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将军澳的入境事务处总部已于2024年6月11日起正式运作并为市民提供服务。就旅行证件申请,申请人可参阅领证通知书上有关搬迁后的领证安排。
一般而言,若你在办事处搬迁前已递交旅行证件申请并选择位于湾仔入境事务大楼的旅行证件(签发)组为领证办事处:
- 作为过渡性安排,如领证通知书的发出日期为2024年3月11日或以后,申请人可由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于港岛区签发旅行证件办事处(地址:中环统一码头道38号海港政府大楼2楼)领取该旅行证件;
- 如领证通知书的发出日期为2024年3月10日或之前,申请人可由2024年6月11日起于将军澳的入境事务处总部旅行证件(签发)组(地址: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1楼)领取该旅行证件。
领证通知书的发出日期如下图红圈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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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邮丶邮寄或于柜台发出的领证通知书 |
申请证件服务站发出的领证通知书 |
如有需要,我们将会就领证安排与个别申请人联络及提供协助。
就各办事处的地址及办公时间,请参阅此连结。
如果你是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及持有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你可以申领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如果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1996年5月15日通过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解释而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士,你便是「中国公民」。一般来说,如果你是在香港或中国其他地区出生,并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不论你现在是否持有或曾经持有外国护照,你可能是一个中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订明,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上述《国籍法》第五条订明,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每一个案须根据上述的《国籍法》条文作个别考虑。
如果你返回香港定居,并且没有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申报变更国籍,则仍是一名中国公民,符合资格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请注意,就任何人士声称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而言,「定居」是指通常居于香港,而且在港逗留的时间并无受到任何限制。)
你可以在「香港政府一站通」的入境事务群组,找到更多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以及中国国籍的资料。
更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的资料
更多关于中国国籍的资料
入境事务处承诺于收妥所需文件、费用及相片后的5个工作天内完成处理申请的程序(工作天是指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未满11岁而并未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儿童,其申请的处理时间为10个工作天内。一般而言,你可于入境事务处完成处理申请后的下一个工作天领取新护照。若非亲身递交申请书(例如投递),请预留额外二至三个工作天处理相关手续。如因遗失、损坏或更改个人资料而提出护照申请,处理申请的时间可能会较长。此服务承诺能否达到,须视乎个别申请情况,以及于该段时间内所收到的申请数目而定。如果你计划出外旅游,请及早申请。
选择于中国驻外国的使领馆或驻内地办事处领取新护照的申请人请注意:以上列明的处理时间并不包括递送护照所需时间。递送护照服务由香港邮政提供,而邮件的实际派递时间需视乎航空保安检查、空邮运载力及目的地清关进度等因素而定。较偏远的目的地或需更多时间派递。请到香港邮政网站(https://www.hongkongpost.hk/)以查询最新的空邮服务提供情况。由于整项护照申请直至新护照送抵所选的中国驻外国的使领馆或驻内地办事处需时,若申请人有计划出行,请预留充足时间递交申请及领取新护照。
不可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乃采用电脑可读形式印制,它只载有持证人的个人资料。你必须为你的子女申领个别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凡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及持有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可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你可以在香港或海外递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的申请。
