。如证明书需邮寄至香港以外地区,你须缴付附加费港币70元,如需以空邮递送证明书,须另加一般空邮邮费。切勿随申请书寄附现金。
注一 如申请人选择以网上方式付款,他/她须以同一方式缴付所有申请费用。本处会于收到申请后联络申请人有关支付费用的安排。
根据香港法例第181章《婚姻条例》,设立香港结婚纪录的目的是:
使婚姻登记官能备存所有香港结婚纪录,以履行其于《婚姻条例》及相关附属法例下的法定责任;以及
在合法情况下,用以核实有关人士的身分、年龄、家庭关系、婚姻状况等,或用作法例规定、授权或准许的其他合法用途。
在处理申请人的要求时,登记官须考虑申请人提供的补充资料(包括翻查及/或索取有关纪录的目的以及翻查结果和所索取纪录的拟作用途)和所有证明文件(如有的话)。
如果你不是登记资料当事人注1 、有关人士注2 或持有登记资料当事人/有关人士的同意书的人士,你可以亲身或以邮递方式递交你的要求。请注意,网上服务并不适用于你。你须在递交要求时一并提交补充资料,包括你与登记资料当事人的关系、翻查及/或索取有关纪录的目的、翻查结果和索取纪录的拟作用途及所有证明文件(如有的话),以支持你的要求。
所需的补充资料取决于个别个案的实际情况。例子:
如你需要申请翻查父母的香港结婚纪录及索取有关结婚纪录的核证副本用以处理遗产事宜,你须提交以下补充资料:
去世父母的死亡证明
与去世父母的关系证明,例如出生证明书
任何其他你认为可支持你的申请的相关资料
如父或母其中一方仍然在世,并未能提供其同意书,你另须提交下列补充资料:
未能提供同意书的原因
相关官方机构发出的文件,以证明必须索取该纪录及核证副本,并说明索取有关纪录的目的和用途
(请注意:以上例子仅作参考,登记官会按个别个案的具体情况审批申请。)
视乎个案性质,你可能需要提交进一步资料。经考虑后,如登记官信纳你的要求与设立香港结婚纪录的目的相符,你会收到领取翻查结果及/或核证副本的通知。
注1:就结婚纪录而言,登记资料当事人指结婚纪录中的新郎或新娘。
注2:有关人士指十八岁以下的登记资料当事人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
透过婚姻监礼人发出的通知书须于婚姻登记官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公开展示15整天(由展示日起计)。
婚姻监礼人应尽早送交通知书,最好不迟于拟结婚日期前一个月,以便办事处有充裕时间办理有关手续。
[请参阅香港法例第181章 《婚姻条例 》第9条及「婚姻监礼人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通知书的公开展示日期及领取婚姻登记官证明书的日期举例如下:
送交通知书日期 例如2015年12月8日
公开展示日期 由以下日期开始
领取婚姻登记官证明书日期
登记官于当天下午二时前收到
2015年12月9日
2015年12月24 日
登记官于当天下午二时后收到
2015年12月10日
2015年12月28日 (2015年12月25至27日为公众假期及星期日)
可以。拟结婚的其中一方可透过婚姻监礼人向办事处发出通知书。发出通知书的一方须于通知书上签署,并根据 《婚姻条例 》第1 2条于婚姻监礼人面前作誓章。[请参阅「指南」附件 ]
如拟结婚双方一同透过婚姻监礼人发出通知书,他们均须于通知书上婚姻状况栏内选择及圈上适当的婚姻状况,并将婚姻状况以书写形式填写一次及在旁签署确认。如拟结婚的其中一方未能亲自发出通知书,该方须于婚礼举行前在婚姻监礼人见证下填写「指南」内附录的婚姻状况声明书,并由婚姻监礼人签署确认。婚姻监礼人须于婚礼完成后的7天内,将该婚姻状况声明书连同结婚证书副本、已填妥的声明书(MR 65)及其他有关文件副本,交回办事处。请注意,亲身发出通知书的一方,须为未能出席的一方于通知书上申报其婚姻状况,并为其在婚姻状况栏内选择及圈上适当的婚姻状况。 [请参阅「指南」]
如通知书上有文书错误,可以单行綫删去错误之处,然后在旁填写正确的资料。发出通知书的一方或婚姻监礼人须在旁签署确认。
如通知书上有多处文书错误,则可以注销整份通知书(一式三页)。婚姻监礼人须在通知书上画上横跨整页的两条对角綫及注明"注销"字样,并签署确认及注明注销日期。注销后的通知书须连同「指南」附录的确认回条(填妥一式两份),一并交回办事处。
不可以。婚姻监礼人须以私人账户或公司账户发出支票,以缴付港币305元的订明费用。支票抬头请填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每一份通知书的订明费用均须分别以一张独立发出的支票支付。
不可以。只有香港居民才可以凭香港身份证发出通知书,非香港居民必须凭有效旅游证件发出通知书。
亲身发出通知书的一方须呈交未能出席的一方的旅游证件及婚姻登记所需的证明文件的清晰副本。婚姻监礼人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拟结婚双方可于婚礼举行前,出示旅游证件及婚姻登记所需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婚姻监礼人须在有关文件的副本上签署认证,并将有关认证副本连同结婚证书副本及已填妥的MR 65声明书,于婚礼完成后的7天内交回办事处。
不可以。如拟结婚的其中一方为离婚人士,该方必须于发出通知书时一并出示离婚证书或其核证副本,否则通知书将不获受理。
婚礼日期可以更改为婚姻登记官证明书的有效期内的任何一天。由婚姻监礼人主持的婚礼,须按 《婚姻条例 》于婚姻登记官证明书发出后,及在该证明书的有效期内举行。
如拟结婚双方未能于婚姻登记官证明书的有效期内举行婚礼,拟结婚双方须重新办理递交通知书的手续。
可以。但该替任婚姻监礼人只可使用已分配到其名下的结婚证书。
不可以。结婚证书不得涂改。如预备结婚证书时出现文书错误,婚姻监礼人须按「指南」附件E的式样,在该证书的正本及副本上画上横跨整页的两条对角綫及注明"注销"字样,并签署确认及注明注销的日期。注销后的证书须连同「指南」附录的确认回条(填妥一式两份),交回办事处。婚姻监礼人须重新预备一份结婚证书,并在核对无误后才主持有关婚礼。
婚姻监礼人不得自行更正已签发的结婚证书上的文书错误。
根据 《婚姻条例》第25条,婚姻登记官在获出示已交予结婚双方的结婚证书时,可更正该结婚证书上的文书错误,但须加上签署或简签以示真确,并须注明更正错误的日期。婚姻监礼人可代有关结婚人士致函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申请更正结婚证书上的文书错误,并提交证明文件以供核实正确资料之用及交回结婚证书的正本以作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