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前
于本地递交申请
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是签发给香港居民,作往返内地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之用。如果申请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已获准在香港不受条件限制居留,便可能有资格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共分为两类:
(一) | 有效期六个月,限用一次的单程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及 |
(二) | 有效期五年,多次通用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 |
- 已取得香港居留权或已获准在香港不受条件限制居留的中国公民;或
- 已获准在香港不受条件限制居留,但无法取得任何国家的护照或其他地区的旅行证件的非中国籍人士。
无须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的人士
按现时「出入境简化计划」,年满11岁或以上并持注有「***」、「*」或「R」标记的香港身份证或本地签发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士,经香港特别行政区往返内地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时,可免在香港出入境管制站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或其他旅行证件,亦无须填写出入境申报表。
往返内地或澳门特区
在香港管制站办理出入境手续往返内地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时,香港居民如能出示以下证件,则无须申领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
- 年满11岁或以上的香港居民:
须出示本地签发的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载有「*」、「***」或「R」标记的香港身份证;或
- 未满11岁的儿童:
须出示本地签发的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有效香港特区护照。
请注意:
(一) | 旅客进出内地口岸时,必须遵照内地有关当局对进出内地所需证件的要求(例如回乡卡)。 |
(二) | 未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之11岁以下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进出澳门特别行政区时,须出示其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以供核对身份。 |
如递交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申请时交齐所需证明文件,亲身递交的申请一般可于即日办妥手续,并获发证件。如以邮递或投递方式递交申请书,请预留额外两至三个工作天处理相关手续(工作天是指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以上列明的处理时间并不包括将申请邮递至入境事务处的时间。一般而言,申请人可于入境事务处完成处理申请后的下一个工作天领取新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如申请人的旧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已遗失、损毁、残破或无法使用,则须填写表格ID 645,而且处理时间可能会较长。
申请手续
于本地递交申请
亲身递交
申请人可前往旅行证件及国籍(申请)组或任何一间入境事务处分区办事处递交申请。申请人必须亲自递交申请,而16岁以下儿童则必须在父、母或合法监护人陪同下亲自递交申请。
申请人于亲身递交申请前,必须先透过互联网(www.gov.hk/tdbooking)、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或致电2598 0888预约。
邮递
申请人可以将申请邮寄至:
香港屯门兆麟街19号
屯门兆麟政府综合大楼2楼
入境事务处
证件管理组
入境事务处不会接收邮资不足的信件。爲确保邮递无误,请在投寄邮件时支付足额邮资及注明回邮地址。(详情)
投递
申请人可以在办公时间内,前往旅行证件及国籍(申请)组或任何一间办理旅行证件申请的入境事务处分区办事处,将申请放入该处所设的投递箱内。
申请表格分为两种,申请人可按以下连结下载 :
申请人必须提交近照一张,照片须符合以下规定:
- 不戴帽子的正面近照;
- 背景应为浅色,并无任何装饰;及
- 相片尺寸不得超过55 X 45毫米或小于50 X 40毫米。
相片将不会贴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上,只会以数码影像技术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个人资料页上,而数码影像的质素,则视乎所提交的相片质素而定。旅行证件及国籍(申请)组及各入境事务处分区办事处均设有自助拍照站,可供市民使用。
所需表格/申请类别 | 一般换领 | 因遗失、损毁、残破或无法使用而换领 |
---|---|---|
ID73/ID73A | ✔ | ✔ |
ID645 | ✕ | ✔ |
申请人应填妥申请书连同所需证明文件一併递交。
在递交申请时,申请人应携同所需证明文件的正本。未能提交足够证明文件的申请将不予受理,并会退回申请人。如有需要,申请人可能须提供额外文件或资料。提供正确的证明文件,将有助处理申请。
16岁或以上人士的申请
于申请时,申请人必须出示以下证明文件:
(一) | 香港身份证;及 |
(二) | 在香港合法居留的书面证据(新入境人士适用)。 |
16或17岁申请人的额外规定
(三) | 同意这项申请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须填妥申请书(表格:ID 73)第四项及签署确认同意这项申请; |
(四) | 同意这项申请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 |
(五) | 出生证明书(如该文件是由香港入境事务处所发出则无需提交)以证明同意这项申请的父或母与申请人的关係;或法庭颁令(如适用),以证明同意这项申请的合法监护人对申请人拥有管养权;及 |
(六) | 如申请人已婚,只须递交其结婚证书(如该文件是由香港入境事务处所发出则无需提交),而无须出示第(三)至(五)项所列的文件。 |
16岁以下儿童的申请
为儿童提交申请时,请出示下列证明文件:
(一) | 该儿童的香港身份证(如适用); |
(二) | 该儿童获准在香港永久居留的书面证据; |
(三) | 该儿童的出生证明书(如该文件是由香港入境事务处所发出则无需提交)以证明同意这项申请的父或母与该儿童的关係;或法庭颁令(如适用),以证明同意这项申请的合法监护人对该儿童拥有管养权;及 |
(四) | 为该儿童代办申请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 |
11岁以下儿童的额外规定
(五) | 贴有经学校盖印认证相片的最近学校证明文件(例如载有该儿童姓名、出生日期及相片的学生手册或学校记录卡),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如不能递交该等学校证明或身份证明,则须出示已填妥的副署事项表格(表格:ID 641),以及副署人的身份证或载有副署人签名的有效旅行证件副本。 |
注意事项
(一) | 视乎个别情况,申请人可能被要求递交证件的影印本。 |
(二) | 如申请人申请换领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应在递交申请时一併出示申请人或该儿童的旧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以便注销。 |
(三) | 如申请人或该儿童的旧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已遗失、损毁或无法使用,申请人必须在表格ID645上详细填写遗失或损毁资料,或无法出示的原因。新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须经详尽调查后方能补发。 |
申请费用将于领取证件时收取。申请人可以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现金或划线支票(支票抬头请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缴费。期票恕不接纳。如属邮递或投递申请,请勿于申请内夹附现金或支票。
申请後
于本地递交申请
十六岁以下儿童
入境事务处收到十六岁以下儿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申请后,将以书面通知同意这项申请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即在申请书上签署的一方)领取该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的日期和办事处。该儿童必须在同意这项申请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陪同下亲身到所选定的旅行证件及国籍(申请)组或入境事务处分区办事处缴付申请费用及领取新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并出示申请时所递交证明文件的正本以供核实方可领取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同意这项申请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亦可授权一名年满十八岁的人士陪同该儿童缴付申请费用及领取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授权书(ID 678)上须清楚注明获授权人士的全名以及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而授权书上的签署必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申请书上的签署相同。领取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时,获授权人士须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同意这项申请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正本(例如﹕香港身份证、护照或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等)及其他证明文件的正本,以供核实。如本处认为有需要,同意这项申请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仍有可能须亲身领取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
如申请换领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同意这项申请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获授权人士必须于领取新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时出示该儿童原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以便注销。
领证时,同意这项申请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获授权人士应凭领证通知书到领证办事处的接待处安排领证。
十六岁或以上人士
入境事务处收到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申请后,将以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取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的日期和办事处。申请人必须亲身到所选定的旅行证件及国籍(申请)组或入境事务处分区办事处缴付申请费用及领取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领证时,申请人须出示申请时所递交证明文件的正本,以供核实。
如申请换领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申请人必须于领取新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时出示原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以便注销。
领证时,领证人士应凭领证通知书到领证办事处的接待处安排领证。
如申请人能在申请时提供全部所需证明文件,一般可于即日办妥手续,并获发证件。