须递交的文件、费用及照片请参阅以下连结:
本地申请
海外申请
不是。成功透过互联网或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递交申请并不代表你的申请已经获得批准。如有需要,本处可能要求你提交另一张相片或其他补充文件,以便处理你的申请。在成功递交申请后,你可在网上查询申请状况。查询申请时,你需要输入你的申请档案编号及输入你的出生日期中的年和日。如果你输入的资料与入境处的纪录相符,系统会显示你的申请状况。
网上查询旅行证件申请状况
领取新护照无需预约,你可直接前往领证办事处领证。
在收到入境处发出的「领证通知书」,通知你领取护照的期限及地点后,除非接获本处另行通知,你可按照「领证通知书」所述详情直接前往选定的办事处领取新护照。
可以。你可使用你的旅行证件号码及孩子的出生日期同时预约办理香港出生登记及申请特区护照。输入的资料必须与医院送交的新生婴儿呈报表的记录相符。若须替新生婴儿预约申请特区护照/回港证,包括交通时间,请选择在出生登记预约的一小时左右或更长的时间后,例如:预约早上九时在九龙出生登记处办理出世纸,你可选择预约早上十时到东九龙分区办事处办理特区护照。
可以。在每次预约办理旅行证件,你可预约不超过4个的申请。例如,你可为两名儿童,在一次预约中,同时预约申请特区护照和回港证,即合共4个申请。
你必须亲身前往入境事务处旅行证件及国籍(申请)组或任何一间入境事务处分区办事处递交申请书。除有关证明文件(例如更改姓名的改名契)外,你还需要出示你现有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请注意,由于护照上的个人资料必须与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上的资料相同。在提交上述申请前,你必须先到人事登记处办理更改身份证上的个人资料。
当上述申请获得接纳后,入境事务处会按照你现有护照的有效期签发载有已修订资料的新护照给你。申请费用是84港元。或你可申请换领一本有效期为10年或5年(视乎申请人的年龄)的新护照。申请10年期限的护照费用为370港元(32页)/ 460港元(48页),而5年期限的护照费用为185港元(32页)/ 230港元(48页)。
如你在外游时遗失香港特区护照,应向当地警方报告,并索取一份警察报告副本。然后你可与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联系,并要求补领旅行证件。你亦可致电香港入境事务处协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组的24小时求助热线(852) 1868寻求协助。入境事务处会就有关办理证件的事宜提供意见和协助。
中国驻外国的使领馆
中国境外领事保护和服务指南
如你在内地出生,你应在出生地点一栏填上出生省份,直辖市或自治区(例如:广东或上海),护照上会注明你所报称的出生地点。
至于你在海外出生的子女,只须填上出生国家名字(例如:加拿大或泰国),而不用填上出生省/市等,护照上只会注明你的子女出生国家名字(例如:加拿大或泰国)。如非国家名称,申请人或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你可到位于将军澳的入境事务处总部查询及联络组或各入境事务处分区办事处及民政事务处索取申请书及说明书。你亦可经邮递取得申请书。请于办公时间(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45分至下午5时15分,星期六上午9时至中午12时,公众假期除外)致电(852) 2824 6111,亦可传真至(852) 2877 7711或电邮至enquiry@immd.gov.hk。
如果你在海外居住,你可以向中国驻外国的使领馆或驻内地办事处或香港特別行政区入境事务处索取申请书及说明书。
11岁以下而未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儿童,在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时,须同时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申请书必须由该儿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签署。该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将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同时签发。如需更详细资料,请参阅ID(C)842A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申请的说明书及ROP(C)149因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而为十一岁以下儿童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填表须知。
在领取新护照时,你必须将现时所持有的特区护照交回本处注销,注销后,该护照会发还给你。
如有需要,你可以在申请换领特区护照时,同时申请将现有的护照和新的护照互联。互联护照是在旧护照和新护照上作出一项批注,以说明旧护照载有一个仍然有效的签证,旧护照实际上不会与新护照相连起来,而是在作出批注并注销后退还给你。如申请互联护照,你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一)在印制互联的批注当日,你的现有护照仍然有效;
(二)你的现有护照有一个有效签证、居留证或入境许可证;及
(三)你的现有护照最少有一页空白页,可用作互联护照批注。
申请互联护照,须填妥申请表格(ID879),缴交170港元费用及呈交现有护照以作互联护照申请。请注意,所有互联护照申请必须亲身或由代表递交,本处不接纳以邮递、投递、网上、申请证件服务站 / 申请个人证件服务站或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递交的申请。由于特区护照处理程序一般需时5个工作天,如需要申请互联护照,请在递交换领特区护照申请时一并提出申请,避免延误制作护照时间。
香港特别行政区互联护照申请书(表格ID879)
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对这方面有所规定。根据该条例第3(1)(b)条有关未成年人的管养或教养问题,母亲所享有的权利及权能,与法律赋予父亲的相同,而父亲及母亲双方的权利及权能同等,并可由其中一方单独行使。而根据该条例第3(1)(c)条,如申请人为非婚生子女—
- 则母亲所有的权利及权能,与该未成年人若是婚生则该母亲凭藉该条例第3(1)(b)条而具有的权利及权能一样;
- 父亲所具有的权利及权能(如有的话),只为该名父亲根据该条例第3(1)(d)条作出申请后法院所命令者。
如你正与配偶办理离婚手续,除非法院已发出命令,否则根据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3(1)(b)条的规定,未成年子女的亲生父亲或母亲仍能代表16岁以下的子女申请旅行证件,或签名同意年龄为16岁以上但未满18岁的子女申请旅行证件。如没有法院发出的命令,入境事务处不能因应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单方面请求而禁止另一方作出以上的申请。
不用。申请证件服务站 / 申请个人证件服务站的拍摄照片服务费用全免。
你可于领取护照服务站 / 领取个人证件服务站自助领取护照。入境事务处总部及以下分区办事处已装设领取护照服务站 / 领取个人证件服务站:
合資格的申请人,于香港申请香港特区护照时可选择透过领取护照服务站 / 领取个人证件服务站亲身领取新护照。有关领证安排将于领证期限前以短讯方式通知,因此申请人需提供可接收短讯的流动电话号码。视乎实际情况,申请人或会被安排到领证柜枱领取护照。
入境处在注销申请人的旧护照时,会将旧护照的封底剪去右下角。已注销的护照样本如下:
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是签发给以下香港居民作往返内地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之用:
- 已取得香港居留权或已获准在香港不受条件限制居留的中国公民;或
- 已获准在香港不受条件限制居留,但无法取得任何国家的护照或其他地区的旅行证件的非中国籍人士。
在香港管制站办理出入境手续往返内地或澳门特区时,香港居民如能出示以下证件,则无须申领香港特区回港证:
- 年满11岁或以上的香港居民:
须出示本地签发的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载有「*」、「***」或「R」标记的香港身份证;或
- 未满11岁的儿童:
须出示本地签发的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有效香港特区护照。
请注意:
(一)旅客进出内地口岸时,必须遵照内地有关当局对出入内地所需证件的要求(例如回乡卡)。
(二)未持香港特区回港证之11岁以下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进出澳门特区时,须出示其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香港特区护照以供核对身份。
你可致电24小时电话预约服务热线(852) 2598 0888、透过网上或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预约在旅行证件及国籍(申请)组或任何一间入境事务处分区办事处递交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的申请。
网上预约申请旅行证件
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须提交不戴帽的正面近照一张。相片尺寸不得超过55 X 45毫米或小于50 X 40毫米。背景应为浅色,并无任何装饰。旅行证件及国籍(申请)组及各入境事务处分区办事处均设有自助拍照站,供市民使用。
申请费用将于领取证件时收取。申请人可以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现金或划线支票(支票抬头请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缴费。期票恕不接纳。如属邮递或投递申请,请勿于申请内夹附现金或支票。
申请费用
如你于申请时未能出示贴有经学校盖印认证相片的最近学校证明文件(例如载有该儿童姓名、出生日期及相片的学生手册或学校记录卡)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才须递交副署事项表格(表格:ID641)。
副署事项表格(表格:ID 641)
任何年满18岁并认识申领证件儿童的人士(除该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外),均可作为副署人。
副署人无须亲身前往旅行证件及国籍(申请)组或入境事务处分区办事处办理申请手续,但你须在申请时出示已填妥的副署事项表格(表格:ID 641)及副署人的香港身份证或载有副署人签名的有效旅行证件的影印本。
副署事项表格(表格:ID 641)
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对这方面有所规定。根据该条例第3(1)(b)条有关未成年人的管养或教养问题,母亲所享有的权利及权能,与法律赋予父亲的相同,而父亲及母亲双方的权利及权能同等,并可由其中一方单独行使。而根据该条例第3(1)(c)条,如申请人为非婚生子女—
- 则母亲所有的权利及权能,与该未成年人若是婚生则该母亲凭藉该条例第3(1)(b)条而具有的权利及权能一样;
- 父亲所具有的权利及权能(如有的话),只为该名父亲根据该条例第3(1)(d)条作出申请后法院所命令者。
如你正与配偶办理离婚手续,除非法院已发出命令,否则根据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3(1)(b)条的规定,未成年子女的亲生父亲或母亲仍能代表16岁以下的子女申请旅行证件,或签名同意年龄为16岁以上但未满18岁的子女申请旅行证件。如没有法院发出的命令,入境事务处不能因应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单方面请求而禁止另一方作出以上的申请。
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证身份书有效期为7年,可分为两类﹕
如你亲身递交申请,可使用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现金或划线支票(支票抬头请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付有关申请费用。如属邮递或投递申请,请附上划线支票。期票恕不接纳。
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证身份书费用
入境事务处承诺于收妥所需文件、费用及相片后的5个工作天完成处理申请程序(工作天是指星期一至五,公众假期除外)。一般而言,申请人可于入境事务处完成处理申请后的下一个工作天领取新签证身份书。若以邮递或投递方式申请,请预留额外2至3个工作天处理相关手续。如你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证身份书已遗失、损 毁、残破或未能出示,请填写表格ID645,并须亲身递交申请,处理申请的时间可能会较长。
选择于中国驻外国的使领馆或驻内地办事处领取新签证身份书的申请人请注意:以上列明的处理时间并不包括递送签证身份书所需时间。递送签证身份书服务由香港邮政提供,而邮件的实际派递时间需视乎航空保安检查、空邮运载力及目的地清关进度等因素而定。较偏远的目的地或需更多时间派递。请到香港邮政网站(https://www.hongkongpost.hk/)以查询最新的空邮服务提供情况。由于整项签证身份书申请直至新签证身份书送抵所选的中国驻外国的使领馆或驻内地办事处需时,若申请人有计划出行,请预留充足时间递交申请及领取新签证身份书。
于本地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证身份书
已遗失/损毁或无法使用的香港旅行证件的详情(表格ID645)
领取新签证身份书无需预约,你可直接前往领证办事处领证。
在收到入境处发出的「领证通知书」,通知你领取签证身份书的期限及地点后,除非接获本处另行通知,你可按照「领证通知书」所述详情直接前往选定的办事处领取新签证身份书。
如你在外游时遗失香港签证身份书,应向当地警方报告,并索取一份警察报告副本。然后你可与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要求补领旅行证件。你亦可致电香港入境事务处协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组的24小时求助热线(852) 1868寻求协助。入境事务处会就有关办理证件的事宜提供意见和协助。
中国驻外国的使领馆
中国境外领事保护和服务指南
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对这方面有所规定。根据该条例第3(1)(b)条有关未成年人的管养或教养问题,母亲所享有的权利及权能,与法律赋予父亲的相同,而父亲及母亲双方的权利及权能同等,并可由其中一方单独行使。而根据该条例第3(1)(c)条,如申请人为非婚生子女—
- 则母亲所有的权利及权能,与该未成年人若是婚生则该母亲凭藉该条例第3(1)(b)条而具有的权利及权能一样;
- 父亲所具有的权利及权能(如有的话),只为该名父亲根据该条例第3(1)(d)条作出申请后法院所命令者。
如你正与配偶办理离婚手续,除非法院已发出命令,否则根据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3(1)(b)条的规定,未成年子女的亲生父亲或母亲仍能代表16岁以下的子女申请旅行证件,或签名同意年龄为16岁以上但未满18岁的子女申请旅行证件。如没有法院发出的命令,入境事务处不能因应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单方面请求而禁止另一方作出以上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